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7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710號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7月1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4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7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