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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6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吳昭瑩李英勇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告
柏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2

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上易字第1913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王麗莉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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