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興泰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39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