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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保險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劉景星陳博志李春地

  • 當事人
    D○○未○○丑○○(原名:李逸凱)亥○○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 E○○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方鳴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原名李逸凱)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之1 被   告 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D○○ (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保險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七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二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四四號)、追加起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一○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九七號、第三○一○號、三五三五號、第三五三六號、第五一三七號)及移送併辦審理(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六九六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一○號、第六六一五號、第一五七一一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三六號、第五一三七號、第五○九六號、第五○九七號、第五○九八號、第五○九九號、第五一○○號、第五一○一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四○三號、第一五○六二號、第一五○六三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九號、第九八四四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八號、第一三三三號、第一五八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四一一號、第七三二一號、第七一八一號、第六○三五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號、第六二三號、第一五三五號、第一五四○號、第一五四一號、第一五四二號、第一五四三號、第一五四四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九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三四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五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四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D○○部分撤銷。 D○○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附表一之一、一之三、一之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D○○於民國(下同)八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八十一年五月二日確定,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又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確定,並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E○○、未○○、亥○○、丑○○(原名李逸凱)均無犯罪前科。 二、D○○,對外另自稱「廖建安」,其明知多層次傳銷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而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且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猶於八十九年六月間起,開始籌組「戊○○○國際集團」,為「戊○○○國際集團」執行長,規劃L卡、E卡及T卡制度,初於八十九年七月間起以領航家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航家公司)名義販售L卡,復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則借用未○○之名義,登記設立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戊○○○公司,公司登記地址為基隆市○○路八五巷一五號一○樓之一,營業處所在基隆市○○路一八三號七樓,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D○○,公司地址改為台北市○○路○段三五號十樓之二),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