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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曾德水杜惠錦范清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判決於民國95年2月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現住地,有送達證書可查,依法被告於同年2月16日收受判決,茲竟遲至同年3月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權顯已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范清銘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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