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月18日收受本院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3月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其上訴權已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