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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昭瑩楊貴雄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謹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原名鄭立新)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律師

      林明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 月15日執行羈押,同年6月1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5年8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訊問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仍以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判處被告丙○○有期徒刑14年,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12年6月,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11年6月,被告3 人不服提起上訴,待送上訴中,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如不予續行羈押,顯難進行上訴後之審判程序及確定後之執行程序,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 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李信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97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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