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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雷元結蔡光治林明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乙○○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8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5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8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林 明 俊

書記官 李 家 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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