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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林堭儀莊謙崇郭豫珍

  • 被告
    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4287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律師 陳志忠律師 陳志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64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8985號、92年度偵續字第2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丑○○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偽造之「光華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戶章」壹枚及附表一至三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丑○○於民國(下同)89年間從事未上市股票買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藉未上市股票買賣未若上市櫃股票交易有確切之交易紀錄與市場價格,乃思以代客操盤擴大交易數量,得以向盤商磋商壓低進價却回報委託人予市價而從中詐取市價約百分之五之價差牟利方式進行未上市股票操作。被害人即賴女高中同學乙○○、乙○○同事即被害人丁○○、戊○○、辛○○、壬○○、子○○、甲○○、癸○○、丙○○(原名宋偉凱),及賴女出國旅遊而認識之庚○○等人在賴女佯稱與前國民黨黨營光華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制為荷蘭銀行光華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華投顧公司)有特殊關係,並稱該公司受託於臺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神隆公司)、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義公司)、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茂公司)、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德公司)、邦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邦拓公司)、北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軟公司)、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網龍公司)、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公司)、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德公司)進行股票上市、上櫃之輔導業務,可藉由公司內部訊息知悉股票之炒作情形從中獲利,被害人等因不諳未上市股票之買賣方式,致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同意委其代為買賣未上市股票,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賴女所述代購股票名稱、數量、價格,分別將股票價款匯入賴女設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內湖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上海銀行帳戶)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國際商銀帳戶),賴女於 附表一被害人所匯入之股票價額共新臺幣(下同)1146萬 4800元中詐取百分之五之價金即57萬3240元。 二、丑○○為表示其確代被害人購進股票,且為掩飾其未以實際成交價回報被害人之事實,乃利用偽造之「光華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戶章」,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蓋於載有成交股票名稱、數量、單價(含總價額)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下稱稅款繳款書)上,並託由所委託之快遞公司(89年間始委由圓滿快遞公司,91年6月25日圓滿快遞公司結束營業後,由成龍快遞公司接手)。直接將偽造之稅款繳款書直接寄交被害人或寄至乙○○處由其代為轉交各被害人,以資取信。又賴女為向被害人子○○、戊○○、壬○○、辛○○、甲○○等表示其所購股票上漲獲利之假象,乃建議其等可先出售獲利並伺機轉進其他股票,經被害人等同意後,賴女即以自己名義受讓被害人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並進而轉買進附表二所示股票。就所轉購股票部分,賴女仍承前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以同一方式偽造「稅款繳款書」,並以同一方式寄交被害人,均足生損害於光華投顧公司對於證券投資買賣顧問業務之信譽及相關之被害人。 三、被害人寅○○、卯○○為乙○○之同事,於91年間因聽聞丑○○代乙○○等操作未上市股票均能獲利,乃主動向賴女聯絡,表示願以乙○○相同方式委請賴女代購未上市股票,並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依賴女所述之代購股票名稱、數量、單價匯款入賴女上開帳戶,賴女即以同上方式偽造之「稅款繳款書」寄予被害人,亦足生損害於光華投顧公司及寅○○、卯○○二人。 四、案經庚○○、戊○○、丁○○、乙○○、辛○○、壬○○、子○○、卯○○、甲○○、癸○○、寅○○、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290-295頁),核與告訴人乙○○等12人指 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光華投顧公司董事長賴紹宗證述偽造該公司印文使用於「稅款繳款書」屬實,復有記載被告代告訴人等買進上開未上市股票之時間、數量、金額等明細資料,圓滿快遞公司資料之筆記本9本(詳扣案證物編號3-11 ),及載有「可透過光華投顧公司買賣較有保障」字樣之被告致友人郭曉芳之E-Mail函件(詳扣案證物編號14)、偽造之「稅款繳款書」及被告受讓告訴人子○○等五人股票之真正「稅款繳款書」(詳扣案證物編號12)、成龍快遞公司合約書分別附卷或扣案可稽。 