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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 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祐輔邱瑞祥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 號

原告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澤青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3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及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3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而原告遲於同年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收狀戳記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洪昌宏

書記官 廖月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 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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