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乙○○、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163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重文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1號,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4625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乙○○等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以通訊監察內容之「貨、東西、整粒」究係代表何物,未盡明確,而認被告二人為無罪,惟被告等所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設若成立,其刑責最重可達死刑,是其焉有在電話中明確陳述販賣毒品之可能;且證人丙○○若從實證稱被告二人販毒情事,將自陷下盤販毒之罪責,其證言可信度亦堪慮;而被告二人之上盤毒販林峻陽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凌晨三時許,在被告二人所開設之檳榔攤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搜得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第一、二級毒品,亦足顯示被告二人再次向林峻陽補進毒品準備繼續販賣等語,固非無見。 三、然查: (一)按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若被告對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有爭執,自應就該監聽電話錄音帶直接播放勘驗以查證譯文是否屬實,在未辨明該監察紀錄譯文之真正時,自不能遽以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採為論罪之基礎(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0號刑事判決 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均即主張該監察通訊譯文與其實際通話內容不一樣(見原審卷第五十七頁、本院卷第四十八頁)。原審依辯護人之聲請,調閱監聽電話錄音帶結果,固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重警刑字第0930010409號函檢送監聽錄音帶十二捲前來(見原審卷七十三頁),惟該十二捲錄音帶,均係同案被告林峻陽所使用之電話所為之監聽帶,被告二人所使用上開電話之監聽錄音帶已遺失等情,此據證人即承辦警員甲○○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六十八頁),並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九十三年十一月月二十五日重警刑字第093004 6613號函敘:「犯嫌丁○○及乙○○等 二人毒品案,因公務繁忙,時隔甚久,其餘之監聽錄音帶可能因整理辦公廳舍時,不慎遺失。」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二六八頁)。被告對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既有爭執,而監聽電話錄音帶又因遺失而有無法直接播放勘驗之困難,導致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之真正無從辨明,依上說明,自不能遽以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採為論罪之基礎。 (二)證人丙○○於警詢時固供稱稱:「毒品是向綽號顏董及小李等二名男子購買,每公克約一千元左右(安非他命)」、「於九十一年六月中旬在林口鄉○○○路○段小李的店門口以新台幣三萬五千元購得一兩半約五十公克的安毒,但沒有向他買過海洛因毒品」、「向丁○○買過一次安非他命及一次海洛因,九十一年六月底還是七月初,由丁○○開車拿來三重市○○路○段中華電信營業處門口以一萬二千元向他購得半兩約十八公克的安毒,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下午十四時許,在蘆洲市抽水站堤防邊以五萬元購得半兩約十八公克的海洛因。」(見警卷第二十七頁)。惟其於原審及本院均結證否認有向被告二人購毒之情事,並證稱:「在三重分局所作的筆錄,我被扣了十八小時,不給我便當吃,也不讓我睡覺,所有的筆錄都是警方寫好,叫我唸一遍,說帶我到地檢署,根本沒有讓我說話的機會,開完庭帶我回分局,不讓我回去。」等語(見原審卷第二九六頁),於本院復再次結稱警詢筆錄係以不正法取供等情不移(見本院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四頁)。卷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二五號偵查案卷內,並無證人丙○○之警詢錄音帶(見第七十四頁錄音袋存放袋)。證人即承辦員警甲○○亦證稱丙○○之上開警詢筆錄並未錄音、錄影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六十八頁)。是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函復本院稱該錄音帶已隨案移送檢察署(見本院卷第七十九頁),即有未合。