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原名喬萬里 樓 選任辯護人 羅明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9 號,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己○○(綽號「小林」)基於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自民國(下同)91年11月間起至92年1月7日為警查獲時止,分別與壬○○、及陳楊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謝中 煌(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黃政國(經原審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傅世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 緩刑3年確定)、楊家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陳德謀、蕭貴蓮、陳玉慧、張志豪、李政平、程文金、陳錦、林進興(以上8人部分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公訴人另起訴林仁智、林育宏(61年次)等2人,經原審同案判處無罪確定),及林育弘(67年次 ,見原審卷一第181頁,原審卷二第17至20頁,未據起訴)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與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己○○以於自由時報刊登「代辦銀行現金卡及各項貸款」之廣告,或經由據稱為「嚴博文」之男子之介紹,向壬○○、陳德謀、陳楊順、蕭貴蓮、陳玉慧、張志豪、李政平、楊家豪、程文金、陳錦、謝中煌、黃政國等人,招攬代為辦理銀行現金卡,另由傅世豪介紹楊家豪及林進興向己○○辦理現金卡,而壬○○等14人即提供身份證影本及印章交予己○○,並填寫代辦合約書,再由己○○依其等提供之年籍資料,交予於跳蚤市場雜誌刊登提供辦理現金卡及貸款所需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及薪資單等特種文書之分類廣告之綽號「顏先生」之成年人(姓名年籍不詳),而共同偽造證明壬○○等14人曾在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旺針織公司)、傳形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形廣告公司」)、達信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信針織公司」)、億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豐電子公司」)、宜錦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錦營造公司」)、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意製衣公司」)、昌捷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捷工程公司」)等7家公司任職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 在職服務證明書、薪資表等特種文書後,再交還予己○○(詳如附表一所示)。己○○於收受前揭偽造特種文書後,另命不知情之刻印行人員偽刻如附表三所示前揭7家公司及負 責人與經手人之印章,並將偽刻之公司印章蓋用於前揭偽造之特種文書,再將前揭偽造之特種文書於約定地點交予壬○○等14人,而由該14 人持前揭偽造之特種文書前往臺灣土 地銀行羅東分行或宜蘭分行,並親自於該銀行之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或現金卡融資契約書上填寫各該人均曾於前揭7家公司任職之不實記載,且將前揭偽造之特種文書及 填寫不實之偽造私文書交予不知情之銀行行員辦理現金卡核卡業務而行使之,使該行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各該人確有於前揭7家公司任職,信用良好,而核發現金卡予張志豪、李 政平、蕭貴蓮、程文金、陳玉慧、黃政國、壬○○、謝中煌、陳錦、陳楊順、林進興,惟並未核發現金卡予楊家豪、陳德謀及林育弘。嗣由壬○○等11人於領得該現金卡後立即於附近之提款機預借現金,再分別交付己○○新臺幣(下同)10,000至20,000 元不等之報酬,足生損害於前揭7家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辦理現金卡核卡業務之正確性。嗣於91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楊家豪持前揭偽造特種文書至臺灣土地 銀行羅東分行辦理現金卡時,為該銀行行員識破,並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偽刻之富旺針織公司、傳形廣告公司、達信針織公司、億豐電子公司、宜錦營造公司、得意製衣公司、昌捷工程公司等7家公司等印章 共19枚,及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委託代辦書,及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前揭7家公司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等偽造特種文書,而循線偵悉上情。 二、案經台灣土地銀行訴由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壬○○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於偵查、原審調查及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偵87號卷第19至20、頁,偵2217號卷第150至151頁,原審卷一第138至139 、 178至179頁,原審卷二第70至72、75頁)。雖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就李政平部分否認犯行云云(見本院卷第75頁),然查,被告己○○自偵查以迄原審審理,就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犯行,並不否認李政平部分,衡情若李政平部分確實非其所為,則就此重要之爭點,理當爭執不休,何以卻遲至本院審理時始翻異前詞獨就李政平部分否認犯行?