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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傷害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尤豐彥趙功恆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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