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 原告
- 艾迪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4年度上訴字第331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39,6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