證人丙○○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本院比較其前後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就證人丙○○所稱其警詢時係受不正方法取供之甘擾一節,因無錄音帶可以勘驗,已不足以排除其可能性,是證人丙○○賢先前警詢之陳述,並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四、本件既未當場查獲被告乙○○或丁○○與丙○○正從事買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交易之情形,復未查扣被告乙○○或被告丁○○持有任何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或其他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亦即本案未有直接證據可證明被告二人之犯行,尚難單憑已有瑕疵,其可信性堪慮之上開監聽譯文,而遽認被告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至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被告無從於電話中明確陳述販賣毒品情節,以及爭執證人丙○○證言是否可信等語,亦屬推測之詞,並未提出舉證方法以實其說;又主張林峻陽在被告二人攤前被捕,足徵係被告等欲補進毒品,同係臆測之言,尚不能以林峻陽及其被扣違禁物品,即遽以推認與被告二人之間有何關聯性。原審以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以上揭情詞提起上訴,並無新事證之提出或調查之請求,其徒然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丁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吳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8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八巷十四號二樓丁○○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十一巷十一號十一樓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重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146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丁○○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乙○○(綽號小李)、林峻陽(綽號顏董)二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至遲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二十二時三十六分十八秒許起至吾年七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三十五分許止,在不詳處所,向被告林峻陽(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俟到案後另結)等人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若干數量後,復加價後,分別在不詳處所,轉售於丙○○、自稱「阿賢」者、綽號「阿清」者、或某年籍不詳之女子、或回售缺貨之林峻陽等人,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一四七號,同時為警查獲,因認被告乙○○、丁○○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而所謂證據,係指合法之積極證據就犯罪事實能為具體之證明者而言;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觀同院四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意旨自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丁○○有上開犯罪事實,無非係以被告丁○○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彼此間之通話紀錄、通話譯文(即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五,茲就其偵查卷內之通話譯文重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通話紀錄(即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七,茲就其偵查卷內之通話譯文重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依起訴書認分別係被告林峻陽、被告乙○○所使用,該二通電話之通話譯文之待證事項為被告乙○○向被告林峻陽買入毒品之事實,故就此部分之通話譯文暫不於此重繕,待被告林峻陽到案後另為處理,附此敘明)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乙○○、丁○○否認有前揭犯罪事實,均辯稱沒有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丁○○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彼此間之通話譯文內容以觀,彼此雖曾提及買賣一事,惟其買賣之標的物究係何物,並未明確具體指出,僅以「貨」、「東西」、「整粒仔」等語代稱,尚難以此即遽認被告丁○○係、丙○○之交易標的即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雖依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談話內容曾出現「林《指丙○○對被告丁○○之對話》:如果便宜一點,就叫『他』拿來的海洛因,全是粉狀的,這樣我才好講」等語,惟尚難認出賣人即被告丁○○,且電話通話內容雖曾提到「交易」,縱認係毒品之交易,惟事實上,被告丁○○是否為此「毒品交易」即意圖營利,確已販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即是否已著手於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及該二人事實上是否確已從事交易,從無以該電話通話內容證明之。