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勝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8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5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8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