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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64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李文成周盈文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645號

上訴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凌曉慧)
選任辯護人
朱渭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

字第1792號,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54號、第822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乙○○與被告甲○○(原名凌曉慧)為舊識,於民國(下同)85、86年間甲○○因受乙○○委託處理其所有臺中市○區○○段52地號4024建號之房屋事宜,而取得乙○○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上開房屋所有權狀等資料,詎甲○○基於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信用卡申請書上連續偽造乙○○之署名,表示其係乙○○本人及願支付刷卡消費金額用意之證明,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請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於銀行發卡後,再於如附表二、

三、四、五所示之時、地刷卡消費或以ATM櫃員機預借現金,且在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名,表示其係乙○○本人及願支付刷卡消費金額用意之證明,致使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特約商店人員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下稱匯豐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提供服務或支付現金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特約商店與中信商銀、匯豐銀行。嗣因甲○○尚有積欠中信商銀及匯豐銀行刷卡消費及預借金額,經上揭銀行向乙○○求償,乙○○分別向中信商銀及匯豐銀行查詢結果,而知上情等語,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次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26 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在訴訟上唯一之爭點在於被告申請中信商銀、匯豐銀行信用卡及其後在商店消費、在ATM櫃員機預借現金之行為有無得到告訴人乙○○之同意。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以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中信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二紙、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二紙、中信商銀刷卡消費明細表、匯豐銀行刷卡消費明細表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時、地刷卡消費或以ATM櫃員機預借現金,並在簽帳單上簽署乙○○之名,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與乙○○是多年同學,因為我先生做生意失敗,乙○○為了幫我,同意我以其名義申辦前開信用卡,惟要求我要準時繳款,但因後來我的經濟情況實在不好,致無法如期繳納,因而損及乙○○之信用,乙○○才會告我等語(見他卷第120頁)。

四、經查: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所謂之自白,係指被告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承認自己刑事責任所為之陳述,包含主觀犯意及客觀犯罪事實之承認。又自白可分為審判上之自白及審判外之自白。前者不論在本案審判時之自白或其他審判時之自白均屬之;後者即非在審判時所為之自白,例如偵查時之自白、警詢時之自白;不論審判上之自白及審判外之自白,均屬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所謂之自白。查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我是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乙○○名義填載信用卡申請書,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請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並於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時、地刷卡消費或以ATM櫃員機預借現金,且在簽帳單上簽署乙○○之署名,但上述行為均有得到乙○○的同意等語(見91年度他字第3785號卷第119頁反面至第122頁反面),並未對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承認自己刑事責任,當非屬自白,而公訴人認被告前開供述係屬自白,顯有誤會,合先敘明。

(二)又告訴人即證人乙○○到庭證稱:我從沒有同意被告以我的名義申請信用卡,卷內之中信商銀、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信用資料欄上之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寶島銀行的帳戶資料,確實都是我的,但是我有告訴過被告我的銀行帳戶資料,那是因為被告向我借錢,被告要還錢的時候就匯到我這些帳號。我也有交過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給被告,那是因為我的房子從交屋之後就被斷水斷電,被告說她有找一個客戶要來承租,因為房子要復水、復電,說要這些資料,所以我才交給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116至117頁,93年11月25日審判筆錄)。雖上開證人業經具結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惟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故證人乙○○本身為告訴人之身份,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即與被告利害關係相反,且如其為有利於被告之證述,即等於自承其偽證之責,是單憑其所為證言之證明力強度,應未達至認定被告有罪之「無庸置疑」程度,必須有其他之證據佐證才足以使本院為有罪之確定心證。

(三)觀之中信商銀VISA信用卡申請書及匯豐銀行中友卡申請書,其上申請人之住宅電話均記載「00-0000000」(見91年度他字第3785號卷第67、82頁),上開電話確係告訴人乙○○之真實之住宅電話等情,亦為告訴人乙○○所自承(見原審卷第119頁,93年11月25日審判筆錄),衡情若被告未得到告訴人乙○○之同意而申請前開信用卡,應不致在上開資料中填寫告訴人乙○○之真實住宅電話,否則一旦發卡銀行依該真實住址電話徵信,必將為被冒用之告訴人所知悉,且該戶籍電話並經發卡銀行查證相符,據此堪認被告所述係經告訴人授權申請等語,尚非無據。

