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3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貽男許仕楓邱志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336號

再審聲請人

即自訴人

      楊鈞翔 原名甲○

受判決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3328號,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楊鈞翔(原名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3328號判決書影本,而未提出繕本及證據,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邱志平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36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