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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更(一)字第3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蔡秀雄陳世宗周煙平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更(一)字第681號誣告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請求內容,計程車費部分,未見其提出計算的方式及證據,而工作損失的請求也未見其提出與本件侵權有何關係之證明,另原告主張精神慰撫金達五百萬元,亦未見其提出證據證明其請求相當之依據,故本件原告請求賠償項目尚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7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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