又將戊○○○公司遷址至台北市○○路○段三五號十樓,為「戊○○○國際集團」之總部,而「戊○○○國際集團」設有管理總部、全球電子商務中心、電訊數位科技事業部、資訊科技事業部、台灣業務總會,台灣業務總會下設北、東、南、中各分區,其下陸續在基隆、台北、板橋、桃園、新竹、頭份、台中、豐原、員林、彰化、北斗、高雄、台東、花蓮、蘭陽、斗六、台南、台南及屏東等處設置管理處,管理處下另先後在蘆洲、竹東、東勢、鹿港、新營、朴子、新埤東港、潮州、鹽埔等處設置分會、服務站;而未○○於八十九年八月間加入「戊○○○國際集團」,籌組基隆管理處並擔任處長,九十年七月間又籌組臺北管理處並擔任處長,九十一年年初升任臺灣區副總會長及業務組織行政管理總督導;E○○於八十九年八月間加入「戊○○○國際集團」,歷任北區業務總監,九十一年初擔任臺灣區總會長及北區總督導;許英丹(業經原審通緝)於九十年一月間加入「戊○○○國際集團」,九十年二月升任總管理部部長;亥○○對外自稱陳萬良,於九十年三月間進入「戊○○○國際集團」,歷任臺中管理處長,並擔任總公司協理,九十年七月間升任東區副總,九十一年九月間升任總管理部副部長,九十二年七月兼任東區總督導;丑○○(原名李逸凱)於九十年三月間進入「戊○○○國際集團」,歷任臺中管理處並擔任處長,九十年七月間升任中區副總,九十一年四月間升任業務部部長,九十一年十月擔任業務總督導,期間並兼任北區、南區總督導;D○○、未○○、E○○、亥○○、丑○○與許英丹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許英丹負責「戊○○○國際集團」全部財務之收支及出納之確認,D○○、未○○、E○○、亥○○、丑○○共同以「戊○○○公司」名義從事L、E卡之推廣、銷售,並於九十年七月間,D○○另借用許英丹名義,申請登記為超越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越世紀公司)之負責人(於九十年八月八日完成負責人變更登記),「戊○○○公司」與「超越世紀公司」並於九十年八月一日簽訂總代理經銷合約書,由「超越世紀公司」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獨家總代理銷售L卡、E卡,對外以「超越公司」名義從事L卡、E卡之推廣銷售。D○○所規劃之L卡、E卡、T卡制度之營業利益分配方式為:㈠L卡制度,係指會員簽立『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申請暨契約書(L卡)』,繳交新臺幣(下同)六千元(九十年七月以後改為八千元)後,可加入電子商務聯誼會,取得L卡會員資格及八千點之消費儲值卡,儲值卡點數可於戊○○○購物網(http://shopping. e-elt.com.tw )換購商品,並於取得L卡會員資格一百八十日後成為互助會員,亡故時可領得六十萬元至十八萬元之喪葬補助費(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起歷次降為四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繳交之六千元、八千元會費,其中一千五百元留為各分會之業務獎金,其餘均匯回總公司。㈡E卡制度,係指會員簽立『戊○○○網站(www.e-elt.net) 會員申請暨契約書』,繳交會費三千二百元(含二千元網站建置費、一千元首月月租費、二百元互助金,九十年七月以後改為會費三千七百元,含二千五百元網站建置費及一千元首月月租費、二百元互助金),並於往後連續繳交十八個月月租費一千元,可享有戊○○○國際網三十MB網頁空間為期十年網路服務、個人電子信箱帳號及網頁首頁設計,會員並可以其E卡席位序號參與全國公排,於本身序號九倍加四號之序號出現時,晉升為『一級網站』,每月領九百元(九十一年一月起改為免繳月租費);於本身序號二十七倍加十三號之序號出現時,晉升為『二級網站』,每月領二千六百元回饋金(九十一年一月起改為每月領二千元);於本身序號八十一倍加四十號之序號出現時,晉升為『三級網站』,每月領取一萬零七百元回饋金(九十一年一月起改每月領一萬八千元);於本身序號二百四十三倍加一百二十一號之序號出現時,晉升為『四級網站』,連續十二個月每月領取三萬五千元回饋金(九十一年一月起改為每月領三萬元),該等回饋金之來源則由會員每月繳交之一千元月租費中,提撥百分之四十支付之;嗣再制訂業務制度,凡會員欲介紹他人加入,可向戊○○○公司登記會員編號取得業務員卡號,加入業務組織依獎金制度領取獎金。故參加人只要自購或推廣一單位E卡,除成為E卡會員外,並取得業務專員之資格,其後推廣十二件E卡或L卡時晉升為主任;主任完成四十八件E卡或L卡、或旗下業務專員有四位升為主任時,可晉升為副理;副理完成一百二十件E卡或L卡、或旗下主任有四位升為副理時,可晉升為經理;經理旗下副理有四位升為經理時,可晉升為站長;站長旗下經理有二位升為站長時,可晉升為會長;會長旗下站長有二位升為會長時,可晉升為區副總會長,並領取銷售獎金、級差獎金及站長、會長、副總會長收入等。又每推廣一單位E卡,除本身可領得六百元銷售獎金外,其上之主任可領得一百元級差獎金,副理、經理則各領得五十元級差獎金;再所推廣之E卡席位成為四級網站時,更可連續十二個月領取二千元獎金,該獎金來源是由新加入者於購買E卡所繳交之費用三千二百元、三千七百元中由各分會可自行獨立分配之一千四百元支付。㈢T卡制度,即每推廣十二單位E卡或L卡時,可簽立『E、T卡申請暨契約書』,獲贈一T卡席位序號,惟需購買一單位E卡且按月繳交月租費,會員兼業務專員即得以其T卡序號參與全國公排,於其序號九倍加四之號碼出現時,可領二萬元;於其序號二十七倍加十三之號碼出現時,可領四萬元;於其序號八十一倍加四十之號碼出現時,可領六萬元。由上可知,D○○所設計之上開E卡、L卡、T卡及業務制度,係使加入「戊○○○國際集團」之會員,藉由購買E卡、T卡或介紹他人購買E卡、L卡所得領取之回饋金或獎金,主要來源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會員,由新加入者於加入時所繳交之會費及後續繳交之月租費,而非基於渠等所推廣之個人網站網頁服務之合理市價;復因加入「戊○○○國際集團」之會員,渠等主要之目的係在於領取回饋金,而非對於個人網頁空間具有使用需求,造成「戊○○○國際集團」所提供之個人網站網頁之使用率未及百分之一,產生「商品虛化」之現象。