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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葉騰瑞魏新國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廖逸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545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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