亦即縱被告丁○○曾有販賣或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意圖,惟其是否已著手販入海洛因或安非他命而持有海洛因或安非他命,及是否確已從事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之交易,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另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乙○○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丙○○之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話內容以觀(大部分為簡訊),並未提到任何買賣物品、價金之事,無從猜測或懷疑被告乙○○有何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予丙○○之情事。復參酌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乙○○及丁○○並未賣海洛因、安非他命給伊,伊認識被告乙○○與丁○○時,他們在做檳榔的批發買賣,他們是中盤,伊是小賣,而檳榔的術語是一袋五百個,半顆是指半袋,就是五百顆的意思等語(詳本院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審判筆錄),依其所證情節,亦無法為不利被告乙○○、丁○○之認定。是本件既未當場查獲被告乙○○或丁○○與丙○○正從事買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交易之情形,復未查扣被告乙○○或被告丁○○持有任何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且被告乙○○與丁○○在本案之前,未曾有何施用毒品紀錄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或其他煙毒案件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實無任何其他直接積極證據證明或任何情況證據可佐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話通話內容係指被告丁○○、乙○○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予丙○○,是尚難僅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話通話內容,即遽認被告乙○○、丁○○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丙○○及其他人。 四、綜上所述,本院綜合卷證資料,對於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乙○○、丁○○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客觀上既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犯罪事實之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即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丁○○有何公訴人所指之本件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郭學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張 紹 省 法 官 李 幼 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附表一: 被告丁○○使用之0000000000號與丙○○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話譯文: ┌──┬─────┬──────────────────────┬────┐ │編號│通話日期 │ 通話內容 │卷附處 │ ├──┼─────┼──────────────────────┼────┤ │ 一 │91.05.27 │顏:喂? │臺北縣警│ │ │ │林:你有打電話給我嗎? │察局三重│ │ │ │顏:對。 │分局刑事│ │ │ │林:怎樣? │案件偵查│ │ │ │顏:那個怎麼這麼細? │卷宗第九│ │ │ │林:那東西本來就是細的,粗係有麼關係。 │一頁。 │ │ │ │顏:怎麼那麼細? │ │ │ │ │林:那個沒關係,細的均勻就好了本來濕的是整顆│ │ │ │ │ 的,我就把它壓碎了,那個沒什麼差別。 │ │ │ │ │顏:喔,那貨色好不好? │ │ │ │ │林:有啦。 │ │ │ │ │顏:我怕會漏氣。 │ │ │ │ │林:真藥效很好。 │ │ │ │ │顏:有沒有味道? │ │ │ │ │林:我剛試著吸食是沒有味道,因為我只倒一點點│ │ │ │ │ 而已,最後一口有味道,是正常的,只要不要│ │ │ │ │ 每一口都有味道就好了。 │ │ │ │ │顏:有效比較要緊。 │ │ │ │ │林:有,有。 │ │ ├──┼─────┼──────────────────────┼────┤ │ 二 │91.06.02 │顏:喂。 │臺北縣警│ │ │ │林:董仔! │察局三重│ │ │ │顏:怎樣? │分局刑事│ │ │ │林:沒有啦因為別人在問,我要問你一下確定一下│案件偵查│ │ │ │ 。 │卷宗第一│ │ │ │顏:喔,你手機是哪一種的? │二六頁反│ │ │ │林:是8310的。 │。 │ │ │ │顏:8310跟你的一樣嗎?(問旁人說的)好啦好啦│ │ │ │ │ ,你留著,你幫我留著就對了。 │ │ │ │ │林:我留著你那時候要拿要跟我講一下。 │ │ │ │ │顏:我馬上過去,我等一下會過去再打電話給你。│ │ │ │ │林:順便要把我的飯帶來嗎? │ │ │ │ │顏:對啦。 │ │ │ │ │林:你說的喔。 │ │ ├──┼─────┼──────────────────────┼────┤ │ 三 │91.06.02 │林:喂! │臺北縣警│ │ │ │顏:電話也不接,去做什麼啦? │察局三重│ │ │ │林:我在上廁所,我跟你講完電話就去便所了。 │分局刑事│ │ │ │顏:那支機子現在剩九千而已。 │案件偵查│ │ │ │林:什麼機子? │卷宗第一│ │ │ │顏:你那支機子。 │二六頁反│ │ │ │林:空機子? │。 │ │ │ │顏:對啦。 │ │ │ │ │林:空機子剩九千元? │ │ │ │ │顏:剩九千而已。 │ │ │ │ │林:那要多少? │ │ │ │ │顏:這樣不合啦。 │ │ │ │ │林:多少不合? │ │ │ │ │顏:六千不合啦。 │ │ │ │ │林:這樣不行,如果要對半,因為手機只拿兩個星│ │ │ │ │ 期而已。你自己有自己決定。 │ │ │ │ │顏:六千我們不划算,不說我自己看,你自己想就│ │ │ │ │ 好了,如果有錢你要買新的還是舊的你說。 │ │ │ │ │林:這樣我就沒有意見了,該做的我都已經做了,│ │ │ │ │ 決定權在你。 │ │ │ │ │顏:喔。 │ │ │ │ │林:我的那個? │ │ │ │ │顏:我現在要公司啦!公司你知道哪裡吧! │ │ │ │ │林:公司我不知道啦,林口嗎? │ │ │ │ │顏:賊仔!賊仔! │ │ ├──┼─────┼──────────────────────┼────┤ │ 四 │91.06.02 │林:喂!董仔怎樣? │臺北縣警│ │ │ │顏:喂!阿!那東西啦! │察局三重│ │ │ │林:什麼東西? │分局刑事│ │ │ │顏:那個阿。 │案件偵查│ │ │ │林:紙仔喔。 │卷宗第一│ │ │ │顏:對啦,知道就好了,弄得怎樣? │二七頁反│ │ │ │林:我還沒跟他那個,我又被電腦裝去了。 │。 │ │ │ │顏:哈哈,你不是說昨天要跟他換。 │ │ │ │ │林:對阿,但是我現在還在等他。他有打訊息給我│ │ │ │ │ 阿。我收到是英文的,我只看懂寫十二點,剩│ │ │ │ │ 下的是英文我看不懂。 │ │ │ │ │顏:你不會又打回去? │ │ │ │ │林:我還在等他阿。 │ │ │ │ │顏:哈哈。 │ │ │ │ │林:你怎樣爽到這型仔,我被人裝你好像很高興。│ │ │ │ │顏:打英文給你,幹,你是吃外國尿仔! │ │ │ │ │林:我現在還將訊息留住,要問是什麼意思,他可│ │ │ │ │ 能不知道他那機子打出來,我收到變英語的。│ │ │ │ │顏:那有可能。 │ │ │ │ │林:有可能!有機子會這樣! │ │ │ │ │顏:他打通嗎? │ │ │ │ │林:他的電話不通,他本來說今天,本來昨天就要│ │ │ │ │ 好了,會啦,你會跟我算那個,因為阮換很多│ │ │ │ │ 次了,我要跟他換那個也算是他的一個小收入│ │ │ │ │ 。 │ │ │ │ │顏:喔! │ │ │ │ │林:我的東西你有沒有拿下來? │ │ │ │ │顏:沒有在那裡怎麼拿? │ │ │ │ │林:喔,你機子有急嗎? │ │ │ │ │顏:不太急。 │ │ │ │ │林:不急就不用了。那這支我自己留起來。 │ │ │ │ │顏:你自己要留著用嗎? │ │ │ │ │林:對阿,因為美美的。 │ │ │ │ │顏:喔,好啦,你先留著用。 │ │ │ │ │林:如果要等你拿下來,真的幾天了。 │ │ │ │ │顏:你就有就有,何必等我拿下來。 │ │ │ │ │林:我哪有,有的話何必向你開口,不然董仔叫假│ │ │ │ │ 的嗎? │ │ │ │ │顏:董仔叫假你不知道喔! │ │ │ │ │林:你何時要去大陸?今天初一了。 │ │ │ │ │顏:初五阿。 │ │ │ │ │林:初五要去喔? │ │ │ │ │顏:初五三點多的飛機。 │ │ │ │ │林:要我載你嗎? │ │ │ │ │顏:你有車嗎? │ │ │ │ │林:你如果說的,我生也要生出來。 │ │ │ │ │顏:你如果有車就來載我阿。 │ │ │ │ │林:你幾個要去? │ │ │ │ │顏:三個。 │ │ │ │ │林:一樣是砲兵團嗎? │ │ │ │ │顏:沒有我跟老闆娘跟一些朋友。 │ │ │ │ │林:董娘也要去喔? │ │ │ │ │顏:對! │ │ │ │ │林:哇!這樣就沒有局了。 │ │ │ │ │顏:沒局你不知喔? │ │ │ │ │林:上次的點這次可以好好玩! │ │ │ │ │顏:所以我才要提早回來。 │ │ │ │ │林:要去幾天? │ │ │ │ │顏:七天而已。 │ │ │ │ │林:提早三天回來沒局阿。 │ │ │ │ │顏:哈哈! │ │ │ │ │林:好啦!好啦!這幾天我會趕快跟他聯絡,我急│ │ │ │ │ 著找他。 │ │ │ │ │顏:你那天有辦法來載我嗎?如果沒辦法,我就叫│ │ │ │ │ 別人了。 │ │ │ │ │林:有啦!怎樣沒辦法。 │ │ │ │ │顏:喔,哪麼你來載我了。 │ │ ├──┼─────┼──────────────────────┼────┤ │ 五 │91.06.02 │林:喂! │臺北縣警│ │ │ │顏:喂,你昨天怎麼沒打給我? │察局三重│ │ │ │林:誰? │分局刑事│ │ │ │顏:昨天阿。 │案件偵查│ │ │ │林:沒有阿,我哪有打給你? │卷宗第一│ │ │ │顏:沒有,我是說你怎麼沒有打電話給我,是一樣│三O頁。│ │ │ │ 又沒有喔? │ │ │ │ │林:喔,你說那個,那個是常常的,我不覺得稀奇│ │ │ │ │ ,我麻痺了。 │ │ │ │ │顏:那不就沒得交易了。 │ │ │ │ │林:不知道,我還沒聯絡到他。 │ │ │ │ │顏:阿,嘛未通。 │ │ │ │ │林:對阿,電話不通,你現在有接整粒仔。 │ │ │ │ │顏:沒有,現在外面也沒有。 │ │ │ │ │林:怎麼沒有? │ │ │ │ │顏:也都是一些下等貨。 │ │ │ │ │林:不會吧! │ │ │ │ │顏:都差不多啦,不然也是不好的。 │ │ │ │ │林:剛才有人跟我說他那邊有東西。 │ │ │ │ │顏:不啦,也是人都沒用的。 │ │ │ │ │林:他說好的阿,可以試的。 │ │ │ │ │顏:試,你那天試的也是不行的。 │ │ │ │ │林:不是那個啦,不是那一種的。 │ │ │ │ │顏:不,無效的,你那邊都是沒有信用的。 │ │ │ │ │林:加減,說是那個,那又沒差,也沒敗壞了。 │ │ │ │ │顏:那個人會嫌,嫌我們麻煩,不要,不要,反正│ │ │ │ │ 也不是我們再用嫌我們就不要,有好一點的再│ │ │ │ │ 用就好了。 │ │ │ │ │林:好啦,人家跟我說反正我就回掉,告訴他不用│ │ │ │ │ 。 │ │ │ │ │顏:那無效,我們這邊也是一樣啦,現在都這樣,│ │ │ │ │ 都一樣啦。 │ │ │ │ │林:下港那個又打電話問你是不是? │ │ │ │ │顏:對,你到底是怎樣,看要回掉還是怎樣。 │ │ │ │ │林:我真的自己也不知怎樣,他也沒有給我一個確│ │ │ │ │ 定的答案,我也無法回答你,如果答應你,那│ │ │ │ │ 到時候我不就去生出來,一張一張去印去刻,│ │ │ │ │ 我真的還沒跟他聯絡到。 │ │ │ │ │顏:喔,好啦。 │ │ ├──┼─────┼──────────────────────┼────┤ │ 六 │91.06.02 │(警員之陳述,非原始通話內容) │臺北縣警│ │ │ │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一│ │ │ │ │三一頁。│ ├──┼─────┼──────────────────────┼────┤ │ 七 │91.06.03 │林:喂。 │臺北縣警│ │ │ │顏:你在幹什麼,我都已經問好了,電話才打不通│察局三重│ │ │ │ 。 │分局刑事│ │ │ │林:電話哪有通過。 │案件偵查│ │ │ │顏:有通無人接阿。 │卷宗第一│ │ │ │林:我睡著了,阿,你問的怎樣? │二O頁。│ │ │ │顏:我已經都問好了,現在人已經走了,你在幹嘛│ │ │ │ │ 我真的想無。 │ │ │ │ │林:對方敢要。 │ │ │ │ │顏:要,現在不用,你就拿這東西就好啦,十萬啦│ │ │ │ │ 。 │ │ │ │ │林:十萬喔,一兩喔 │ │ │ │ │顏:對啦。 │ │ │ │ │林:我朋友只打算九萬元要買而已。 │ │ │ │ │顏:那就是叫他買十萬嘛,只差一萬而已。 │ │ │ │ │林:問題差一萬,他再拿一萬,我的利潤就沒了。│ │ │ │ │顏:那你就是賺東西,東西很好,我剛才有問他。│ │ │ │ │林:喔。 │ │ │ │ │顏:對阿。 │ │ │ │ │林:我現在打電話給他,看他要不要再加一萬。 │ │ │ │ │顏:好啦,但是要明天,人已經走了。 │ │ │ │ │林:喔。 │ │ │ │ │顏:呀,你問他看看。 │ │ │ │ │林:好啦。 │ │ │ │ │顏:電話也不通,你打給我後,我就馬上打給你了│ │ │ │ │ 。 │ │ │ │ │林:我睡著了。 │ │ │ │ │顏:我連續打了二三通也都不接電話。 │ │ │ │ │林:如果有聽到,怎樣不接呢?真的睡著了。 │ │ │ │ │顏:人家在店內等,後來我叫他先走。 │ │ │ │ │林:喔,如果要十萬元,我不知他肯不肯,當時只│ │ │ │ │ 說九萬而已。 │ │ │ │ │顏:差一萬你就說講好了,這批貨可以讓你加二錢│ │ │ │ │ 的糖,可以讓你加二錢。 │ │ │ │ │林:喔。 │ │ │ │ │顏:你賺二錢比賺錢還好。 │ │ │ │ │林:那是不錯。他拿賣的東西是整塊塊的還是粉狀│ │ │ │ │ 的? │ │ │ │ │顏:整塊的,是好的,他保證可以讓你加二錢。 │ │ │ │ │林:如果便宜一點,就叫他拿來的海洛英,全是粉│ │ │ │ │ 狀的,這樣我才好講。 │ │ │ │ │顏:這樣我也不知道,他的是整塊的。 │ │ │ │ │林:他拿來的是粉狀的我才好講,我才可以洗,你│ │ │ │ │ 知道嗎? │ │ │ │ │顏:你拿去要自己洗阿? │ │ │ │ │林:我自己洗,變成我要全部都洗! │ │ │ │ │顏:對,你要自己洗,不然怎樣加二錢? │ │ │ │ │林:我知道啦,我打電話問看看。 │ │ │ │ │顏:好。 │ │ │ │ │林:可以的話,就是明天交易了。 │ │ │ │ │顏:對! │ │ ├──┼─────┼──────────────────────┼────┤ │ 八 │91.06.03 │林:喂,還在睡喔。 │臺北縣警│ │ │ │顏:喂。 │察局三重│ │ │ │林:昨天的事阿,紙及那個都聯絡到了,告訴你一│分局刑事│ │ │ │ 下。 │案件偵查│ │ │ │顏:我看怎樣再打電話給你。 │卷宗第一│ │ │ │ │二三頁。│ ├──┼─────┼──────────────────────┼────┤ │ 九 │91.06.03 │林:喂。 │臺北縣警│ │ │ │顏:喂,怎樣。 │察局三重│ │ │ │林:沒有,我只是告訴你一下,馬上我跟他見面,│分局刑事│ │ │ │ 我會跟他講那個,另外昨天女的就不用了,男│案件偵查│ │ │ │ 的東西很好,如果要的話前拿了就有,整粒仔│卷宗第一│ │ │ │ ,大粒仔。 │二三頁反│ │ │ │顏:一粒多少? │。 │ │ │ │林:你想可以多少價錢,東西很好。 │ │ │ │ │顏:喔。 │ │ │ │ │林:這次我向你保證,東西真的很好,像上一次幫│ │ │ │ │ 我弄得那一個,前帶來就馬上有貨,不要像上│ │ │ │ │ 一次一樣,你睡著了嗎? │ │ │ │ │顏:紙啦,紙先用好談好。 │ │ │ │ │林:好啦。 │ │ │ │ │顏:另外整粒不要了,因為我初五要去大陸。 │ │ ├──┼─────┼──────────────────────┼────┤ │ 十 │91.06.03 │顏:喂。 │臺北縣警│ │ │ │林:你打給我,電話費很貴。 │察局三重│ │ │ │顏:喔。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一│ │ │ │ │二四頁。│ ├──┼─────┼──────────────────────┼────┤ │ 十 │91.07.04 │林:剛才紙的打給我,要我們配合。 │臺北縣警│ │ 一 │ │顏:怎樣配合? │察局三重│ │ │ │林:他說當面說。 │分局刑事│ │ │ │顏:你問一問,那你與他談。 │案件偵查│ │ │ │林:我等一下我要去看阿清那一顆。 │卷宗第五│ │ │ │顏:你那個不好。 │七頁。 │ │ │ │林:沒有,他要載我去當白老鼠。 │ │ │ │ │顏:喔。 │ │ │ │ │林:我要跟你講,我拿到半個後面再差半個找不到│ │ │ │ │ 對象,我有與阿弟講十天以內沒關係。 │ │ │ │ │顏:你先用半個好啦。 │ │ │ │ │林:問題是我叫人家拿一個上來,阿弟他們半個,│ │ │ │ │ 後面半個我還找不對象,一星期有沒辦法,十│ │ │ │ │ 天我們來用。 │ │ │ │ │顏:那這樣來不及了,房屋押金就要十九萬了。 │ │ │ │ │林:那不是可以開票? │ │ │ │ │顏:不可以要先處理。 │ │ │ │ │林:那這樣我去問強人看有辦法幾天,那這樣一兩│ │ │ │ │ 本錢才一萬二。 │ │ │ │ │顏:怎麼一萬二而已? │ │ │ │ │林:因為我們的部分才十八萬而已,對方幫我出七│ │ │ │ │ 萬阿。 │ │ │ │ │顏:怎麼才一萬二而已。 │ │ │ │ │林:我們半個拿十八萬元,半顆才十四兩。 │ │ │ │ │顏:那這樣他們那一邊多少? │ │ │ │ │林:二十五阿,我自己算一兩一點二萬不到一點三│ │ │ │ │ 叫一點三好了,我是不願意放山上去阿清講他│ │ │ │ │ 也不願意也不爽。 │ │ │ │ │顏:怎樣不爽? │ │ │ │ │林:他說他也不爽小李,你不打,我也不打,他叫│ │ │ │ │ 我打給阿彬,我也不打,不熟,他說他朋友這│ │ │ │ │ 一條線如能提成就不會斷,是由嘉義上來,等│ │ │ │ │ 一下我要過去試試看。 │ │ │ │ │顏: 你先去試試看。 │ │ ├──┼─────┼──────────────────────┼────┤ │ 十 │91.07.05 │林:處理半個而以賺很多。 │臺北縣警│ │ 二 │ │顏:像你這樣放賺不多,一兩放一點八。 │察局三重│ │ │ │林:什麼賺不多,那是沒找到對象,所以那是下策│分局刑事│ │ │ │ 只有處理半個。 │案件偵查│ │ │ │顏:東西好不好? │卷宗第五│ │ │ │林:不錯,他說還有半個叫我再拿,我說要以一個│五頁。 │ │ │ │ 價錢算。 │ │ │ │ │顏:他現在要多少?我身上有十五萬。 │ │ │ │ │林:十物萬可以了,他後面這半個差二兩才有半個│ │ │ │ │ ,十二兩我第一次拿二十五,一個四十三,這│ │ │ │ │ 四十三要包一個紅給我。 │ │ │ │ │顏:後面這半個二萬一可以放出來嗎? │ │ │ │ │林:什麼二點一萬,你是說放教的? │ │ │ │ │顏:是的。 │ │ │ │ │林:喔那很好放。 │ │ │ │ │顏:你跟他講我身上我十五萬。 │ │ │ │ │林:我打看看再打給你。 │ │ ├──┼─────┼──────────────────────┼────┤ │ 十 │91.07.05 │林:東西拿回去了,他們拿二公斤的上來,東西沒│臺北縣警│ │ 三 │ │ 有處理就拿回去了,人現在在台中了。 │察局三重│ │ │ │顏:你看他們要再上來嗎? │分局刑事│ │ │ │林:不可能了,他說不如我們要下去了。 │案件偵查│ │ │ │顏:不了。 │卷宗第五│ │ │ │ │五頁。 │ ├──┼─────┼──────────────────────┼────┤ │ 十 │91.07.08 │顏:我要回去了。 │臺北縣警│ │ 四 │ │林:有拿到了。 │察局三重│ │ │ │顏:是。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五│ │ │ │ │二頁。 │ ├──┼─────┼──────────────────────┼────┤ │ 十 │91.07.08 │林:到哪裡? │臺北縣警│ │ 五 │ │顏:等一下我與人有約,有人要看紙啦。 │察局三重│ │ │ │林:不要了快一點。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五│ │ │ │ │二頁反。│ ├──┼─────┼──────────────────────┼────┤ │ 十 │91.07.08 │顏:你那怎麼劃了那麼大條? │臺北縣警│ │ 六 │ │林:沒有關係,一、二條而已啦。 │察局三重│ │ │ │顏:中間怎麼都沒有劃? │分局刑事│ │ │ │林:沒有關係,喂董仔他這個是有效的喔。 │案件偵查│ │ │ │顏:他說有效的不錯,你用用看。 │卷宗第五│ │ │ │林:我知道我正在用。 │三頁。 │ ├──┼─────┼──────────────────────┼────┤ │ 十 │91.07.08 │林:喂董仔東西被打槍。 │臺北縣警│ │ 七 │ │顏:怎麼被打槍你用的如何? │察局三重│ │ │ │林:我是過去再用的,是有味道,但我不知道他怎│分局刑事│ │ │ │ 樣。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五│ │ │ │ │三頁。 │ ├──┼─────┼──────────────────────┼────┤ │ 十 │91.07.10 │顏:在調二十五萬,阿彬他們要,快。 │臺北縣警│ │ 八 │ │林:好。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五│ │ │ │ │一頁。 │ ├──┼─────┼──────────────────────┼────┤ │ 十 │91.07.10 │林:問阿彬有沒有半顆? │臺北縣警│ │ 九 │ │顏:誰要? │察局三重│ │ │ │林:我要的先幫我問多少? │分局刑事│ │ │ │顏:好。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五│ │ │ │ │一頁。 │ ├──┼─────┼──────────────────────┼────┤ │ 二 │ 91.07.11 │林:假鈔共十二萬元,並多出三張。 │臺北縣警│ │ 十 │ │顏:你分成三份,二萬一份,五佰二萬一份,八萬│察局三重│ │ │ │ 一份,再拿二張給我。 │分局刑事│ │ │ │林:好。 │案件偵查│ │ │ │顏:你在家我過去找你。 │卷宗第四│ │ │ │林:好。 │八頁反。│ ├──┼─────┼──────────────────────┼────┤ │ 二 │91.07.11 │林:東西補足了。 │臺北縣警│ │ 一 │ │顏:喔,你再用半個我也要一起帶上去。 │察局三重│ │ │ │林:喔。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四│ │ │ │ │八頁反。│ ├──┼─────┼──────────────────────┼────┤ │ 二 │91.07.11 │林:有二十一張沒有梅花。 │臺北縣警│ │ 二 │ │顏:喔。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四│ │ │ │ │九頁。 │ ├──┼─────┼──────────────────────┼────┤ │ 二 │91.07.12 │林:董仔昨天山上那些東西還有嗎? │臺北縣警│ │ 三 │ │顏:不錯嗎? │察局三重│ │ │ │林:你先幫我問一下還有沒有十二個? │分局刑事│ │ │ │顏:還有四、五個。 │案件偵查│ │ │ │林:人家會問。 │卷宗第四│ │ │ │顏:沒有辦法,我現在人不在那裡阿。 │四頁。 │ │ │ │林:沒有辦法問一下嗎? │ │ │ │ │顏:差不多一樣,他昨天沒有出去。 │ │ │ │ │林:確定沒有出去,我要先籌錢出來。 │ │ ├──┼─────┼──────────────────────┼────┤ │ 二 │91.07.12 │林:先拿一個半給阿弟。 │臺北縣警│ │ 四 │ │顏:錢要收回來,這樣拿二個,你有辦法銷出去喔│察局三重│ │ │ │ 。 │分局刑事│ │ │ │林:有啦好。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四│ │ │ │ │四頁。 │ ├──┼─────┼──────────────────────┼────┤ │ 二 │91.07.13 │林:有一個人要半兩。 │臺北縣警│ │ 五 │ │顏:我起來再打給你。 │察局三重│ │ │ │林:先幫我問價錢。 │分局刑事│ │ │ │顏:不要在講這些了。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四│ │ │ │ │O頁反。│ ├──┼─────┼──────────────────────┼────┤ │ 二 │91.07.13 │林:你在問他多一錢,半個另外一錢要算多少? │臺北縣警│ │ 六 │ │顏:七千阿。 │察局三重│ │ │ │林:一錢呢?你算對,處理這麼多應該一萬。 │分局刑事│ │ │ │顏:可能要一萬二才可以。 │案件偵查│ │ │ │林:他們是同一個人要的價錢應該可以降一點。 │卷宗第四│ │ │ │顏:要一點二才拿的到,問一個就一起用就好了。│一頁。 │ │ │ │林:你就跟他講看看。 │ │ │ │ │顏:不可能一萬二,本來要五五,我殺價才變五O│ │ │ │ │ 你就照一個算就好了。 │ │ │ │ │林:他們如果到了我再打給你,你在過來載我,我│ │ │ │ │ 們在上去。 │ │ │ │ │顏:看多少要講個時間。 │ │ │ │ │林:好我現在問。 │ │ ├──┼─────┼──────────────────────┼────┤ │ 二 │91.07.13 │林:他們要現在過來,大約要一到二小時,盡量約│臺北縣警│ │ 七 │ │ 在我們這邊,不要再約到山上了。 │察局三重│ │ │ │顏:好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四│ │ │ │ │一頁反。│ ├──┼─────┼──────────────────────┼────┤ │ 二 │91.07.13 │顏:他要拿過來給我,你在過來拿,不要再出錯。│臺北縣警│ │ 八 │ │林:你要跟他說不要洗過頭,要人家可以試的過,│察局三重│ │ │ │ 不要讓他打回來喔,要留一點空間。 │分局刑事│ │ │ │顏:這個我不知道。 │案件偵查│ │ │ │林:對啦,你就這樣跟他講,他就知道了。 │卷宗第四│ │ │ │ │一頁反。│ └──┴─────┴──────────────────────┴────┘ 附表二: 被告乙○○之0000000000號與丙○○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話譯文: ┌──┬─────┬──────────────────────┬────┐ │編號│通話日期 │通話內容 │卷附處 │ │ │ │ │ │ ├──┼─────┼──────────────────────┼────┤ │ 一 │91.06.12 │(警員之陳述,非原始通話內容) │臺北縣警│ │ │ │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一│ │ │ │ │O八頁。│ ├──┼─────┼──────────────────────┼────┤ │ 二 │91.06.12 │短訊:小李一天下來也都毫無著落,這樣我該 │臺北縣警│ │ │ │ 如何呢? │察局三重│ │ │ │短訊:他在忙晚點會跟你聯絡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一│ │ │ │ │一O頁。│ ├──┼─────┼──────────────────────┼────┤ │ 三 │91.06.12 │短訊:至今仍未收到他的電話,我乃心急如焚望穿│臺北縣警│ │ │ │ 秋水般的期待著他能幫個忙。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一│ │ │ │ │一一頁。│ ├──┼─────┼──────────────────────┼────┤ │ 四 │91.06.12 │ (警員之陳述,非原始通話內容) │臺北縣警│ │ │ │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一│ │ │ │ │一一頁。