且D○○為促銷E卡,竟自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自己、不知情之許英丹及戊○○○公司之名義,連續虛增E卡序號七萬六千零九十九號,將其中虛增E卡序號在二萬號以內者已分別參加升級及分紅回饋金,D○○並將該等回饋金列為自己之收入,並藉以支付該等虛增卡號所需支付之費用,使投資大眾陷於錯誤,誤以為參加人數眾多而競相加入或介紹親友購買,因而交付大筆金錢購買上開「商品虛化」之E卡,D○○並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超越世紀公司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上開多層次傳銷業務,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認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所經營之前揭E卡、T卡推廣、銷售業務,屬於多層次傳銷,而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並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乃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公處字第○九一○二一號處分停止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下午一時二十分許,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持向經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台北市○○路○段三五號六樓、七樓、十樓、十樓之一、十樓之二、十一樓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搜索,查扣D○○所有,供經營「戊○○○國際集團」推廣銷售L卡、E卡、T卡所用之如附表一之一之物,及非D○○所有,且非經營「戊○○○國際集團」用之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物。迄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止,以前述顯不相當之優厚回饋金吸引不特定大眾闕寶鳳、周李滿、何明玉、李華琴等人購買E卡、L卡,藉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銷售金額總計約二億五千四百四十五萬二千元(販售E卡、L卡所得之金額明細如附表二)。 三、D○○、E○○、未○○、丑○○、亥○○、許英丹雖經公平交易員會為上開處分停止「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台北市調查處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前往戊○○○公司、超越世紀公司搜索查獲後,仍未停止推廣、銷售L卡、E卡,將「戊○○○國際集團」總部遷至台北縣萬里鄉雙興村一五鄰大坪五二之一號「萬里仙境」,自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間止,或以前揭公司之名義,或改以香港註冊成立之廣建實業(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廣建公司)及富鼎科技(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鼎公司)名義,繼續在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臺中市、雲林縣等地設立營業處所,仍以前述相同顯不相當之業務獎金及回饋金制度,藉由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販售E卡、L卡。D○○復承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繼續以奇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俞天德為名義上登記負責人,實際由D○○負責經營,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設立登記)、香港公司(分別虛增E卡序號二萬四千九百九十九號及四萬號)及自己、許英丹之名義,虛增E卡序號,連同先前揭所虛增之E卡序號達十九萬號,其中虛增E卡序號在二萬號以內者已分別參加升級及分紅回饋金,D○○並將該等回饋金列為自己之收入並藉以支付該等虛增卡號所需支付之費用,致使辰○○、壬○○○、寅○○○、林德福、K○○○、J○○、己○○、張林枝梅、蘇賽花、李陳秋金、褚麗清、林勤英、賴信宏、賴劉麗珍、黃招治、張秀慈、賴懷德、張天成、黃金華、許金銀、鍾日鴻、陳泗足、謝竹雄、徐玉帶、劉統一、邱秀霖、王賜仁、楊吳金昭、許金葉、李賢隆、袁奕萬、戴全明、黃麗珠、曾宥驊、王麗卿、羅月圓、胡義雄、張秀卿、陳清輝、陸淑清、賴玉梅、游麗卿、邱捷琳、張東安、王淑容、李河海、李寶蓮、黃鋒瀧、高淑芬、施文賢、張甄宴、周佳修、張建民、胡毓花、劉美宏、陳麒安、陳惠芬、陳慧慈、楊銘恭、陳榮富、高建祥、黃俊豪、鄭榮村、劉慶聰、李碧蓮、江全順、曹秀鶴、黃賴麗鄉、邱于玲、胡昌錦、陳玟瑜、施伯龍、黃桂美、黃棟樑、許玉蕙、張榮德、羅秀菊、羅陳燕霞、沈來國、沈琨智、高孟秋、湯顏素絹、王子雲、蘇秀梅、高淑女、陳俊宇、洪美滿、蔡靜、張江龍、吳連比、張立憲、陳義步、黃進福等投資大眾陷於錯誤,誤以為參加人數眾多而競相加入或介紹親友購買,因而交付大筆金錢購買上開「商品虛化」之E卡。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持經核發之搜索票在台北縣萬里鄉雙興村大坪五二之一號「戊○○○集團總部」等處搜索,查扣D○○所有,供經營「戊○○○國際集團」推廣、銷售L卡、E卡、T卡所用之附表一之三所示之物(搜索時間、地點、查扣之物品詳如附表一之三所示),因而查獲「戊○○○國際集團」變質多層次傳銷猶繼續營運中。