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更(一)字第681號誣告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請求內容,計程車費部分,未見其提出計算的方式及證據,而工作損失的請求也未見其提出與本件侵權有何關係之證明,另原告主張精神慰撫金達五百萬元,亦未見其提出證據證明其請求相當之依據,故本件原告請求賠償項目尚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