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蔡長溪林俊益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4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37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第一審協商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又依本編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有前條第2 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之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等)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455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10第1、2項、第455條之11準用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案協商時,法院曾提醒協商雙方被告犯行有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比較結果應以舊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且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於強制戒治之執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其刑之執行,為此提起上訴云云。

三、經查被告提起上訴之理由,核與上開協商判決後得提起上訴之例外規定不合,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455條之11第1 項準用第36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林 俊 益

                 法 官 陳 春 秋

書記官 李 家 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6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