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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六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許國宏林銓正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許碧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5月30日執行羈押,至94年8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3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洪光燦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六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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