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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洪光燦王詠寰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原告
龍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附民字第178號侵占等案件 (刑事案號:94度上易字第18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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