被告己○○於本院所辯,顯係意圖拖延訴訟、脫減罪責,洵不足採。被告壬○○並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不知被告己○○所交付之文書為偽造云云(見本院卷第62、74頁),然被告壬○○於原審調查、審理中均坦稱:「己○○拿得意製衣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正本給我,我並未於該公司任職」(見本院審卷第179頁),則依一般社會經驗及通常知識均足知悉 該得意製衣公司之在職證明書、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特種文書顯然均係偽造,且尚需於核卡後交付高額手續費,顯與常情不符,渠仍持該偽造之特種文書前往臺灣土地銀行辦理現金卡,並於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自行填寫渠任職於宜錦營造公司不實內容,顯見其確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甚明,其前揭所辯,顯不足採。 二、此外,並據同案被告楊家豪(見警卷第8至12頁,偵87號卷 第18至23、84至91頁)、傅世豪(見警卷第4至7頁,偵87號卷第18至23、116至119頁,原審卷一第137至138頁)、陳楊順(見偵87號卷第320至321頁,原審卷一第180頁)、黃政 國(見偵87號卷第199至200頁,偵2217號卷第95至103頁, 原審卷一第181頁)於原審調查、審理中均坦認無訛。復經 告訴代理人即臺灣土地銀行徵信課襄理乙○○(見警卷第17至20頁,偵2217號卷第170至172頁)、富旺針織公司負責人丙○○(見警卷第21至22頁)及宜錦營造公司總經理戊○○(見警卷第23至24頁)指訴綦詳,亦經共犯即證人張志豪(見偵87號卷第141至144頁)、李政平(偵87號卷第84至91頁,偵2217號卷第95至103頁)、蕭貴蓮(偵87號卷第225至 226頁,偵2217號卷第95至103頁)、程文金(偵87號卷第 116至119頁,偵2217號卷第95至103頁)、陳玉慧(偵87號 卷第141至144頁)、陳德謀(偵87號卷第84至91、332至340頁,偵2217號卷第95 至103頁)、陳錦(偵87號卷第84至89,偵2217號卷第114至115頁)、林進興(偵87號卷第302至 304、332至340頁,偵2217號卷第95至103頁)於偵查中,及證人林育弘於原審審理中(見原審卷二第18至20頁)證述屬實;同據最終並未持偽造之特種文書申辦現金卡之證人莊一清、(警卷第13至14頁,偵87號卷第85至86頁)、游東龍(偵87號卷第88至89)、康茂富(偵87號卷第89至90、142至 143頁)、劉雲鳳(偵87號卷第234至236頁)、陳麗芳(偵 87號卷第84至91頁)、游文德(偵87號卷第234至236頁)於偵查中均結證在卷;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各1紙,及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 昌捷工程公司、傳形廣告公司、達信針織公司、億豐電子公司、得意成衣公司、宜錦營造公司等7家公司之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各1紙,及前揭7家公司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各1紙(見警卷33至115頁),及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各1紙(見偵87號卷第43、52-1、58、64、69頁)附卷可 稽(詳如附表一所示);並有被告己○○偽刻如附表三所示之前揭7家公司印章等共19枚,及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委 託代辦書,及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前揭7家公司偽造之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等偽造特種文書扣案可佐(以上見警卷第33至115頁,詳如附表二所示 ),且有真正之富旺針織公司及宜錦營造公司公司印文存卷可供比對(見警卷第28、29頁)。另有被告己○○使用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 及通聯紀錄各1件存卷可參,及被告己○○所刊登之代辦銀 行現金卡分類廣告1紙(見警卷第26頁)及所稱購買偽造特 種文書之跳蚤市場雜誌內頁廣告影本3頁存卷供憑。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至於被告己○○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嚴博文」,然就被告詐欺事證已臻明確,自無再予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按刑法上規定之常業罪,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罪,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65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所謂之「常業犯」,係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且賴以為生即成立,並不以時間久暫及行為人別無其他正當職業為要件(最高法院8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參照)。查被告己○○刊登代辦現金 卡之廣告,向申請人取得年籍資料後,與綽號「顏先生」之人共同偽造前揭7家公司之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及薪資單等關於服務之特種文書,再將偽造之特種文書交予申請人行使,由申請人持該偽造之特種文書,並填寫不實事項於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之私文書上,再持之向臺灣土地銀行詐取現金卡,並於核卡後向申請人抽取利潤,且招攬人數眾多,揆之前揭說明,顯見係恃以營生,並以之為常業,是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0條 之常業詐欺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刻前揭7家公司及 負責人之印章後,復偽造印文於前揭偽造之特種文書上,其偽造印文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而其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己○○多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按常業犯係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而成立,自當然具有連續性質而不構成連續犯,是被告己○○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僅論以一常業詐欺罪。