迄至九十三年一月間止,「戊○○○國際集團」共銷售E卡件數達四十八萬七千六百號(含虛列E卡席位號),總計銷售金額高達十九億七千四百六十萬元。 四、D○○繼續承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與蔡經偉(原判決誤為蔡經緯)、李瑞翔、吳建龍、歐陽萬鵬、張國禎、林書齊、謝添國、周俊賢、謝武霖、汪一明等人(上列十人另案審理),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先後由吳建龍介紹謝添國出名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在台北市○○區○○街三一號四樓之一設立聯合網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網通),由歐陽萬鵬介紹周俊賢出名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在台北市松山區○○街三一號四樓設立縱橫網通有限公司(下稱縱橫網通),其中D○○、蔡經偉及李瑞翔主導及規劃前開公司成立及運作事項,且由蔡經偉、林書齊保管前開公司執照、帳戶存摺及印章等物,渠等對外以「聯合網通公司」、「縱橫網通公司」名義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由承包商賺取網站抽成,方式為前期承包商一個月繳交一萬二千元,取得承包商資格,有招攬網路開店的業務代理權,可由所招收的網站每月銷售利潤分紅,可替「聯合網通」網站招攬廣告,而繳滿四個月後,公司會每個月給予十二個點數(一個點數價值新台幣二千元)績效分紅回饋,期限二年;於第三個月加入者要繳滿六個月,再招募一個承包商才有回饋,回饋點數相同,但每點價值一千五百元,期限一年,滿期後承包商要交每個月一萬二千元之權利金,否則喪失資格,會員全歸公司所有,惟聯合網通公司及縱合網通公司並無實際廣告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行為,僅以前開方式取得佣金,且為了吸引投資大眾參加,進而以虛佔空號方式增列承包商編號達到一百多號席位,使傅寵恩(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加入,交付十萬元)、李紅杏、吳秀卿(均於九十三年五月初加入,交付五萬零一百元)、葉慧陽(九十三年四月加入,交付三萬八千六百元)、林宜瑩(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加入,交付十一萬八千四百元)等人陷於錯誤,以為參加人數眾多,認確有利可圖而競相加入成為前開承包商,因而繳交前開權利及網路管理費,D○○等人自九十三年四月間至同年八月間止,以此方式共詐得一百多萬元,以供渠等朋分花用,渠等並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持經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彰化縣員林鎮等處搜索,查扣D○○等人所用以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所用之附表一之四所示之物(搜索之時間、地點、查扣之物詳如附表一之四所示)。 五、案經㈠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北斗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被害人辰○○、午○○、K○○○、J○○、壬○○○、己○○、寅○○○訴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被害人王張海提出告訴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㈢被害人黃○○、辛○○、庚○○、陳貞媛、丁○○、C○○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二林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台東縣警察局移送及被害人H○○訴請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被害人范峻華、王張海訴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中山分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法務部檢察司、花蓮縣警察局移送及被害人A○○、楊世德、地○○、宙○○、宋淑妹、甲○○、巳○○、玄○○、天○○、邱丞麒訴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被害人申○○、F○○、G○○、B○○、乙○○、子○○、癸○○、酉○○、戌○○、I○○○、卯○○、宇○○○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檢察署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D○○固不否認經營戊○○○國際網路,規劃上揭L卡、E卡及T卡制度之商品,並以上揭多層次傳銷方法推廣、行銷,及與蔡經偉等人共同經營以招攬從事網路開店、廣告業務之網路承包商,可賺取網站抽成分紅方式招攬承包商等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違反公平交易法犯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E○○、未○○、丑○○、亥○○等人,亦均承認有參與上開多層次傳銷方法推廣、行銷上揭L卡、E卡制度之商品等事實,但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⑴被告D○○辯稱:伊經營網路公司之方式,是一種行銷的策略,伊認為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且伊並未虛增E卡之序號,增加之序號係伊用錢全額買回,亦有繳交一千元之網站費,客戶均知伊手上有許多在前之序號,而分紅之回饋金及獎金,是從會員每月繳交之網站月租費一千元中,提撥百分之四十支付,參加人均知參加後可因後續參加人之加入而領取高額獎金及相關利益,並非著重於自身對於組織商品銷售之努力,即均知戊○○○公司之「商品虛化」,並未陷於錯誤,伊自無詐欺可言;又與蔡經偉等人共同經營聯合網通公司、縱橫網通公司,係被蔡經偉等人綁架、逼迫所為並無犯罪故意云云。