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即原告
-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訴 訟
- 代理人
- 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庚○○
丙○○
戊○○
己○○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聲明:原判決撤銷。
(二)其餘聲明、陳述、證據,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