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蔡秀雄、鄭水銓、周煙平
- 法定代理人丙○○
- 當事人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713號自 訴 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自訴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學興律師 江燕佐律師 林火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5號,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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