⑵被告E○○辯稱:伊是講師,僅負責說明會員卡內容,並未參與規劃各式會員卡制度,與D○○並無犯意聯絡,伊所領之回饋金,是伊所買E卡依公司制度而領取,並非領取銷售獎金,伊亦係被害人,並非傳銷事業之行為人云云。⑶被告未○○辯稱:伊僅係業務員,並非股東,未掌公司資金控管,亦未參與規劃制度,與D○○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亦陸續購買E卡2027張,純屬傳銷事業之參加人,亦係被害人,並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行為人云云。⑷被告丑○○辯稱:伊係在90年3 月間因購買E卡而加入成為會員,後又陸續與親友共同出資購買E卡一千八百多張而成為參加人,屬業務員,受公司指示協助業務推廣行為,屬參加人之職務行為,伊未參與公司決策、規劃行銷制度、經手資金等行為,與D○○並無犯意聯絡之共同正犯關係云云。⑸被告亥○○辯稱:伊僅做業務行為,並未在公司上班,且伊認為做網站並無詐欺行為,才購買加入為會員,伊亦屬被害人,並非犯罪行為人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D○○於八十九年六月間起開始籌組「戊○○○國際集團」,為「戊○○○國際集團」執行長,並規劃L卡、E卡及T卡制度,初於八十九年七月間起以領航家名義販售L卡,復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則借用被告未○○之名義,登記設立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嗣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被告D○○,公司地址變更為台北市○○路○段三五號十樓之二,並以台北市○○路○段三五號十樓為「戊○○○國際集團」之總部,而「戊○○○國際集團」設有管理總部、全球電子商務中心、電訊數位科技事業部、資訊科技事業部、台灣業務總會,台灣業務總會下設北、東、南、中各分區,其下陸續在基隆、台北、板橋、桃園、新竹、頭份、台中、豐原、員林、彰化、北斗、高雄、台東、花蓮、蘭陽、斗六、台南、台南及屏東等處設置管理處,管理處下另先後在蘆洲、竹東、東勢、鹿港、新營、朴子、新埤東港、潮州、鹽埔等處設置分會、服務站;並於九十年七月間,被告D○○另借用同案被告許英丹名義設立超越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戊○○○公司」與「超越世紀公司」於九十年八月一日簽訂總代理經銷合約書,由「超越世紀公司」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獨家總代理銷售L卡、E卡,以「超越公司」名義從事L卡、E卡之推廣銷售,嗣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該E卡制度商品屬多層次傳銷行為,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又參加人與「戊○○○公司」、「超越世紀公司」簽訂之「戊○○○網站(www.e-lt.net)會員申請暨契約書(E卡)」、「ELT電子商務國務聯誼會員申請暨契約書(L卡)」及「E、T卡申請暨契約書」等契約內容,並未合致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分別處被告D○○新台幣五百萬元罰鍰,處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處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並命其等於該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停止推廣、銷售,而被告D○○、未○○、E○○、亥○○、丑○○等人仍繼續推廣、銷售L卡、E卡及T卡,被告D○○並將「戊○○○國際集團」總部遷至台北縣萬里鄉雙興村一五鄰大坪五二之一號「萬里仙境」,且在香港先後成立廣建實業有限公司、富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復以廣建公司、富鼎公司名義繼續推廣、銷售L卡、E卡及T卡,嗣先後以謝添國名義,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在台北市○○區○○街三一號四樓之一設立聯合網通公司),以周俊賢名義,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在台北市○○區○○街三一號四樓設立縱橫網通公司,並由被告D○○、證人蔡經偉及李瑞翔主導及規劃前開公司成立及運作事項,由蔡經緯、林書齊保管前開公司執照、帳戶存摺及印章等物,共同對外以「聯合網通公司」、「縱橫網通公司」名義,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由承包商賺取網站抽成,方式為前期承包商一個月繳交一萬二千元,取得承包商資格,有招攬網路開店的業務代理權,可由所招收的網站每月銷售利潤分紅,可替「聯合網通」網站招攬廣告,而繳滿四個月後,公司會每個月給予十二個點數(一個點數價值新台幣二千元)績效分紅回饋,期限二年;於第三個月加入者要繳滿六個月,再招募一個承包商才有回饋,回饋點數相同,但每點價值一千五百元,期限一年,滿期後承包商要交每個月一萬二千元之權利金,否則喪失資格,會員全歸公司所有各情,已據被告D○○、未○○、E○○、亥○○、丑○○供承在卷,其等所供互核無誤,並經證人蔡經緯、歐陽萬鵬、吳建龍、謝添國、周俊賢、李瑞翔、林書齊、張國禎、謝武霖、汪一明、傅寵恩、李紅杏、葉慧陽、林宜瑩供述在卷,且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法字第0910001046號函送之1.