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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08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鄭文肅張明松江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1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1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2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江國華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08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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