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5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