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5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宜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0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2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5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