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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9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趙功恆高明哲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5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2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3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7日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9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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