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5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2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3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7日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