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