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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告
溫鼎億貿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事實欄及理由欄,有關「伍拾萬玖仟零壹拾陸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伍拾捌萬玖仟零壹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事實欄及理由欄,有關「伍拾萬玖仟零壹拾陸元」之記載,脫漏「捌」字,應更正為「伍拾捌萬玖仟零壹拾陸元」,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溫耀源

                    法 官吳 燦

                   法 官周政達

書記官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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