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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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