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
- 原告
- 溫鼎億貿易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朝和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事實欄及理由欄,有關「伍拾萬玖仟零壹拾陸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伍拾捌萬玖仟零壹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事實欄及理由欄,有關「伍拾萬玖仟零壹拾陸元」之記載,脫漏「捌」字,應更正為「伍拾捌萬玖仟零壹拾陸元」,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