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毒抗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毒抗字第33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毒聲字第541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身上所採集之尿液僅經1家科技公司檢驗,可信度及公信力不明,抗告人並未看過該公司之檢驗報告,其檢驗之內容及是否有再行確認有無偽陽性之反應均待了解,爰請再以氣象層析質譜儀之檢驗方法確認檢驗結果,以明真相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甲○○於偵查中雖否認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9日12時10分採尿前4日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惟經警於查獲後採集其尿液委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做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確認檢驗,其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煙毒麻藥案件尿液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稽。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係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局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其檢驗濫用藥物之可信度及公信力,自毋庸疑,而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係目前確認藥物篩檢結果時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83年4月7日(83)北總內字第0359號函附卷可按,則本件尿液檢驗既已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檢驗結果,當可認定被告甲○○確有於前揭時地施用毒品無訛,抗告意旨辯稱檢驗之公信力不明,請求再次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檢驗結果云云,自無足採。原審因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被告甲○○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執前揭辯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