(四)信用卡之功能目的,即在經由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單消費,既告訴人授權被告申請信用卡,其後之刷卡消費行為,自為當然之理,若謂僅同意授權申請信用卡,卻未授權持卡消費,顯與信用卡之功能目的不合,失之牽強。至往後之二次申請(見他卷第68、83頁),雖距首次申辦信用卡時隔2、3年,惟均係發卡銀行主動寄發信函,以原信用卡持卡人「以卡辦卡」之方式所申辦,而依一般常情,發卡銀行主動寄發此類「以卡辦卡」信函,均必須原信用卡持卡人消費繳款正常、信用良好,始才得以此方式申辦信用卡,足見被告過去均正常繳交所刷信用卡款項,與發卡銀行往來良好,被告所述告訴人為了幫伊我,同意伊以告訴人名義申辦信用卡,惟要求伊要準時繳款等語,亦非無據。又既係發卡銀行主動寄發新辦卡信函,被告未再填寫寄件地址(他卷第68頁),或以銀行信函上郵寄地址相同之地址申辦(他卷第83頁),亦均未逾越一般常理,尚難謂所填資料均係不實。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證明被告未得到告訴人乙○○同意而申辦中信商銀、匯豐銀行信用卡之證據除告訴人乙○○之證述外,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於此證據下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證據,尚不足以令法院對被告產生其確實有罪之確信,是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尚與事實不符,原審以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起訴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聲請,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維練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12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成