又被告己○○所犯前揭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而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渠所犯上開三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己○○囑託不知情之刻印行人員偽刻扣案如附表參所示前揭7家公司及負 責人與經手人等印章共19枚,為間接正犯。而被告己○○與「顏先生」就偽造特種文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己○○與據稱為「嚴博文」之成年男子及陳德謀、壬○○、陳楊順、蕭貴蓮、陳玉慧、張志豪、李政平、程文金、陳錦、謝中煌、黃政國、林進興、傅世豪、楊家豪及林育弘等人間,就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材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起訴書就林育弘向被告己○○委託代辦現金卡部分雖未論列,然與起訴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併此敘明。原審依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第340條、第55條、第219 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規定,審酌被告己○○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 物,而以偽造特種文書之方式向銀行詐領現金卡,藉以獲取報酬營生,且申辦人數眾多,對於銀行現金卡核卡業務及國家金融秩序產生重大影響,而被告壬○○係因經濟因素而以偽造特種文書申辦現金卡,亦紊亂銀行現金卡發卡業務,並斟酌其等素行、犯罪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論處被告己○○共同以犯詐欺為常業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之刑,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量處有 期徒刑4月之刑,並諭知被告壬○○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敘明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及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昌捷工程公司、傳形廣告公司、達信針織公司、億豐電子公司、得意成衣公司、宜錦營造公司等7家公司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特種文書,因已由被告壬○○等人交付臺灣土地銀行,並非被告等人所有,是此部分僅就偽造之特種文書上偽造之前揭7家公司及負責人印文共30枚,連同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印章19枚,均依刑法219條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二、二所示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特種文書,均為被告己○○所有,且為其所偽造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己○○供承在卷,就此部分扣案偽造之特種文書(連同其上偽造前揭7家公司 及負責人之印文),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二、一所示之委託代辦書,係被告壬○○等人所書立委託被告己○○代辦現金卡之文書,僅具一般證明性質,並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而附表二、二(四)部分扣案之陳楊順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係被告陳楊順申請現金卡所填具,因尚未記載完全,並不足以為用意之證明,均不併予宣告沒收。本院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判處被告前開罪刑,要無違誤,且量刑輕重本屬法院職權之行使,原審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科刑應審酌事項,而原判決所處之刑復無失出入情形,被告己○○猶執陳詞上訴否認犯罪,被告己○○與壬○○並就原審業已依職權斟酌量刑事項重為爭執,求為更輕量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12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成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官有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蓓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申│行使偽造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 │是││號│請│(其上偽造之印文) │否││ │人│ │核││ │ │ │卡│├─┼─┼────────────────────┼─┤│一│楊│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未││ │家│紙 │核││ │豪│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卡││ │ │憑單1紙 │ ││ │ │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在職服務證明書1紙(上 │ ││ │ │有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印文及負責人丙○○印│ ││ │ │文各1枚) │ │├─┼─┼────────────────────┼─┤│二│張│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是││ │志│紙 │ ││ │豪│偽造之昌捷工程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1紙 │ ││ │ │偽造之昌捷工程公司在職證明書1紙(上有偽 │ ││ │ │造之昌捷工程公司印文及負責人丁○○印文各│ ││ │ │1枚) │ │├─┼─┼────────────────────┼─┤│三│李│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是││ │政│紙 │ ││ │平│偽造之傳形廣告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1紙 │ ││ │ │偽造之傳形廣告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 ││ │ │造之傳形廣告公司及負責人庚○○印文各1枚 │ ││ │ │) │ │├─┼─┼────────────────────┼─┤│四│蕭│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是││ │貴│紙 │ ││ │蓮│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1紙 │ ││ │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 ││ │ │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及負責人子○○○印文各1 │ ││ │ │枚) │ │├─┼─┼────────────────────┼─┤│五│程│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是││ │文│紙 │ ││ │金│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1紙 │ ││ │ │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在職服務證明書(上有偽│ ││ │ │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及負責人丙○○印文各1枚 │ ││ │ │) │ │├─┼─┼────────────────────┼─┤│六│陳│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是││ │玉│紙 │ ││ │慧│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1紙 │ ││ │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 ││ │ │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及負責人子○○○印文各1 │ ││ │ │枚) │ │├─┼─┼────────────────────┼─┤│七│黃│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是││ │政│紙 │ ││ │國│偽造之得意成衣公司薪資表1紙 │ │├─┼─┼────────────────────┼─┤│八│陳│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未││ │德│紙 │核││ │謀│偽造之億豐電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卡││ │ │單1紙 │ ││ │ │偽造之億豐電子公司在職證明書(上有億豐電│ ││ │ │子公司及負責人甲○○印文各1枚) │ │├─┼─┼────────────────────┼─┤│九│黃│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是││ │昌│紙 │ ││ │泳│偽造之得意成衣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1紙 │ ││ │ │偽造之得意成衣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 ││ │ │造之得意成衣公司及負責人癸○○○印文各1 │ ││ │ │枚) │ │├─┼─┼────────────────────┼─┤│十│謝│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是││ │中│紙 │ ││ │煌│偽造之宜錦營造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1紙 │ ││ │ │偽造之宜錦營造公司在職證明(上有偽造之宜│ ││ │ │錦營造公司印文2枚、負責人辛○○及經手人 │ ││ │ │藍信彰印文各1枚) │ ││ │ │ │ │├─┼─┼────────────────────┼─┤│十│陳│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是││一│錦│紙 │ ││ │ │偽造之得意成衣公司員工薪資明細表3紙 │ ││ │ │偽造之得意成衣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 │ ││ │ │偽造之得意成衣公司及負責人癸○○○印文各│ ││ │ │1枚) │ │├─┼─┼────────────────────┼─┤│十│林│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未││二│育│紙 │核││ │弘│偽造之宜錦營造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卡││ │ │單1紙 │ ││ │ │偽造之宜錦營造公司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之│ ││ │ │宜錦營造公司印文2枚及負責人辛○○、經手 │ ││ │ │人藍信彰之印文各1枚) │ ││ │ │ │ ││ │ │ │ │├─┼─┼────────────────────┼─┤│十│陳│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是││三│楊│紙 │ ││ │順│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1紙 │ ││ │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 ││ │ │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及負責人子○○○印文各1 │ ││ │ │枚) │ │├─┼─┼────────────────────┼─┤│十│林│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 │是││四│進│紙 │ ││ │興│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單1紙 │ ││ │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 ││ │ │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及負責人子○○○印文各1 │ ││ │ │枚) │ │└─┴─┴────────────────────┴─┘附表二: 一、委託代辦書:劉雲鳳、游文德、康茂富、陳楊順、張上璽、陳德謨、徐蕙琪、蕭貴蓮、林育宏、林仁智、陳玉慧、莊榮信、張志豪、李政平、黃政國、游明珠、程文金及壬○○所填寫之委託代辦書各一紙。 二、偽造特種文書: (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編號│ 偽造特種文書 │偽造名義人│偽造印文│├──┼────────────┼─────┼────┤│一 │傳形廣告公司各類所得扣繳│莊一清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二 │傳形廣告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李政平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三 │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游東龍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四 │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林進興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五 │億豐電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張上璽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六 │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陳楊順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七 │億豐電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徐蕙琦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八 │億豐電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陳德謀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九 │宜錦營造公司各類所得扣繳│郭錦富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十 │宜錦營造公司各類所得扣繳│謝中煌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十一│富旺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程文金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十二│富旺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陳麗芳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十三│富旺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楊家豪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十四│富旺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林長庚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十五│得意製衣公司各類所得扣繳│壬○○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十六│得意製衣公司各類所得扣繳│陳錦 │ 無 ││ │暨免扣繳憑單 │ │ │└──┴────────────┴─────┴────┘(二)員工在職證明書: ┌─┬───────┬───┬────────────┐│編│偽造之特種文書│偽造名│ 是否有偽造印文 ││號│ │義人 │ │├─┼───────┼───┼────────────┤│一│達信針織公司員│游東龍│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 │工在職證明書 │ │負責人子○○○印文各1枚 │├─┼───────┼───┼────────────┤│二│達信針織公司員│游東龍│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 │工在職證明書 │ │負責人子○○○印文各1枚 │├─┼───────┼───┼────────────┤│三│達信針織公司員│游東龍│無 ││ │工在職證明書 │ │ │├─┼───────┼───┼────────────┤│四│達信針織公司員│游東龍│無 ││ │工在職證明書 │ │ │├─┼───────┼───┼────────────┤│五│達信針織公司員│游東龍│無 ││ │工在職證明書 │ │ │├─┼───────┼───┼────────────┤│六│達信針織公司員│林進興│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 │工在職證明書 │ │負責人子○○○印文各1枚 │├─┼───────┼───┼────────────┤│七│達信針織公司員│林進興│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 │工在職證明書 │ │負責人子○○○印文各1枚 │├─┼───────┼───┼────────────┤│八│達信針織公司員│林進興│無 ││ │工在職證明書 │ │ │├─┼───────┼───┼────────────┤│九│達信針織公司員│林進興│無 ││ │工在職證明書 │ │ │├─┼───────┼───┼────────────┤│十│達信針織公司員│陳楊順│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 │工在職證明書(│ │負責人子○○○印文各1枚 ││ │警卷第80頁) │ │ │├─┼───────┼───┼────────────┤│十│宜錦營造公司公│楊志松│偽造之宜錦營造公司印文2 ││一│司員工在職證明│ │枚及負責人辛○○、經手人││ │書 │ │藍信彰印文各1枚 │├─┼───────┼───┼────────────┤│十│富旺針織公司員│林長庚│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印文及││二│工在職服務證明│ │負責人丙○○印文各1枚 ││ │書 │ │ │├─┼───────┼───┼────────────┤│十│億豐電子公司在│陳德謀│偽造之億豐電子公司印文及││三│職證明書 │ │負責人甲○○印文各1枚 │├─┼───────┼───┼────────────┤│十│億豐電子公司在│陳德謀│偽造之億豐電子公司印文及││四│職證明書 │ │負責人甲○○印文各1枚 │├─┼───────┼───┼────────────┤│十│富旺針織公司在│陳麗芳│無 ││五│職服務證明書 │ │ │├─┼───────┼───┼────────────┤│十│富旺針織公司在│程文金│無 ││六│職服務證明書 │ │ │├─┼───────┼───┼────────────┤│十│富旺針織公司員│楊家豪│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印文及││七│工在職服務證明│ │負責人丙○○印文各1枚 ││ │書 │ │ │├─┼───────┼───┼────────────┤│十│傳形廣告公司員│莊一清│偽造之傳形廣告公司印文及││八│工在職證明書 │ │負責人庚○○印文各1枚 │├─┼───────┼───┼────────────┤│十│傳形廣告公司員│李政平│無 ││九│工在職證明書 │ │ │├─┼───────┼───┼────────────┤│二│宜錦營造公司公│林泳文│偽造之宜錦營造公司印文2 ││十│司員工在職證明│ │枚及負責人辛○○、經手人││ │書 │ │藍信彰印文各1枚 │├─┼───────┼───┼────────────┤│二│宜錦營造公司公│林泳文│偽造之宜錦營造公司印文2 ││一│司員工在職證明│ │枚及負責人辛○○、經手人││ │書 │ │藍信彰印文各1枚 │├─┼───────┼───┼────────────┤│二│宜錦營造公司公│謝中煌│偽造之宜錦營造公司印文2 ││二│司員工在職證明│ │枚及負責人辛○○、經手人││ │書 │ │高月雲印文各1枚 │├─┼───────┼───┼────────────┤│二│得意製衣公司員│黃政國│偽造之得意製衣公司印文及││三│工在職證明書(│ │負責人癸○○○印文各1枚 ││ │警卷第112頁) │ │ │├─┼───────┼───┼────────────┤│二│得意製衣公司員│黃政國│偽造之得意製衣公司印文及││四│工在職證明書(│ │負責人癸○○○印文各1枚 ││ │警卷第113頁) │ │ │├─┼───────┼───┼────────────┤│二│得意製衣公司員│壬○○│偽造之得意製衣公司印文及││五│工在職證明書(│ │負責人癸○○○印文各1枚 ││ │警卷第114頁) │ │ │├─┼───────┼───┼────────────┤│二│得意製衣公司員│陳錦 │偽造之得意製衣公司印文及││六│工在職證明書 │ │負責人癸○○○印文各1枚 │└─┴───────┴───┴────────────┘(三)薪資單: ┌─┬──────┬───┬─────────────┐│編│偽造之特種文│偽造名│ 是否有偽造之印文 ││號│書 │義人 │ │├─┼──────┼───┼─────────────┤│一│達信針織公司│康茂富│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製││ │薪資單 │ │表人子○○○印文各1枚 │├─┼──────┼───┼─────────────┤│二│達信針織公司│康茂富│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製││ │薪資單 │ │表人子○○○印文各1枚 │├─┼──────┼───┼─────────────┤│三│達信針織公司│康茂富│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製││ │薪資單 │ │表人子○○○印文各1枚 │├─┼──────┼───┼─────────────┤│四│達信針織公司│游東龍│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製││ │薪資單 │ │表人子○○○印文各1枚 │├─┼──────┼───┼─────────────┤│五│達信針織公司│游東龍│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製││ │薪資單 │ │表人子○○○印文各1枚 │├─┼──────┼───┼─────────────┤│六│達信針織公司│游東龍│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製││ │薪資單 │ │表人子○○○印文各1枚 │├─┼──────┼───┼─────────────┤│七│達信針織公司│林進興│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製││ │薪資單 │ │表人子○○○印文各1枚 │├─┼──────┼───┼─────────────┤│八│達信針織公司│林進興│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 ││ │薪資單 │ │製表人子○○○印文各1枚 │├─┼──────┼───┼─────────────┤│九│達信針織公司│林進興│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 ││ │薪資單 │ │製表人子○○○印文各1枚 │├─┼──────┼───┼─────────────┤│十│達信針織公司│陳楊順│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 ││ │薪資單(警卷│ │製表人子○○○印文各1枚 ││ │第81頁) │ │ │├─┼──────┼───┼─────────────┤│十│達信針織公司│陳楊順│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 ││一│薪資單(警卷│ │製表人子○○○印文各1枚 ││ │第82頁) │ │ │├─┼──────┼───┼─────────────┤│十│達信針織公司│陳楊順│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 ││二│薪資單(警卷│ │製表人子○○○印文各1枚 ││ │第83頁) │ │ │├─┼──────┼───┼─────────────┤│十│富旺針織公司│楊家豪│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印文及負││三│薪資單 │ │責人丙○○、會計呂慧美印文││ │ │ │各1枚 │├─┼──────┼───┼─────────────┤│十│富旺針織公司│楊家豪│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印文及負││四│薪資單 │ │責人丙○○、會計呂慧美印文││ │ │ │各1枚 │├─┼──────┼───┼─────────────┤│十│富旺針織公司│楊家豪│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印文及負││五│薪資單 │ │責人丙○○、會計呂慧美印文││ │ │ │各1枚 │├─┼──────┼───┼─────────────┤│十│富旺針織公司│林長庚│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印文及負││六│薪資單 │ │責人丙○○、會計呂慧美印文││ │ │ │各1枚 │├─┼──────┼───┼─────────────┤│十│富旺針織公司│林長庚│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印文及負││七│薪資單 │ │責人丙○○、會計呂慧美印文││ │ │ │各1枚 │├─┼──────┼───┼─────────────┤│十│富旺針織公司│林長庚│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印文及負││八│薪資單 │ │責人丙○○、會計呂慧美印文││ │ │ │各1枚 │├─┼──────┼───┼─────────────┤│十│億豐電子公司│徐蕙琦│偽造之億豐電子公司印文及會││九│薪資明細單 │ │計李米珠、經理張大勇印文各││ │ │ │1枚 │├─┼──────┼───┼─────────────┤│二│億豐電子公司│徐蕙琦│偽造之億豐電子公司印文及會││十│薪資明細單 │ │計李米珠、經理張大勇印文各││ │ │ │1枚 │├─┼──────┼───┼─────────────┤│二│億豐電子公司│徐蕙琦│偽造之億豐電子公司印文及會││一│薪資明細單 │ │計李米珠、經理張大勇印文各││ │ │ │1枚 │├─┼──────┼───┼─────────────┤│二│億豐電子公司│陳德謀│偽造之億豐電子公司印文及會││二│薪資明細單 │ │計李米珠、經理張大勇印文各││ │ │ │1枚 │├─┼──────┼───┼─────────────┤│二│億豐電子公司│陳德謀│偽造之億豐電子公司印文及會││三│薪資明細單 │ │計李米珠、經理張大勇印文各││ │ │ │1枚 │├─┼──────┼───┼─────────────┤│二│億豐電子公司│陳德謀│偽造之億豐電子公司印文及會││四│薪資明細單 │ │計李米珠、經理張大勇印文各││ │ │ │1枚 │├─┼──────┼───┼─────────────┤│二│富旺針織公司│陳麗芳│偽造之負責人丙○○、會計呂││五│薪資表 │ │慧美印文各1枚 │├─┼──────┼───┼─────────────┤│二│富旺針織公司│陳麗芳│偽造之負責人丙○○、會計呂││六│薪資表 │ │慧美印文各1枚 │├─┼──────┼───┼─────────────┤│二│富旺針織公司│陳麗芳│偽造之負責人丙○○、會計呂││七│薪資表 │ │慧美印文各1枚 │└─┴──────┴───┴─────────────┘(四)陳楊順偽造之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1張。 附表三: ┌──┬──────────────────┬────┐│編號│ 扣 案 之 印 章 │ 數 量 │├──┼──────────────────┼────┤│一 │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1枚 │├──┼──────────────────┼────┤│二 │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1枚 │├──┼──────────────────┼────┤│三 │億豐電子有限公司 │ 1枚 │├──┼──────────────────┼────┤│四 │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 │ 1枚 │├──┼──────────────────┼────┤│五 │昌捷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枚 │├──┼──────────────────┼────┤│六 │宜錦營造有限公司 │ 1枚 │├──┼──────────────────┼────┤│七 │傳形廣告有限公司 │ 1枚 │├──┼──────────────────┼────┤│八 │癸○○○ │ 1枚 │├──┼──────────────────┼────┤│九 │林家賢 │ 1枚 │├──┼──────────────────┼────┤│十 │呂慧美 │ 1枚 │├──┼──────────────────┼────┤│十一│李米珠 │ 1枚 │├──┼──────────────────┼────┤│十二│辛○○ │ 1枚 │├──┼──────────────────┼────┤│十三│丁○○ │ 1枚 │├──┼──────────────────┼────┤│十四│甲○○ │ 1枚 │├──┼──────────────────┼────┤│十五│子○○○ │ 1枚 │├──┼──────────────────┼────┤│十六│丙○○ │ 1枚 │├──┼──────────────────┼────┤│十七│高月雲 │ 1枚 │├──┼──────────────────┼────┤│十八│張大勇 │ 1枚 │├──┼──────────────────┼────┤│十九│藍信彰 │ 1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