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謹斌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原名鄭立新)
- 選任辯護人
- 陳適庸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簡宏明律師
林明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 月15日執行羈押,同年6月1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5年8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訊問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仍以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判處被告丙○○有期徒刑14年,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12年6月,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11年6月,被告3 人不服提起上訴,待送上訴中,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如不予續行羈押,顯難進行上訴後之審判程序及確定後之執行程序,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 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