附表一:甲○○冒用乙○○名義申請核發信用卡一覽表┌──┬────┬─────┬────────────────┬────┐│編號│時間│ 申請銀行 │信用卡別│備考│├──┼────┼─────┼────────────────┼────┤│ 一 │86.5.17 │中國信託商│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業銀行(設│3) │││││臺北市信義││││││區○○路十││││││八號)│││├──┼────┼─────┼────────────────┼────┤│ 二 │87.9.28 │同上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1) ││├──┼────┼─────┼────────────────┼────┤│ 三 │86.5.10 │香港上海匯│中友百貨中友卡(卡號:0000-0000-│││││豐銀行(設│0000-0000) │││││臺北縣板橋││││││市○○路二││││││段二九三號││││││)│││├──┼────┼─────┼────────────────┼────┤│ 四 │89年間 │同上│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9) ││└──┴────┴─────┴────────────────┴────┘附表二:甲○○盜刷中信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覽表┌──┬────┬────────┬─────────────┬────┐│編號│時間│金額(新台幣元)│特約商店│備考│├──┼────┼────────┼─────────────┼────┤│ 一 │86.5.23 │728 │OU YA MUSICAL INSTRUMSNT ││├──┼────┼────────┼─────────────┼────┤│ 二 │86.5.30 │17600 │國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三 │86.6.1 │2508│金鱷魚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四 │86.6.5 │10000 │中信商銀中港分行ATM│預借現金│├──┼────┼────────┼─────────────┼────┤│ 五 │86.6.9 │500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六 │同上│1250│同上││├──┼────┼────────┼─────────────┼────┤│ 七 │同上│2052│同上││├──┼────┼────────┼─────────────┼────┤│ 八 │同上│2574│同上││├──┼────┼────────┼─────────────┼────┤│ 九 │同上│3204│同上││├──┼────┼────────┼─────────────┼────┤│一0│同上  │4104│同上││├──┼────┼────────┼─────────────┼────┤│一一│86.6.10 │648 │同上││├──┼────┼────────┼─────────────┼────┤│一二│同上  │1480│同上││├──┼────┼────────┼─────────────┼────┤│一三│86.9.3 │10000 │中信商銀中港分行ATM│預借現金│├──┼────┼────────┼─────────────┼────┤│一四│86.9.4 │1535│養老乃瀧││├──┼────┼────────┼─────────────┼────┤│一五│86.9.18 │2112│金鱷魚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一六│87.3.8 │3980│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一七│87.3.20 │464 │大衛道新世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八│87.4.4 │595 │尖美百貨││├──┼────┼────────┼─────────────┼────┤│一九│同上│1211│同上││├──┼────┼────────┼─────────────┼────┤│二0│同上│1620│同上││├──┼────┼────────┼─────────────┼────┤│二一│同上│3123│同上││├──┼────┼────────┼─────────────┼────┤│二二│87.4.5 │1180│同上││├──┼────┼────────┼─────────────┼────┤│二三│同上│250 │同上││├──┼────┼────────┼─────────────┼────┤│二四│87.4.11 │1250│中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同上│1380│同上││├──┼────┼────────┼─────────────┼────┤│二六│87.4.11 │4150│同上││├──┼────┼────────┼─────────────┼────┤│二七│87.4.21 │14000 │美商仙妮蕾德(股)臺灣分公││││││司││├──┼────┼────────┼─────────────┼────┤│二八│87.6.20 │1600│美萊奇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87.6.26 │5379│美商先妮蕾德(股)臺灣分公││││││司││├──┼────┼────────┼─────────────┼────┤│三0│87.7.17 │2610│萊雅服飾有限公司││├──┼────┼────────┼─────────────┼────┤│三一│87.8.10 │1060│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三二│同上│690 │童足之星││├──┼────┼────────┼─────────────┼────┤│三三│87.8.15 │995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三四│87.9.6 │1756│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三五│87.9.7 │3111│美商仙妮蕾德(股)臺灣分公││││││司││├──┼────┼────────┼─────────────┼────┤│三六│87.9.10 │75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三七│87.10.2 │19000 │中信商銀中港分行ATM│預借現金│├──┼────┼────────┼─────────────┼────┤│三八│87.10.14│6000│同上│預借現金│├──┼────┼────────┼─────────────┼────┤│三九│87.10.17│3054│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四0│87.10.23│20000 │中信商銀中港分行ATM│預借現金│├──┼────┼────────┼─────────────┼────┤│四一│87.10.25│1234│中友百貨(股)公司││├──┼────┼────────┼─────────────┼────┤│四二│同上│1170│同上││└──┴────┴────────┴─────────────┴────┘附表三:甲○○盜刷中信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覽表┌──┬────┬────────┬─────────────┬────┐│編號│時間│金額(新台幣元)│特約商店│備考│├──┼────┼────────┼─────────────┼────┤│ 一 │87.10.22│12651 │美商仙妮蕾德(股)臺灣分公││││││司││├──┼────┼────────┼─────────────┼────┤│ 二 │88.3.21 │1980│迪司佳實業有限公司││├──┼────┼────────┼─────────────┼────┤│ 三 │88.3.26 │800 │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四 │88.3.30 │3600│民生報臺中服務處││├──┼────┼────────┼─────────────┼────┤│ 五 │92.3.31 │500 │三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六 │88.4.4 │284 │三商行高雄分公司││├──┼────┼────────┼─────────────┼────┤│ 七 │同上│683 │美體小舖股份有限公司││├──┼────┼────────┼─────────────┼────┤│ 八 │88.4.10 │980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九 │88.4.13 │367 │吉安大股份有限公司││├──┼────┼────────┼─────────────┼────┤│一0│同上│702 │中友百貨(股)公司││├──┼────┼────────┼─────────────┼────┤│一一│88.5.11 │935 │OU YA MUSICAL INSTRUMSNT ││├──┼────┼────────┼─────────────┼────┤│一二│同上│606 │利童股份有限公司││├──┼────┼────────┼─────────────┼────┤│一三│88.5.21 │450 │長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一四│88.5.22 │400 │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一五│88.5.26 │480 │同上││├──┼────┼────────┼─────────────┼────┤│一六│88.5.29 │230 │同上││├──┼────┼────────┼─────────────┼────┤│一七│88.6.12 │1317│國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八│88.6.15 │460 │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一九│88.6.20 │1549│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0│88.6.21 │270 │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二一│88.6.24 │370 │同上││├──┼────┼────────┼─────────────┼────┤│二二│88.6.25 │270 │同上││├──┼────┼────────┼─────────────┼────┤│二三│88.6.25 │18000 │中信商銀中港分行ATM│預借現金│├──┼────┼────────┼─────────────┼────┤│二四│88.11.30│10000 │同上│預借現金│├──┼────┼────────┼─────────────┼────┤│二五│89.6.10 │780 │寶泰喜實業有限公司││├──┼────┼────────┼─────────────┼────┤│二六│同上│19000 │中信商銀中港分行ATM│預借現金│├──┼────┼────────┼─────────────┼────┤│二七│89.8.2 │6000│同上│預借現金│├──┼────┼────────┼─────────────┼────┤│二八│89.8.4 │306 │蕾妮服飾行││├──┼────┼────────┼─────────────┼────┤│二九│89.8.4 │1590│││├──┼────┼────────┼─────────────┼────┤│三0│同上│945 │梵谷中西餐廳││├──┼────┼────────┼─────────────┼────┤│三一│89.8.25 │3657│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二│89.8.28 │3657│同上││├──┼────┼────────┼─────────────┼────┤│三三│89.11.12│1218│中港晶華股份有限公司││├──┼────┼────────┼─────────────┼────┤│三四│同上│8000│中信商銀中港分行ATM│預借現金│├──┼────┼────────┼─────────────┼────┤│三五│89.12.15│3000│同上│預借現金│└──┴────┴────────┴─────────────┴────┘附表四:甲○○盜刷匯豐銀行中友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覽表┌──┬────┬────────┬─────────────┬────┐│編號│時間│金額(新台幣元)│特約商店│備考│├──┼────┼────────┼─────────────┼────┤│ 一 │89.6.4 │396 │中友百貨B棟六樓世紀廳一元││││││六合雜貨││├──┼────┼────────┼─────────────┼────┤│ 二 │同上│3145│中友百貨B棟七樓好漢GOOD G││││││U ││├──┼────┼────────┼─────────────┼────┤│ 三 │同上│260 │中友百貨B棟地下二樓中屋傢││││││飾雜貨││├──┼────┼────────┼─────────────┼────┤│ 四 │同上│399 │中友百貨B棟七樓艾貝兒 YUB││││││BO││├──┼────┼────────┼─────────────┼────┤│ 五 │同上│798 │中友百貨B棟地下二樓下班後││││││ OFF TI ││├──┼────┼────────┼─────────────┼────┤│ 六 │同上│4096│中友百貨C棟六樓伸地U2   ││├──┼────┼────────┼─────────────┼────┤│ 七 │89.6.10 │281 │中友百貨B棟地下二樓奇華 ││├──┼────┼────────┼─────────────┼────┤│ 八 │同上│1428│中友百貨PS館一樓MU MU MU││││││ M││├──┼────┼────────┼─────────────┼────┤│ 九 │89.7.9 │2037│中友百貨B棟六樓滿心Mc GR ││││││EGO ││├──┼────┼────────┼─────────────┼────┤│一0│同上│4234│中友百貨A棟六樓ROBERT RO ││└──┴────┴────────┴─────────────┴────┘附表五:甲○○盜刷匯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覽表┌──┬────┬────────┬─────────────┬────┐│編號│時間│金額(新台幣元)│特約商店│備考│├──┼────┼────────┼─────────────┼────┤│ 一 │89.8.14 │4866│林新醫院││├──┼────┼────────┼─────────────┼────┤│ 二 │同上│2356│PRESICARRE CORP-TT││├──┼────┼────────┼─────────────┼────┤│ 三 │89.8.18 │10395 │林新醫院││├──┼────┼────────┼─────────────┼────┤│ 四 │同上│30000 │HSBC/TAICHUNG BRANCH│預借現金│├──┼────┼────────┼─────────────┼────┤│ 五 │89.8.19 │10000 │同上│預借現金│├──┼────┼────────┼─────────────┼────┤│ 六 │89.8.20 │8418│M.L ││├──┼────┼────────┼─────────────┼────┤│ 七 │同上│1670│媞娜皮鞋店││├──┼────┼────────┼─────────────┼────┤│ 八 │同上│3300│薇薇進口飾品專賣店││├──┼────┼────────┼─────────────┼────┤│ 九 │同上│3585│同上││├──┼────┼────────┼─────────────┼────┤│一0│同上│950 │向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一一│89.8.23 │866 │建台大丸百貨—臺中││├──┼────┼────────┼─────────────┼────┤│一二│同上│3960│同上││├──┼────┼────────┼─────────────┼────┤│一三│同上│2016│中港晶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四│同上│8260│建台大丸百貨—臺中││├──┼────┼────────┼─────────────┼────┤│一五│同上│3476│同上││├──┼────┼────────┼─────────────┼────┤│一六│同上│2070│同上││├──┼────┼────────┼─────────────┼────┤│一七│89.8.26 │1350│向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一八│89.8.29 │11300 │全球通信行││├──┼────┼────────┼─────────────┼────┤│一九│89.9.3 │1180│向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二0│同上│1683│TOYS"R"US ││├──┼────┼────────┼─────────────┼────┤│二一│89.9.5 │15000 │全球通信行││├──┼────┼────────┼─────────────┼────┤│二二│89.9.10 │637 │祥富企業社││├──┼────┼────────┼─────────────┼────┤│二三│89.9.12 │1355│向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同上│888 │PRESICARRE CORP-TT││├──┼────┼────────┼─────────────┼────┤│二五│89.9.17 │1000│向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官有明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蓓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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