二、告訴人委由被告代購之股票或出售部分轉購之股票,雖嗣生跌價損失,惟股票全數均由被告交付完畢,已據告訴人等證述無訛,經查告訴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相近時間,被告上開帳戶確有與上開購進股票相當金額之出帳扣款紀錄,有被告所提之帳戶匯入匯出明細表可稽(見本院卷第78-122頁),又核扣案被告記載股票買賣之上開筆記本,除本件告訴人外,僅有零星5、6位其他人之買賣紀錄,其記載尚稱單純,並未見有炒作頻繁進出之現象,是被告辯稱其係為向盤商壓低價格,以獲取價差利益而與告訴人合併購買股票尚屬可採。 三、被告代購股票雖未即時辦理過戶登記予告訴人,惟交付保管不必立即交付股票(除庚○○20張華義公司股票於翌日交付外)既經告訴人事前同意,且被告亦確有暫將部分股票委由盤商保管之情,復經證人即盤商己○○證述無訛,是在查無被告係以告訴人之匯入款項炒作股票之證據情形下,自不足以認定被告係向告訴人詐騙款項,以充自己炒作股票之需。是被告自承純向告訴人詐取其購進價額與市價之百分之五價差,尚屬可信。是被告所犯詐欺、偽造文書事證明確,犯行至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印章、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各時間緊接,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應各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五、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以被告詐欺取財牟利金額為其代告訴人購進股價之百分之五價差利益,原審認其詐得告訴人匯入款項(附表一附加證交稅)之金額,尚有未洽,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已廢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被告上開犯行,如依新法規定,應數罪併罰,經比較後,以新法較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舊法,原審於判決時未及比較適用,亦有未合。又查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理時坦承犯罪,並與告訴人等分別達成和解,除原已將告訴人所購股票全數交付外,並以告訴人等滙入款之百分之六十賠償告訴人損害,有和解書、調解筆錄在卷可憑。是公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未賠償告訴人損害為由求加重被告刑罰,非有理由。至於被告以其詐欺金額未如原判決認定而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所得利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核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經本件偵審、科刑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又獲告訴人諒解表示不願追究,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緩刑3年之諭知,以啟自新。又被告偽造之「光華投顧公司股 務股票過戶章」一枚,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自應連同附表一至三所示偽造之印文,依刑法第219條宣 告沒收。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所涉附表二、三所示犯行,除涉偽造文書罪外,尚犯詐欺取財罪,然查附表二之告訴人,乃僅係於委請被告代購股票後,遭被告另行佯稱可出售已漲價之股票,另行轉買其他股票,告訴人等並未就轉進股票另行全額匯款,業據告訴人證述甚明,是此舉雖係被告製造已為告訴人獲利之假象,告訴人轉購股票即未另行付款,被告自無詐欺取財之可言。又附表三告訴人寅○○、卯○○匯款給被告購買未上市股票,其資訊來源均係聽取其同事即告訴人乙○○等之轉述,被告並未對其等有何施詐行為,已據其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是此部分難認被告所為成立詐欺罪名。有關附表二、三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成立詐欺罪,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判決有罪之詐欺取財部分(附表一)有連續犯判決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於公訴人另提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台買賣中心函文壹份,所附有關本案系爭之華義公司、鈺德公司、邦拓公司、中華鋼鐵公司之股票市價,證明被告為告訴人買進之價格顯高於市場價格,而認被告係詐取與市價之價差云云。惟查未上市股票買賣本即未透過政府認可成立機構從事交易,故無確切之交易紀錄與市場價格,是上開櫃台買賣中心提供之未上市股票,亦係屬於探訪而得之參考價格,尚難為具有公信力之未上市股票明確之交易價格,何況所提之市場價格資料,除上開華義公司等外,對於與本件有關之神隆公司、展茂公司、中天公司、北軟公司、長生公司則未見有其市場價格呈現,是該函文數據尚難為認定被告為告訴人購進股票時之市場交易價格,公訴人執以為被告據以詐取高於市場價格之價差,尚難據以憑信。仍應認被告係以告訴人所匯入股價之百分之五詐取牟利價差為可信。惟公訴人指訴此部分與論罪部分為實質一罪關係,均併予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74條 第1項第1款、第219條、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 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堭 儀 法 官 莊 謙 崇 法 官 郭 豫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高 柑 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附表一: (附表A2卷係指士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8985號卷(一)、A3卷係指士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8985號卷(二)、A4卷係指士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8985號卷(三))(又為方便起見股票名稱均僅記載各該公司特取名稱) ┌──┬───┬────┬──┬────┬─────┬──────────┬────────────┐ │ │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股票價額(│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編號│ │ │ │ │括弧內為每│ │數量(括弧為偽造單據所在│ │ │ │ │ │ │股單價) │ │卷宗、頁數) │ │ │ │ │ │ │ │ │ │ ├──┼───┼────┼──┼────┼─────┼──────────┼────────────┤ │1 │子○○│邦拓生技│3 │90.12.25│12萬3千元 │乙○○介紹子○○予賴│稅額繳款書1張 │ │ │(總計│ │ │ │(41) │采連認識,丑○○遂打│「光華投顧公司91.1.18 股│ │ │交付賴│ │ │ │ │電話給子○○,向蕭淑│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2卷│ │ │采蓮11│ │ │ │ │君謊稱:伊係任職於光│第188 頁) │ │ │3萬535│ │ │ │ │華投顧公司總經理秘書│ │ │ │3元) │ │ │ │ │,知道未上市股票之內│ │ │ │ ├────┼──┼────┼─────┤線消息,伊介紹購買之├────────────┤ │ │ │華義 │2 │91.02.07│11萬(55)│未上市股票之發行公司│無 │ │ │ ├────┼──┼────┼─────┤均有與光華投顧公司簽├────────────┤ │ │ │華義 │3 │91.03.08│24萬6千元 │約,準備由光華投顧公│無 │ │ │ │ │ │ │(82) │司炒作股價至一定價格│ │ │ │ ├────┼──┼────┼─────┤,介紹購買之未上市股├────────────┤ │ │ │鈺德 │6 │91.04.25│44萬1千元 │票均係光華投顧公司以│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73.5) │法人名義取得,必須要│「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4.2│ │ │ │ │ │ │ │透過伊之關係才能私底│5 股票過戶章」壹枚(A2卷│ │ │ │ │ │ │ │下向光華投顧公司買得│第192 頁) │ │ │ ├────┼──┼────┼─────┤,將來股票會與光華投├────────────┤ │ │ │臺灣神隆│2 │91.07.11│9萬2千元 │顧一起出脫,穩賺不賠│無。 │ │ │ │ │ │ │(46) │等語。 │ │ │ │ ├────┼──┼────┼─────┤ ├────────────┤ │ │ │華義 │5 │91.07.25│30萬5 千及│ │無。 │ │ │ │ │ │ │12萬元(85│ │ │ │ │ │ │ │ │) │ │ │ │ │ ├────┼──┼────┼─────┤ ├────────────┤ │ │ │中華網龍│1 │91.10.23│30萬元 │ │無。 │ │ │ │ │ │ │(300) │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股票價額(│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單位為元,│ │數量(括弧所載為偽造繳款│ │ │ │ │ │ │又括弧為每│ │書所在卷宗及頁數) │ │ │ │ │ │ │股單價) │ │ │ ├──┼───┼────┼──┼────┼─────┼──────────┼────────────┤ │2 │戊○○│臺灣神隆│1 │90.12.04│4萬2千元 │戊○○因乙○○之介紹│稅額繳款書 1張上「光華投│ │ │(總計│ │ │ │(42) │認識丑○○,丑○○遂│顧公司股務90.12.4 股票過│ │ │交付18│ │ │ │ │打電話主動向戊○○謊│戶章」印文壹枚(A3卷第48│ │ │4萬餘 │ │ │ │ │稱:伊係任職於光華投│0頁) │ │ │元) ├────┼──┼────┼─────┤顧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 │ │ │同上 │1 │91.01.21│4萬3千元 │,伊叔叔係光華投顧公│稅額繳款書 1張「光華投顧│ │ │ │ │ │ │(43) │司股東,所以非常清楚│公司股務91.1.21 股票過戶│ │ │ │ │ │ │ │大盤的內線消息,伊介│章」印文壹枚(A3卷第480 │ │ │ │ │ │ │ │紹購買之未上市股票之│頁) │ │ │ ├────┼──┼────┼─────┤發行公司均有與光華投├────────────┤ │ │ │華義 │3 │91.02.25│18萬3千元 │顧公司簽約,準備將該│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61) │股票炒作到一定價格,│「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2.2│ │ │ │ │ │ │ │穩賺不賠。 │6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3卷第486 頁) │ │ │ ├────┼──┼────┼─────┤ ├────────────┤ │ │ │華義 │7 │91.03.08│56萬元 │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80)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3.8│ │ │ │ │ │ │ │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3│ │ │ │ │ │ │ │ │卷第486頁) │ │ │ ├────┼──┼────┼─────┤ ├────────────┤ │ │ │鈺德 │2 │91.04.25│14萬7千元 │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73.5)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4.2│ │ │ │ │ │ │ │ │5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3卷第483 頁) │ │ │ ├────┼──┼────┼─────┤ ├────────────┤ │ │ │鈺德 │2 │91.05.13│15萬元 │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75)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1│ │ │ │ │ │ │ │ │4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3卷第483 頁) │ │ │ ├────┼──┼────┼─────┤ ├────────────┤ │ │ │鈺德 │7 │91.05.17│52萬元 │ │稅額繳款書2張 │ │ │ │ │ │及91.05 │(1張76、6│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7│ │ │ │ │ │.22 │張74) │ │股票過戶章」印文貳枚(A3│ │ │ │ │ │ │ │ │卷第484-485頁) │ │ │ ├────┼──┼────┼─────┤ ├────────────┤ │ │ │華義 │2 │91.07.25│17萬6千元 │ │無。 │ │ │ │ │ │ │(88) │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股票價額(│特殊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括弧內係每│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股單價) │ │在卷宗、頁數) │ ├──┼───┼────┼──┼────┼─────┼──────────┼────────────┤ │3 │丁○○│邦拓生技│2 │90.08.04│8萬2千元 │乙○○介紹丁○○予賴│稅額繳款書1張 │ │ │(總計│ │ │ │(41) │采連認識,丑○○遂打│「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1.1│ │ │交付約│ │ │ │ │電話給丁○○,向林雅│8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 │ │30餘萬│ │ │ │ │菁謊稱:伊係任職於光│2卷第51頁) │ │ │元) ├────┼──┼────┼─────┤華投顧公司擔任總經理├────────────┤ │ │ │臺灣神農│2 │90.12.04│7萬6千元 │私人秘書,知道未上市│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38) │股票之內線消息,且伊│「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0.12.│ │ │ │ │ │ │ │係代理總經理操盤,總│04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經理很信任伊,而伊介│A2卷第59頁) │ │ │ ├────┼──┼────┼─────┤紹購買之未上市股票均├────────────┤ │ │ │北軟 │1 │90.12.04│6萬2千元 │係跟著光華投顧公司一│無。 │ │ │ │ │ │ │(62) │起以公華投顧公司法人│ │ │ │ │ │ │ │ │名義購買,一般人是買│ │ │ │ ├────┼──┼────┼─────┤不到的,必須透過伊任├────────────┤ │ │ │華義 │1 │91.03.11│8萬2千元 │職關係才能向光華投顧│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82) │公司分買購得,將來股│「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03.│ │ │ │ │ │ │ │票會與光華投顧一起出│08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脫,穩賺不賠等語。 │本院卷(二)第146頁)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股票價額(│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括弧內為每│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股單價) │ │在卷宗、頁數) │ ├──┼───┼────┼──┼────┼─────┼──────────┼────────────┤ │4 │壬○○│華義 │2 │91.02.27│13萬元(65)│乙○○介紹壬○○予賴│稅額繳款書1張 │ │ │(總計│ │ │ │ │采蓮認識,丑○○遂打│「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8│ │ │交付83│ │ │ │ │電話給壬○○,向潘小│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3│ │ │萬餘元│ │ │ │ │萍謊稱:伊係任職於光│卷第491頁) │ │ │ ├────┼──┼────┼─────┤華投顧公司擔任總經理├────────────┤ │ │ │華義 │2 │91.03.06│15萬2千元 │特助,伊公司在科學園│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76) │區有一個團隊,每天都│「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7│ │ │ │ │ │ │ │在研究未上市股票,且│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3│ │ │ │ │ │ │ │總統夫人吳淑珍跟一些│卷第491頁) │ │ │ ├────┼──┼────┼─────┤黨政人士都委託伊公司├────────────┤ │ │ │鈺德 │1 │91.5.29 │7萬8千元 │作投資,伊介紹購買之│無 │ │ │ │ │ │ │(78) │未上市股票均係跟著光│ │ │ │ ├────┼──┼────┼─────┤華投顧公司一起以公華├────────────┤ │ │ │鈺德 │1 │91.06.05│7萬8千元 │投顧公司法人名義購買│無 │ │ │ │ │ │ │(78) │,一般人是買不到的,│ │ │ │ ├────┼──┼────┼─────┤必須透過伊任職以員工├────────────┤ │ │ │鈺德 │1 │91.06.25│8萬3千元 │身分才能向光華投顧公│無 │ │ │ │ │ │ │(83) │司分買購得,將來股票│ │ │ │ ├────┼──┼────┼─────┤會與光華投顧一起出脫├────────────┤ │ │ │華義 │1.5 │91.08.27│18萬元 │,穩賺不賠等語。 │無 │ │ │ │ │ │ │(120) │ │ │ │ │ ├────┼──┼────┼─────┤ ├────────────┤ │ │ │華義 │1 │91.10.01│12萬8千元 │ │無 │ │ │ │ │ │ │(128) │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股票價額(│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括弧內為每│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股單價) │ │在卷宗、頁數) │ ├──┼───┼────┼──┼────┼─────┼──────────┼────────────┤ │5 │庚○○│華義 │20 │91.08.06│222萬元 │庚○○因與丑○○同團│稅額繳款書2張 │ │ │(總共│ │ │ │(110、112│參加旅遊,因而結識賴│「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8.6│ │ │交付31│ │ │ │各10張) │采蓮,丑○○乃趁機佯│股票過戶章」印文貳枚(A3│ │ │2萬餘 │ │ │ │ │稱:伊為光華投顧公司│卷第478頁) │ │ │ ├────┼──┼────┼─────┤劉泰英之股票操盤手,├────────────┤ │ │ │長生生技│40 │91.08.21│90萬元 │,並專門為劉泰英操盤│稅額繳款書2張 │ │ │ │ │ │ │(25、20各│買賣股票,故掌握內線│「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8.2│ │ │ │ │ │ │20張) │消息,伊介紹購買之未│1 股票過戶章」印文貳枚(│ │ │ │ │ │ │ │上市股票均係跟著光華│A3卷第479頁) │ │ │ │ │ │ │ │投顧公司一起以光華投│ │ │ │ │ │ │ │ │顧公司法人名義購買,│ │ │ │ │ │ │ │ │一般人是買不到的,必│ │ │ │ │ │ │ │ │須透過伊身分才能向光│ │ │ │ │ │ │ │ │華投顧公司購得,將來│ │ │ │ │ │ │ │ │股票會與光華投顧一起│ │ │ │ │ │ │ │ │出脫,穩賺不賠等語。│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股票價額(│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括弧內為每│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股單價) │ │在卷宗、頁數) │ ├──┼───┼────┼──┼────┼─────┼──────────┼────────────┤ │6 │辛○○│臺灣神隆│3 │91.01.30│12萬9千元 │乙○○介紹辛○○予賴│稅額繳款書1張 │ │ │(總計│ │ │ │(43) │采連認識,丑○○遂打│「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2.2│ │ │交付約│ │ │ │ │電話給辛○○,向詹麗│6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70餘萬│ │ │ │ │君謊稱:伊係任職於光│A4卷-第1063頁) │ │ │元) │ │ │ │ │華投顧公司總經理秘書│ │ │ │ │ │ │ │ │,知道未上市股票之內│ │ │ │ │ │ │ │ │線消息,伊介紹購買之│ │ │ │ │ │ │ │ │未上市股票之發行公司│ │ │ │ │ │ │ │ │均有與光華投顧公司簽│ │ │ │ │ │ │ │ │約,準備由光華投顧公│ │ │ │ │ │ │ │ │司炒作股價至一定價格│ │ │ │ │ │ │ │ │,介紹購買之未上市股│ │ │ │ │ │ │ │ │票均係必須要透過伊之│ │ │ │ │ │ │ │ │關係才能與光華投顧公│ │ │ │ │ │ │ │ │司一起購買取得,將來│ │ │ │ │ │ │ │ │股票會與光華投顧一起│ │ │ │ │ │ │ │ │出脫,穩賺不賠等語。│ │ │ │ ├────┼──┼────┼─────┤ ├────────────┤ │ │ │華義 │2 │91.02.27│12萬元 │ │無。 │ │ │ │ │ │ │(60) │ │ │ │ │ ├────┼──┼────┼─────┤ ├────────────┤ │ │ │華義 │2 │91.2月間│15萬2千元 │ │無。 │ │ │ │ │ │ │(76) │ │ │ │ │ ├────┼──┼────┼─────┤ ├────────────┤ │ │ │華義 │1 │91.03.14│8萬6千元 │ │無。 │ │ │ │ │ │ │(86) │ │ │ │ │ ├────┼──┼────┼─────┤ ├────────────┤ │ │ │鈺德 │2 │91.05.09│14萬5千元(│ │稅額繳款書1紙 │ │ │ │ │ │ │72.5)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1│ │ │ │ │ │ │ │ │0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3卷第495頁) │ │ │ ├────┼──┼────┼─────┤ ├────────────┤ │ │ │鈺德 │1 │91.05.13│7萬5千元(│ │稅額繳款書1式2份 │ │ │ │ │ │ │75)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1│ │ │ │ │ │ │ │ │0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4卷第1070頁)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股票價額(│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括弧內為每│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股單價) │ │在卷宗、頁數) │ ├──┼───┼────┼──┼────┼─────┼──────────┼────────────┤ │7 │甲○○│華義 │1 │91.02.25│6萬元 │乙○○介紹甲○○予賴│稅額繳款書1張 │ │ │(總計│ │ │ │(60) │采連認識,丑○○遂打│「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2.2│ │ │交付60│ │ │ │ │電話給甲○○,向尤怡│7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餘萬元│ │ │ │ │捷謊稱:伊係光華投顧│A3卷第1105頁) │ │ │) ├────┼──┼────┼─────┤公司總經理特助,伊所├────────────┤ │ │ │華義 │2 │91.04.02│18萬9千元 │屬光華投顧公司有和一│無。 │ │ │ │ │ │ │(94.5) │批未上市公司簽約,準│ │ │ │ │ │ │ │ │備要將該簽約之未上市│ │ │ │ ├────┼──┼────┼─────┤股票炒作至一定價格,├────────────┤ │ │ │昱德科技│1 │91.05.17│7萬6千元 │伊介紹購買之未上市股│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76) │票均係光華投顧公司以│「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1│ │ │ │ │ │ │ │法人名義取得,必須要│7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透過伊之關係才能私底│A4卷第1110頁) │ │ │ ├────┼──┼────┼─────┤下向光華投顧公司買得├────────────┤ │ │ │昱德科技│1 │91.05.25│7萬6千5百 │,將來股票會與光華投│無。 │ │ │ │ │ │ │元(76.5) │顧一起出脫,穩賺不賠│ │ │ │ │ │ │ │ │等語。 │ │ │ │ ├────┼──┼────┼─────┤ ├────────────┤ │ │ │昱德科技│1 │91.05.20│7萬6千5百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2│ │ │ │ │ │ │元(76.5) │ │0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4卷第1112頁) │ │ │ ├────┼──┼────┼─────┤ ├────────────┤ │ │ │展茂 │3 │91.05.20│12萬9千元 │ │91.5.20稅額繳款書1紙,上│ │ │ │ │ │ │(43) │ │面沒有光華投顧印文(A4卷│ │ │ │ │ │ │ │ │第1113頁)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股票價額(│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括弧內為每│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股單價) │ │在卷宗、頁數) │ ├──┼───┼────┼──┼────┼─────┼──────────┼────────────┤ │8 │乙○○│全球 │1 │89.08.25│4萬元(40) │乙○○與賴采連為高中│無 │ │ │(186 │ │ │ │ │同學,因而認識,吳靜│ │ │ │萬9957│ │ │ │ │宜於日本留學回來後,│ │ │ │元) ├────┼──┼────┼─────┤丑○○遂趁敘舊機會,├────────────┤ │ │ │全球 │1 │90.07.25│6萬7千元 │與乙○○聯絡,並向不│無 │ │ │ │ │ │ │(67) │知情之乙○○謊稱:伊│ │ │ │ ├────┼──┼────┼─────┤係任職於光華投顧公司├────────────┤ │ │ │台灣神隆│2 │90.11.29│7萬6千元 │總經理特助,因幫總經│無 │ │ │ │ │ │ │(38) │理操作股票交易,知道│ │ │ │ ├────┼──┼────┼─────┤未上市股票之內線消息├────────────┤ │ │ │台灣神隆│1 │90.12.10│4萬1千元 │,伊可介紹購買與光華│無 │ │ │ │ │ │ │(41) │投顧公司簽約,準備由│ │ │ │ ├────┼──┼────┼─────┤光華投顧公司炒作股價├────────────┤ │ │ │邦拓科技│1 │90.12.10│3萬8千元(│至一定價格之未上市股│無 │ │ │ │ │ │ │38) │票,介紹購買之未上市│ │ │ │ ├────┼──┼────┼─────┤股票均係光華投顧公司├────────────┤ │ │ │邦拓科技│1 │90.12.25│8萬1千元 │以法人名義取得,一般│無 │ │ │ │ │ │ │(41) │人無法買得,必須要透│ │ │ │ ├────┼──┼────┼─────┤過伊之關係才能私底下├────────────┤ │ │ │邦拓科技│1 │90.12.25│4萬8百元(│向光華投顧公司買,股│無 │ │ │ │ │ │ │40.8) │票會集中保管在光華投│ │ │ │ ├────┼──┼────┼─────┤顧公司,將來會與光華├────────────┤ │ │ │北軟 │1 │91.12.24│5萬4千5百 │投顧一起出脫,穩賺不│無 │ │ │ │ │ │ │元(54.5) │賠等語。 │ │ │ │ ├────┼──┼────┼─────┤ ├────────────┤ │ │ │華義 │1 │91.02.26│6萬1千元 │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61)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3.5│ │ │ │ │ │ │ │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本│ │ │ │ │ │ │ │ │院卷(一)p127) │ │ │ ├────┼──┼────┼─────┤ ├────────────┤ │ │ │華義 │2 │91.03.08│16萬元(80)│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3.8│ │ │ │ │ │ │ │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本│ │ │ │ │ │ │ │ │院卷(一)p127反面) │ │ │ ├────┼──┼────┼─────┤ ├────────────┤ │ │ │鈺德 │1 │91.04.25│7萬3千元 │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73)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2│ │ │ │ │ │ │ │ │2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2卷第438頁) │ │ ├───┼────┼──┼────┼─────┤ ├────────────┤ │ │ │昱德 │10 │91.05.20│73萬元 │ │無 │ │ │ │ │ │ │(73) │ │ │ │ │ ├────┼──┼────┼─────┤ ├────────────┤ │ │ │華義 │11 │91.09.11│被告謊稱賣│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掉昱德10張│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3.8│ │ │ │ │ │ │得款82萬,│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本│ │ │ │ │ │ │告訴人再匯│ │院卷(一)p128) │ │ │ │ │ │ │入48萬元 │ │ │ │ │ ├────┼──┼────┼─────┤ ├────────────┤ │ │ │華義 │1 │91.09.23│12萬元( │ │無 │ │ │ │ │ │ │120 ) │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股票價額(│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括弧內為每│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股單價) │ │在卷宗、頁數) │ ├──┼───┼────┼──┼────┼─────┼──────────┼────────────┤ │9 │癸○○│華義 │1 │91.09.02│12萬元 │癸○○因聽到同事吳靜│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120) │宜講丑○○為光華投顧│「光華投顧公司股務 │ │ │ │ │ │ │ │總經理秘書,股票消息│91.8.30 股票過戶章」印文│ │ │ │ │ │ │ │來源可靠,乙○○有透│壹枚(A4卷第948頁) │ │ │ │ │ │ │ │過丑○○購買華義公司│ │ │ │ │ │ │ │ │股票,且有賺錢,因而│ │ │ │ │ │ │ │ │興起欲購買之興趣,鄭│ │ │ │ │ │ │ │ │雅文遂請乙○○打電話│ │ │ │ │ │ │ │ │聯絡丑○○,丑○○乃│ │ │ │ │ │ │ │ │於電話中利用癸○○已│ │ │ │ │ │ │ │ │由乙○○處獲得之錯誤│ │ │ │ │ │ │ │ │訊息而陷於錯誤之機會│ │ │ │ │ │ │ │ │,再次向癸○○謊稱:│ │ │ │ │ │ │ │ │伊係任職於公華投顧公│ │ │ │ │ │ │ │ │司,為總經理秘書,而│ │ │ │ │ │ │ │ │華義公司目前有發行所│ │ │ │ │ │ │ │ │謂「含權股」,股價很│ │ │ │ │ │ │ │ │貴,但很有賺頭等語。│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括弧│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內為每股價│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格) │ │在卷宗、頁數) │ ├──┼───┼────┼──┼────┼─────┼──────────┼────────────┤ │10 │丙○○│台灣神隆│2 │91.01.14│8萬6千元 │乙○○介紹丙○○予賴│稅額繳款書1張 │ │ │(原名│ │ │ │(43) │采連認識,丑○○遂主│「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1.2│ │ │宋偉凱│ │ │ │ │動打電話給丙○○,向│1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總 │ │ │ │ │丙○○謊稱:伊係任職│A4卷第985頁) │ │ │共交付│ │ │ │ │於光華投顧公司擔任總│ │ │ │約16萬│ │ │ │ │經理特助,知道未上市│ │ │ │元) ├────┼──┼────┼─────┤股票之內線消息,而伊├────────────┤ │ │ │昱德公司│1 │91.04.26│7萬3千5百 │可介紹購買光華投顧公│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元 (73.5) │司特別要輔導上市之股│「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4.2│ │ │ │ │ │ │ │票,光華投顧公司也會│5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大量買進炒作,一般人│A4卷第985頁) │ │ │ │ │ │ │ │是買不到的,但是透過│ │ │ │ │ │ │ │ │伊任職光華投顧公司之│ │ │ │ │ │ │ │ │關係才能向光華投顧公│ │ │ │ │ │ │ │ │司分買購得,將來股票│ │ │ │ │ │ │ │ │會與光華投顧一起出脫│ │ │ │ │ │ │ │ │,穩賺不賠等語。 │ │ └──┴───┴────┴──┴────┴─────┴──────────┴────────────┘ 附表二:被告謊稱轉換股票而單純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 │ │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編號│ │ │ │ │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 │在卷宗、頁數) │ ├──┼───┼────┼──┼────┼─────┼────────────┤ │1 │子○○│展茂 │5 │91.05.07│以100 元賣│稅額繳款書1張 │ │ │(損失│ │ │ │出2 張華義│「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7│ │ │113萬5│ │ │ │購買(39)│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353 元│ │ │ │ │A3卷第496頁) │ │ │) ├────┼──┼────┼─────┼────────────┤ │ │ │中天 │5 │91.05.16│以104賣出3│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張華義購買│「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 │ │ │ │ │ │ │(72) │17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A3卷第497頁)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 │在卷宗、頁數) │ ├──┼───┼────┼──┼────┼─────┼────────────┤ │2 │戊○○│展茂 │7 │91.05.08│以100賣出3│稅額繳款書1張 │ │ │(被騙│ │ │ │張華義購買│「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9│ │ │184 萬│ │ │ │(41)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3│ │ │餘元)│ │ │ │ │卷第481頁) │ │ │ ├────┼──┼────┼─────┼────────────┤ │ │ │中天 │5 │91.05.16│以104 元賣│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華義7 張購│「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1│ │ │ │ │ │ │買,總價36│7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萬(72) │A3卷第482頁) │ │ │ ├────┼──┼────┼─────┼────────────┤ │ │ │鈺德 │5 │91.05.14│同上,總價│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37萬5 千(│「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2│ │ │ │ │ │ │75) │1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A3卷第484頁) │ │ │ ├────┼──┼────┼─────┼────────────┤ │ │ │華義含權│5 │91.09.20│賣鈺德16張│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購買(128.