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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8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982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原名史文昌、史明昌)
選任辯護人
陳榮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所為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3982號),有誤載情事,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撤銷改判之理由(二)最末句「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5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2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為「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附表一、三所示偽造「史紹宏」之署名共貳拾壹枚均沒收。」,是關於理由欄五、撤銷改判之理由(二)最末句「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5月」之記載係誤載,應更正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2月」。爰依職權應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王 炳 梁

書記官 陳 佳 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8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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