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 上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文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懷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有傷害致死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5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95年8月23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