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 被告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8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36號,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0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與乙○○係表兄弟關係,其於民國91年間任鋐福保險公司業務員,因邀約乙○○投保而取得乙○○之身分證影本,復因受乙○○委託代向慶豐銀行申辦貸款,而取得乙○○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三小段、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564 巷23號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及鋐福商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文件後,竟僅因公司營運欠佳缺錢花用,而為下列行為: ㈠甲○○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六號所示時間,在其設於臺北市○○○路○ 段102 號12樓辦公室內,冒用乙○○之名義填寫信用卡 、現金卡申請書各1 張,並在該申請書之申請人欄處偽造乙○○之署名各1 枚,再檢同前開乙○○身分證、建物登記簿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文件,向中華商業銀行(下稱中華商銀)、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臺北商銀)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下稱匯豐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及向玉山銀行申請核發現金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乙○○及前述銀行。迨收到中華商銀、華南銀行及臺北商銀所核發之信用卡,及玉山銀行所核發之現金卡後,甲○○即於不詳時地,在該四張卡片背面分別偽造SAMSWAY (甲○○隨意編撰之英文姓名)及乙○○(詳如附表一編號第一至三、五號所示)之署名,以表示乙○○於該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此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乙○○及SAMSWAY。另甲○○知悉乙○○曾於92年3月14日填寫申請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申辦信用卡後,即於不詳時間以電話更改信用卡寄送地址之方式,取得該銀行所寄發之信用卡,復承前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不詳時地,在該張信用卡背面偽造乙○○之署名,以表示乙○○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此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乙○○。 ㈡甲○○明知其未得乙○○之授權,亦無償還刷卡消費債務之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前揭中華商銀、華南銀行、臺北商銀及臺灣中小企銀等4 家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向同附表所示特約商店消費,其方式或為偽造乙○○或SAMSWAY 之署名於信用卡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或為一式三聯,或為無複寫功能之簽帳單,其型式及偽造之署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以表示乙○○及SAMSWAY 有持卡消費之意,再將該偽造之簽帳單交還店員而行使之,或係以電話告知電視購物公司信用卡卡號及所欲購買之商品(即如附表二編號第二、三、四十、四五、四六、七一、七二七三及七四號所示),均致該等特約商店店員因此陷於錯誤,而詐得同附表所示之不法財物,足生損害於乙○○、SAMSWAY 及該等特約商店。 ㈢甲○○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將前揭中華商銀信用卡、臺灣中小企銀信用卡及玉山銀行現金卡插入自動櫃員機後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由該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錢,足生損害於乙○○其前揭發卡銀行。 ㈣嗣因甲○○持卡消費後未按期支付卡債,而經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提出告訴,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證詞,及告訴代理人丙○○之指訴相符,且被告於本院亦表示對於前揭證人之證述及告訴人之指訴沒有意見,並有切結書、本票及東森購物延滯款對帳單(發查字卷第5 至10頁)、建物登記謄本(發查卷第20頁)、玉山商業銀行個人金融部93年6 月28日玉個字第04062310號函附之現金卡申請書資料影本、交易明細(發查字卷第22至24頁)、華南商業銀行總行信用卡部93年7月5日(93)信卡風字第206 號函附之消費明細、簽帳單、信用卡申請書、乙○○之建物登記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切結書、本票、裁定(發查字卷第26至57頁)、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3年7 月16日(93)中銀卡字第930388號函附之信用卡申請書資料、乙○○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報稅資料、消費明細表、簽帳單、甲○○切結書(發查字卷第59至72頁)、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3三年7 月20日(93)港匯銀卡字第04263 號函附之簽帳單一份(發查字卷第75至76頁)、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93年8 月6 日北商銀信用卡中心(93)字第02069 號函附之信用卡申請書、乙○○之建物登記謄本、報稅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消費明細表、簽帳單(發查字卷第77至93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93年6月30日復興字第0709320206 號函附之消費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一份(發查字卷第95至111 頁)、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3年10月29日(93)港匯銀卡字第04349 號函附之信用卡申請書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乙○○之建物登記謄本(發查字卷第127 至132 頁)等證物附卷可稽,足堪擔保被告前述自白之真實性。