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6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3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