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甲○○之指定辯護人部分應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甲○○之指定辯護人部分,有如上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