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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黃俊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檢察官於聲請書中,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之犯罪時間誤載為 90年2月25日,本院逕行更正為93年2月25日,特此敘明。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黃俊明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18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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