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判決於民國95年2月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現住地,有送達證書可查,依法被告於同年2月16日收受判決,茲竟遲至同年3月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權顯已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