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 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6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