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8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846號
- 上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94年3月21日執行羈押,至94年6月20日 ,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