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法 律
- 即被告
- 扶助辯護人 宋志衡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法 律
扶助辯護人 黃達元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9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6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9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4年9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