│「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9.1│ │ │ │ │ │ │5), 共64│9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萬5343。(│A3卷第487頁) │ │ │ │ │ │ │其餘差價58│ │ │ │ │ │ │ │萬2721匯還│ │ │ │ │ │ │ │告訴人(a2│ │ │ │ │ │ │ │-460)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括弧│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內為每股價│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格) │在卷宗、頁數) │ ├──┼───┼────┼──┼────┼─────┼────────────┤ │3 │壬○○│鈺德 │5 │91.05.09│賣掉前開華│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義,以價金│「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9│ │ │ │ │ │ │購買,其中│及91.5.19 股票過戶章」印│ │ │ │ │ │ │3 張每張75│文壹枚(A4卷第1031至1032│ │ │ │ │ │ │),另2 張│) │ │ │ │ │ │ │每張7 萬6 │ │ │ │ │ │ │ │千元(76)│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 │數量 │ ├──┼───┼────┼──┼────┼─────┼────────────┤ │4 │辛○○│中天 │4 │91.05.16│被稱105 出│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售華義3 張│「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1│ │ │ │ │ │ │購買,總計│7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28 萬9千2 │A4卷第1071頁) │ │ │ │ │ │ │百75元(72│ │ │ │ │ │ │ │)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 │數量 │ ├──┼───┼────┼──┼────┼─────┼────────────┤ │5 │甲○○│展茂 │1 │91.05.09│100 元賣出│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華義轉買,│「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9│ │ │ │ │ │ │4萬2千5 百│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4│ │ │ │ │ │ │70元(41.5)│卷第1108頁) │ │ │ ├────┼──┼────┼─────┼────────────┤ │ │ │昱德科技│2 │91.06.04│賣展茂3 張│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價金購買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9│ │ │ │ │ │ │(80)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4│ │ │ │ │ │ │ │-1109) │ └──┴───┴────┴──┴────┴─────┴────────────┘ 附表三:被害人自行匯款購買而被告單純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股票價額(│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括弧內為每│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股單價) │在卷宗、頁數) │ ├──┼───┼────┼──┼────┼─────┼────────────┤ │1 │寅○○│昱德 │1 │91.05.20│7萬5千元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75)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2│ │ │ │ │ │ │ │7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A4卷第847頁) │ │ │ ├────┼──┼────┼─────┼────────────┤ │ │ │華義 │1 │91.09.11│賣昱德,補│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差價4 萬9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9.1│ │ │ │ │ │ │百21元購買│1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122) │A4卷第847頁)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股票價額(│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括弧內為每│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股單價) │在卷宗、頁數) │ ├──┼───┼────┼──┼────┼─────┼────────────┤ │2 │卯○○│鈺德公司│1 │91.04.26│7萬3千5百 │稅額繳款書1張 │ │ │(損失│ │ │ │元(73.5)│「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4.2│ │ │7萬78 │ │ │ │ │5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2│ │ │25元)│ │ │ │ │ 卷第83頁、a3-4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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