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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30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葉騰瑞趙功恆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7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第二審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三○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起訴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己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收受本院第二審判決書正本,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始行提出上訴,此有卷附送達證書暨本院收受上訴狀之收發戳記可稽,其上訴屆滿之日原為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因為例假日順延一日,其上訴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然上訴人延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越法定十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3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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