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569號
- 上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賴錫卿律師
- 之2(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徐宏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押)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1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7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2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