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持信用卡新卡交易,基本上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後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則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的繼續的信用販賣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與能力,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商店店員施行詐欺。經查: (一)本案被告先偽簽乙○○署押而偽造附表一所示6 家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並於取得同附表編號第一至五號卡片後,即在其背面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乙○○或SAMSWAY署名1枚,再持中華商銀、華南銀行、臺北商銀及臺灣中小企銀等4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至附表二 編號第二、三、四十、四五、四六、七一、七二七三及七四號(按即電視購物部分)以外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而行使之,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以行使前揭偽造簽帳單之方式,及冒用乙○○名義向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以信用卡刷卡消費(無簽帳單)之方式,致該等特約商店店員均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另又持中華商銀信用卡、臺灣中小企銀信用卡及玉山銀行現金卡預借現金,而由該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錢,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款罪。其偽造乙○○及SAMSWAY 之署名於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及現金卡背面,及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所為,均屬偽造該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此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款等行為,各均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分別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 56條論以1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前開3 罪間,分別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原審因而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審酌被告前無不良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大學畢業),冒用他人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後持以盜 刷消費及預借現金,嚴重損害他人信用及特約商店之權益,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特約廠商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有期徒刑 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公訴人函請中華商銀、華南銀行、臺北商銀及臺灣中小企銀等 4家銀行提供被告盜刷消費之簽帳單後,僅能提供如附表二編號第四、五、九、十一、十二、十五、十七至二三、二五、二八、三三、四二、四三號所示簽帳單,此等簽帳單上所偽造之乙○○、SAMSWAY 署名,連同如附表一應沒收之署名欄內偽造之乙○○、SAMSWAY 署名,均屬被告所偽造之署名,依刑法第219 條諭知沒收。至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盜刷消費,除屬電視購物本無簽帳單者外,或已逾調閱期限,或連收單行均無法提供簽帳單,業據前開 4家銀行函覆明確,堪認此等簽帳單已經滅失不存在,公訴人亦未請求對此諭知沒收,而不對之諭知沒收。其所為判決,核無不合。 (三)被告上訴請求准予緩刑,然按被告雖無不良前案紀錄,惟其於本件犯行連續偽簽告訴人之署押於事實欄所載各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持向各該銀行申請領得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其行為次數眾多,所得利益非輕,且就被害人之損失迄未清償完畢,自不宜宣告緩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遭被告盜刷使用之信用卡及現金卡明細表) ┌──┬────────┬───────┬──────┬─────────┐ │編號│遭盜用之信用卡、│填寫卡片申請書│在信用卡背面│ ?釣S收之署名 │ │ │現金卡銀行及帳號│者及其填寫時間│所填寫之姓名│ │ ├──┼────────┼───────┼──────┼─────────┤ │ 一 │中華商業銀行信用│甲○○於九十二│SAMSWAY │⑴申請書申請人欄偽│ │ │卡(卡號:545462│年一月二十日填│ │ 造之「乙○○」署│ │ │0000000000號) │寫 │ │ 名一枚。 │ │ │ │ │ │⑵信用卡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偽造之「 │ │ │ │ │ │ SAMSWAY 」署名一│ │ │ │ │ │ 枚。 │ ├──┼────────┼───────┼──────┼─────────┤ │ 二 │華南商業銀行信用│甲○○於九十二│SAMSWAY │⑴申請書申請人欄偽│ │ │卡(卡號:490724│年三月十九日填│ │ 造之「乙○○」署│ │ │0000000000號) │寫 │ │ 名一枚。 │ │ │ │ │ │⑵信用卡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偽造之「 │ │ │ │ │ │ SAMSWAY 」署名一│ │ │ │ │ │ 枚。 │ ├──┼────────┼───────┼──────┼─────────┤ │ 三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甲○○於九十二│乙○○ │⑴申請書申請人欄偽│ │ │信用卡(卡號:45│年一月二十四日│ │ 造之「乙○○」署│ │ │00000000000000號│填寫 │ │ 名一枚。 │ │ │) │ │ │⑵信用卡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偽造之「林│ │ │ │ │ │ 文欽」署名一枚。