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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啟民施俊堯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玉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首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程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原動力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3年度上易字第175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啟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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