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33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自訴人
楊鈞翔 原名甲○
受判決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3328號,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楊鈞翔(原名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3328號判決書影本,而未提出繕本及證據,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