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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劉景星李春地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告
艾迪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4年度上訴字第331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39,6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陳志洋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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