│ ├──┼─────┼──────────────────────┼────┤ │ 五 │91.06.13 │ 訊息:小李:請你務必今晚請阿寶要給我補糧 │臺北縣警│ │ │ │ ,我拖不下去了。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一│ │ │ │ │一二頁。│ ├──┼─────┼──────────────────────┼────┤ │ 六 │91.06.13 │ 短訊:小李董無論如何請你今天一定要讓我 │臺北縣警│ │ │ │ 補倉切記。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一│ │ │ │ │一三頁反│ │ │ │ │。 │ ├──┼─────┼──────────────────────┼────┤ │ 七 │91.06.13 │ (警員之陳述,非原始通話內容。) │臺北縣警│ │ │ │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一│ │ │ │ │一四頁。│ ├──┼─────┼──────────────────────┼────┤ │ 八 │91.06.15 │ 短訊:坐幾點飛機回來呢?你不要告訴我說今天 │臺北縣警│ │ │ │ 沒回來,我無法再接受這樣的事實,你回 │察局三重│ │ │ │ 我是幾點就好了。 │分局刑事│ │ │ │ 短訊:大概四點的飛機。 │案件偵查│ │ │ │ 短訊:很好,跟我心中所要的答案甚差不多算可 │卷宗第一│ │ │ │ 接受,否則你回來就準備幫我收屍超渡了 │O二頁反│ │ │ │ ,我等你消息喔。 │。 │ │ │ │ 短訊:我等你回來救我起來,今帶回我最愛的晚 │ │ │ │ │ 餐,我足足癱瘓在床上有二夜的時間了, │ │ │ │ │ 電話是響的都不敢接,損失的先不談光讓 │ │ │ │ │ 我一二三木頭人,死人般才嚴重。 │ │ │ │ │ 短訊:如今我已將所剩最後這一股真氣耗在這通 │ │ │ │ │ 訊息上了,軀體已是龜息大法狀態看你的 │ │ │ │ │ 良心了,注意良心喔。 │ │ │ │ │ │ │ ├──┼─────┼──────────────────────┼────┤ │ 九 │91.06.15 │(警員之陳述,非原始通話內容。) │臺北縣警│ │ │ │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一│ │ │ │ │O三頁反│ │ │ │ │。 │ ├──┼─────┼──────────────────────┼────┤ │ 十 │91.06.16 │ 短訊:李董....快聯絡。 │臺北縣警│ │ │ │ 短訊:李董你要上去時要順載我去切記。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一│ │ │ │ │O四頁反│ │ │ │ │、一O五│ │ │ │ │頁。 │ ├──┼─────┼──────────────────────┼────┤ │ 十 │91.06.16 │(警員之陳述,非原始通話內容) │臺北縣警│ │ 一 │ │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一│ │ │ │ │O五頁反│ │ │ │ │、一O六│ │ │ │ │頁反。 │ ├──┼─────┼──────────────────────┼────┤ │ 十 │91.06.17 │短訊:李董請你聽到雞啼起床時要上山晨跑記得要│臺北縣警│ │ 二 │ │ 帶我去運動。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九│ │ │ │ │三頁。 │ ├──┼─────┼──────────────────────┼────┤ │ 十 │91.06.17 │(警員之陳述,非原始通話內容。) │臺北縣警│ │ 三 │ │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九│ │ │ │ │六頁反、│ │ │ │ │九七頁、│ │ │ │ │九七頁反│ │ │ │ │。 │ ├──┼─────┼──────────────────────┼────┤ │ 十 │91.06.18 │ 短訊:看到訊息後通電話做的到吧。 │臺北縣警│ │ 四 │ │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九│ │ │ │ │九頁反。│ ├──┼─────┼──────────────────────┼────┤ │ 十 │91.06.19 │ (警員之陳述,非原始通話內容) │臺北縣警│ │ 五 │ │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八│ │ │ │ │六頁。 │ ├──┼─────┼──────────────────────┼────┤ │ 十 │91.06.19 │ 短訊:一時之間得知存有這件事端,我不知該.. │臺北縣警│ │ 六 │ │ 才能讓你和他相信,不管日後合作與否已 │察局三重│ │ │ │ 非重要了,該怎麼澄清才是要緊.. 絕非是│分局刑事│ │ │ │ 那種不乾淨的人。 │案件偵查│ │ │ │ 訊息:重要的是你又害我漏氣嚕。 │卷宗第八│ │ │ │ 訊息:漏氣又不會傳到你,對你而言免疫但這對 │六頁、八│ │ │ │ 我真的是莫大的打壓,若我不理不問,不 │六頁反。│ │ │ │ 去澄清他,那往後怎麼混,最糟糕的是連 │ │ │ │ │ 你也不相信這才叫衰懂嗎? │ │ │ │ │ 短訊:小李事情的真實性為何,我是不知道哪裡 │ │ │ │ │ 出問題唯能肯定的一點就是自己沒有做, │ │ │ │ │ 有沒有不老實,至少這僅剩的一滴到目前 │ │ │ │ │ 能堅持著沒變賣它。 │ │ ├──┼─────┼──────────────────────┼────┤ │ 十 │91.06.19 │(警員之陳述,非原始通話內容) │臺北縣警│ │ 七 │ │ │察局三重│ │ │ │ │分局刑事│ │ │ │ │案件偵查│ │ │ │ │卷宗第八│ │ │ │ │六頁反、│ │ │ │ │八七、八│ │ │ │ │八、八九│ │ │ │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