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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連財周占春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準強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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