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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祐治陳晴教黃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4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列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治

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黃聰明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7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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