│ ├──┼────────┼───────┼──────┼─────────┤ │ 四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乙○○本人於九│乙○○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 │ │信用卡(卡號:49│十二年三月十四│ │名欄偽造之「乙○○│ │ │00000000000000號│日填寫 │ │」署名一枚。 │ │ │) │ │ │ │ ├──┼────────┼───────┼──────┼─────────┤ │ 五 │玉山銀行現金卡(│甲○○於九十二│乙○○ │⑴申請書申請人欄偽│ │ │卡號:0000000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 造之「乙○○」署│ │ │777 號) │填寫 │ │ 名一枚。 │ │ │ │ │ │⑵信用卡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偽造之「林│ │ │ │ │ │ 文欽」署名一枚。│ ├──┼────────┼───────┼──────┼─────────┤ │ 六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甲○○於九十二│無 │申請書申請人欄偽造│ │ │豐銀行信用卡(因│年四月間某日填│ │之「乙○○」署名一│ │ │未能通過審核,故│寫 │ │枚。 │ │ │未核發卡片) │ │ │ │ └──┴────────┴───────┴──────┴─────────┘ 附表二(被告盜刷信用卡明細表): ┌──┬────┬────┬────┬────────┬─────────┐ │編號│盜刷時間│發卡銀行│盜刷金額│特約商店地點及其│?應沒收之署押 │ │ │ │ │(新臺幣)│消費項目 │ │ ├──┼────┼────┼────┼────────┼─────────┤ │ 一 │92/02/27│中華商銀│18,000元│安利吉國際事業股│無(已逾調閱期限)│ │ │ │ │ │份有限公司(購物)│ │ ├──┼────┼────┼────┼────────┼─────────┤ │ 二 │92/04/21│同上 │1,680元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無(電視購物無簽帳│ │ │ │ │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單) │ │ │ │ │ │(購物) │ │ ├──┼────┼────┼────┼────────┼─────────┤ │ 三 │92/04/21│同上 │1,980元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無(電視購物無簽帳│ │ │ │ │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單) │ │ │ │ │ │(購物) │ │ ├──┼────┼────┼────┼────────┼─────────┤ │ 四 │92/09/06│同上 │1,650元 │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如發查字卷第七十頁│ │ │ │ │ │司(飲食購物) │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 │SAMSWAY 署名三枚(│ │ │ │ │ │ │一式三聯) │ ├──┼────┼────┼────┼────────┼─────────┤ │ 五 │92/09/06│同上 │340元 │誠品西門店 (購物│如發查字卷第七一頁│ │ │ │ │ │) │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 │SAMSWAY 署名三枚(│ │ │ │ │ │ │一式三聯) │ ├──┼────┼────┼────┼────────┼─────────┤ │ 六 │92/04/01│華南銀行│7,480元 │唐格實業有限公司│無(已逾調閱期限)│ │ │ │ │ │ (購物) │ │ ├──┼────┼────┼────┼────────┼─────────┤ │ 七 │92/04/02│同上 │1,445元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無(已逾調閱期限)│ │ │ │ │ │限公司(購物) │ │ ├──┼────┼────┼────┼────────┼─────────┤ │ 八 │92/04/09│同上 │1,012元 │第五元素股份有限│無(已逾調閱期限)│ │ │ │ │ │公司(購物) │ │ ├──┼────┼────┼────┼────────┼─────────┤ │ 九 │92/04/15│同上 │35,000元│安利吉國際事業股│如發查字卷第三十頁│ │ │ │ │ │份有限公司(購物)│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 │SAMSWAY 署名三枚(│ │ │ │ │ │ │一式三聯) │ ├──┼────┼────┼────┼────────┼─────────┤ │ 十 │92/04/16│同上 │1,210元 │洋鼎實業股份有限│無(已逾調閱期限)│ │ │ │ │ │公司(購物) │ │ ├──┼────┼────┼────┼────────┼─────────┤ │十一│92/05/10│同上 │306元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如發查字卷第三三頁│ │ │ │ │ │限公司新泰店 (購│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物) │SAMSWAY 署名一枚(│ │ │ │ │ │ │無複寫功能) │ ├──┼────┼────┼────┼────────┼─────────┤ │十二│92/05/23│同上 │1,050元 │康泰報社綜合媒體│如發查字卷第三五頁│ │ │ │ │ │事業有限公司 (購│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物) │SAMSWAY 署名三枚(│ │ │ │ │ │ │一式三聯) │ ├──┼────┼────┼────┼────────┼─────────┤ │十三│92/05/27│同上 │1,773元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無(已逾調閱期限)│ │ │ │ │ │限公司(購物) │ │ ├──┼────┼────┼────┼────────┼─────────┤ │十四│92/05/28│同上 │1,000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無(已逾調閱期限)│ │ │ │ │ │公司建孝站 (加油│ │ │ │ │ │ │) │ │ ├──┼────┼────┼────┼────────┼─────────┤ │十五│92/06/03│同上 │299元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如發查字卷第三七頁│ │ │ │ │ │公司八德分公司 (│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購物) │SAMSWAY 署名三枚(│ │ │ │ │ │ │一式三聯) │ ├──┼────┼────┼────┼────────┼─────────┤ │十六│92/06/03│同上 │678元 │佳樂福汐止店 (購│無(已逾調閱期限)│ │ │ │ │ │物) │ │ ├──┼────┼────┼────┼────────┼─────────┤ │十七│92/06/30│同上 │1,000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如發查字卷第三九頁│ │ │ │ │ │公司思源加油站 (│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加油) │SAMSWAY 署名三枚(│ │ │ │ │ │ │一式三聯) │ ├──┼────┼────┼────┼────────┼─────────┤ │十八│92/07/15│同上 │1,000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如發查字卷第四十頁│ │ │ │ │ │公司思源加油站 (│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加油) │SAMSWAY 署名三枚(│ │ │ │ │ │ │一式三聯) │ ├──┼────┼────┼────┼────────┼─────────┤ │十九│92/07/26│同上 │109元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如發查字卷第四一頁│ │ │ │ │ │限公司(購物) │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 │SAMSWAY 署名一枚(│ │ │ │ │ │ │無複寫功能) │ ├──┼────┼────┼────┼────────┼─────────┤ │二十│92/07/26│同上 │1,017元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如發查字卷第四二頁│ │ │ │ │ │公司城中店 (購物│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 │SAMSWAY 署名三枚(│ │ │ │ │ │ │一式三聯) │ ├──┼────┼────┼────┼────────┼─────────┤ │二一│92/08/01│同上 │990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如發查字卷第四三頁│ │ │ │ │ │公司民生東路站 (│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加油) │SAMSWAY 署名三枚(│ │ │ │ │ │ │一式三聯) │ ├──┼────┼────┼────┼────────┼─────────┤ │二二│92/09/03│同上 │1,000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如發查字卷第四四頁│ │ │ │ │ │公司埔心站(加油)│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 │SAMSWAY 署名三枚(│ │ │ │ │ │ │一式三聯) │ ├──┼────┼────┼────┼────────┼─────────┤ │二三│92/09/15│同上 │1,010元 │匯豐加油站(加油)│如發查字卷第四五頁│ │ │ │ │ │ │所示簽單上偽造之 │ │ │ │ │ │ │SAMSWAY 署名三枚(│ │ │ │ │ │ │一式三聯) │ ├──┼────┼────┼────┼────────┼─────────┤ │二四│92/03/04│臺北國際│73,315元│安利吉國際事業股│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購物)│簽單) │ ├──┼────┼────┼────┼────────┼─────────┤ │二五│92/02/22│同上 │18,700元│鐵獅東尼股份有限│如發查字卷第七六頁│ │ │ │ │ │公司(購物) │所示簽單上偽造之林│ │ │ │ │ │ │文欽署名三枚(一式│ │ │ │ │ │ │三聯) │ ├──┼────┼────┼────┼────────┼─────────┤ │二六│92/02/14│同上 │4,000元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敦南分公司(購物)│簽單) │ ├──┼────┼────┼────┼────────┼─────────┤ │二七│92/04/05│同上 │594元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限公司新泰店 (購│簽單) │ │ │ │ │ │物) │ │ ├──┼────┼────┼────┼────────┼─────────┤ │二八│92/04/05│同上 │900元 │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如發查字卷第八八頁│ │ │ │ │ │司新莊新泰店 (購│所示簽單上偽造之林│ │ │ │ │ │物) │文欽署名一枚(無複│ │ │ │ │ │ │寫功能) │ ├──┼────┼────┼────┼────────┼─────────┤ │二九│92/04/06│同上 │541元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限公司新泰店 (購│簽單) │ │ │ │ │ │物) │ │ ├──┼────┼────┼────┼────────┼─────────┤ │三十│92/04/06│同上 │499元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限公司新泰店(購 │簽單) │ │ │ │ │ │物) │ │ ├──┼────┼────┼────┼────────┼─────────┤ │三一│92/04/06│同上 │1,006元 │全日青商業股份有│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限公司(購物) │簽單) │ ├──┼────┼────┼────┼────────┼─────────┤ │三二│92/04/18│同上 │699元 │中興百貨業股份有│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限公司信義分公司│簽單) │ │ │ │ │ │ (購物) │ │ ├──┼────┼────┼────┼────────┼─────────┤ │三三│92/06/15│同上 │300元 │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如發查字卷第八八頁│ │ │ │ │ │司新莊新泰店 (購│所示簽單上偽造之林│ │ │ │ │ │物) │文欽署名一枚(無複│ │ │ │ │ │ │寫功能) │ ├──┼────┼────┼────┼────────┼─────────┤ │三四│92/06/17│同上 │1,000元 │西德加油站(加油)│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 │簽單) │ ├──┼────┼────┼────┼────────┼─────────┤ │三五│92/06/20│同上 │500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公司光復北路站 (│簽單) │ │ │ │ │ │加油) │ │ ├──┼────┼────┼────┼────────┼─────────┤ │三六│92/06/22│同上 │278元 │屈臣氏百佳有限公│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司新泰店(購物) │簽單) │ ├──┼────┼────┼────┼────────┼─────────┤ │三七│92/06/22│同上 │600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公司思源加油站 (│簽單) │ │ │ │ │ │加油) │ │ ├──┼────┼────┼────┼────────┼─────────┤ │三八│92/06/22│同上 │2,160元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有限公司 (購買門│簽單) │ │ │ │ │ │票) │ │ ├──┼────┼────┼────┼────────┼─────────┤ │三九│92/07/07│同上 │1,000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公司思源加油站 (│簽單) │ │ │ │ │ │加油) │ │ ├──┼────┼────┼────┼────────┼─────────┤ │四十│92/07/23│同上 │643元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無(電視購物無簽帳│ │ │ │ │ │限公司(購物) │單) │ ├──┼────┼────┼────┼────────┼─────────┤ │四一│92/08/10│同上 │2,112元 │家樂福三重店 (購│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物) │簽單) │ ├──┼────┼────┼────┼────────┼─────────┤ │四二│92/08/12│同上 │782元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如發查字卷第九十頁│ │ │ │ │ │公司正義陽分公司│簽單上所示偽造之林│ │ │ │ │ │(購物) │文欽署名三枚(一式│ │ │ │ │ │ │三聯) │ ├──┼────┼────┼────┼────────┼─────────┤ │四三│92/08/14│同上 │1,000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如發查字卷第九一頁│ │ │ │ │ │公司民生東路站 (│簽單上偽造之乙○○│ │ │ │ │ │加油) │署名三枚(一式三聯│ │ │ │ │ │ │) │ ├──┼────┼────┼────┼────────┼─────────┤ │四四│92/08/21│同上 │10,107元│SH ZHONG CHENG │無(收單行無法提供│ │ │ │ │ │JIUDEAN(購物) │簽單) │ ├──┼────┼────┼────┼────────┼─────────┤ │四五│92/08/25│同上 │643元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無(電視購物無簽帳│ │ │ │ │ │限公司(購物) │單) │ ├──┼────┼────┼────┼────────┼─────────┤ │四六│92/08/29│同上 │1,483元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無(電視購物無簽帳│ │ │ │ │ │限公司(購物) │單) │ ├──┼────┼────┼────┼────────┼─────────┤ │四七│92/04/08│臺灣中小│1,000元 │麗馳加油站股份有│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企銀 │ │限公司(加油) │用卡簽帳單) │ ├──┼────┼────┼────┼────────┼─────────┤ │四八│92/04/08│同上 │3,984元 │晶華城股份有限公│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司(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四九│92/04/08│同上 │440元 │第五元素股份有限│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公司(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五十│92/04/08│同上 │13,000元│歌雅廊(購物) │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 │用卡簽帳單) │ ├──┼────┼────┼────┼────────┼─────────┤ │五一│92/04/13│同上 │300元 │百視達國際有限公│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司(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五二│92/04/15│同上 │43,600元│安利吉國際事業股│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份有限公司(購物)│用卡簽帳單) │ ├──┼────┼────┼────┼────────┼─────────┤ │五三│92/04/16│同上 │663元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限公司(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五四│92/05/15│同上 │1,700元 │百視達國際有限公│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司(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五五│92/05/20│同上 │1,000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公司民權西路站( │用卡簽帳單) │ │ │ │ │ │加油) │ │ ├──┼────┼────┼────┼────────┼─────────┤ │五六│92/06/09│同上 │985元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公司(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五七│92/06/17│同上 │2,520元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限公司南京店 (購│用卡簽帳單) │ │ │ │ │ │物) │ │ ├──┼────┼────┼────┼────────┼─────────┤ │五八│92/06/25│同上 │594元 │爭鮮迴轉壽司新莊│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二店(飲食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五九│92/06/25│同上 │5,286元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公司(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六十│92/07/12│同上 │1,000元 │揚名加油站有限公│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司(加油) │用卡簽帳單) │ ├──┼────┼────┼────┼────────┼─────────┤ │六一│92/07/13│同上 │2,340元 │家樂福三重店 (購│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物) │用卡簽帳單) │ ├──┼────┼────┼────┼────────┼─────────┤ │六二│92/07/13│同上 │398元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限公司(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六三│92/07/14│同上 │4,573元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限公司臺北八德店│用卡簽帳單) │ │ │ │ │ │ (購物) │ │ ├──┼────┼────┼────┼────────┼─────────┤ │六四│92/07/24│同上 │218元 │季諾義大利餐廳敦│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南店(飲食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六五│92/07/29│同上 │1,958元 │一往情深小館 (購│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物) │用卡簽帳單) │ ├──┼────┼────┼────┼────────┼─────────┤ │六六│92/08/28│同上 │980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公司民生東路店 (│用卡簽帳單) │ │ │ │ │ │加油) │ │ ├──┼────┼────┼────┼────────┼─────────┤ │六七│92/08/08│同上 │3,377元 │星期五股份有限公│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司(飲食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六八│92/08/09│同上 │990元 │貴族休閒運動用品│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有限公司(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六九│92/08/31│同上 │693元 │爭鮮迴轉壽司新莊│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二店(飲食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七十│92/09/05│同上 │500元 │網路數碼國際股份│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有限公司 (購買點│用卡簽帳單) │ │ │ │ │ │數) │ │ ├──┼────┼────┼────┼────────┼─────────┤ │七一│92/09/10│同上 │3,563元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無(電視購物無簽帳│ │ │ │ │ │限公司(購物) │單) │ ├──┼────┼────┼────┼────────┼─────────┤ │七二│92/09/18│同上 │115元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無(電視購物無簽帳│ │ │ │ │ │限公司(購物) │單) │ ├──┼────┼────┼────┼────────┼─────────┤ │七三│92/09/18│同上 │115元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無(電視購物無簽帳│ │ │ │ │ │限公司(購物) │單) │ ├──┼────┼────┼────┼────────┼─────────┤ │七四│92/09/29│同上 │491元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無(銀行無法提供信│ │ │ │ │ │公司(購物) │用卡簽帳單) │ ├──┼────┼────┼────┼────────┼─────────┤ │七五│92/11/05│同上 │3,563元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無(電視購物無簽帳│ │ │ │ │ │限公司(購物) │單) │ └──┴────┴────┴────┴────────┴─────────┘ 附表三(被告預借現金明細表) ┌──┬──────────────┬────────┬─────────┐ │編號│?D盜用預借現金之卡片帳號 │?w借現金日期 │預借金額(新臺幣)│ ├──┼──────────────┼────────┼─────────┤ │ 一 │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 │92/03/10 │20,000元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二 │同上 │92/03/14 │10,000元 │ ├──┼──────────────┼────────┼─────────┤ │ 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卡號│92/04/02 │20,000元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四 │同上 │92/04/02 │20,000元 │ ├──┼──────────────┼────────┼─────────┤ │ 五 │同上 │92/04/03 │20,000元 │ ├──┼──────────────┼────────┼─────────┤ │ 六 │同上 │92/04/04 │20,000元 │ ├──┼──────────────┼────────┼─────────┤ │ 七 │同上 │92/09/24 │10,000元 │ ├──┼──────────────┼────────┼─────────┤ │ 八 │玉山銀行現金卡(卡號:053296│92//03/31 │20,007元 │ │ │0000000 號) │ │ │ ├──┼──────────────┼────────┼─────────┤ │ 九 │同上 │92/03/31 │20,007元 │ ├──┼──────────────┼────────┼─────────┤ │ 十 │同上 │92/04/01 │5,007元 │ ├──┼──────────────┼────────┼─────────┤ │十一│同上 │92/04/02 │4,007元 │ ├──┼──────────────┼────────┼─────────┤ │十二│同上 │92/05/19 │1,007元 │ ├──┼──────────────┼────────┼─────────┤ │十三│同上 │92/10/29 │3,007元 │ ├──┼──────────────┼────────┼─────────┤ │十四│同上 │ 92/11/20 │1,007元 │ ├──┼──────────────┼────────┼─────────┤ │十五│同上 │92/12/25 │607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