戊○○○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股東名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影本各一份(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八五九號卷第14-16 頁)、2.超越世紀公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股東名冊影本各一份(同前偵查卷第17-20 頁)、3.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空白契約書、活動內容及會員回饋、業務員將勵簡介(同前偵查卷第25-33頁、第34-39頁)、4.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合約書及協議書影本一各一份(同前偵查卷第40 -44頁)、5.戊○○○個人網頁內容範本(同前偵查卷第71- 73頁)、6.戊○○○及超越世紀公司業務發展情形(同前偵查卷第74頁)、7.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處字第○九一○二一號處分書(同前偵查卷第127-16 8頁)、聯合網通網站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警刑字第09300005386卷第153頁、第163 頁)、縱橫網通有限公司於104人力銀行登錄資料(同上警局卷第154-164頁)、聯網A綜合業務服務處網店業主編號(同上警局卷第145-149頁、第155-159頁)在卷可稽。 ㈡「戊○○○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登記設立,負責人登記為被告未○○,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變更登記為被告D○○,超越世紀公司係於九十年八月八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同案被告許英丹,廣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鄭湛生,富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李虹,奇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設立登記,負責人登記為俞天德,上開各公司均係由被告D○○操控,聯合網通公司登記負責人係謝添國,縱橫網通公司登記負責人周俊賢,該二家公司均係由蔡經偉主導,被告D○○負責規劃一節,分別據被告D○○、未○○、E○○、同案被告許英丹、證人俞天德陳述在卷,並有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協約、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商務聯誼會會員申請書暨契書(L卡)、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戊○○○網站會員申請暨契約書(E卡)、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申請暨契約書(L卡)、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T卡申請暨契約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八五九號卷第29-33 頁)、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董事監察人名單、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證、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董事監察人名單、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八八號卷第63-70 頁)、戊○○○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董事、監察人資料、奇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董事、監察人資料(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三六號第83-89 頁)、香港富鼎台灣會員共同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會議、會員通訊錄、E席位明細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六九六號卷第79-107頁)、廣建實業(香港)有限公司廣告網站空間租用及網路廣告合作約定條款、網路營業/廣告專案合作條款、網路空間申請書(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四三六號卷第463-470 頁)、聯合網通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縱橫網通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聯合網通網站資料、縱橫網通有限公司於104 人力銀行登錄資料(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聲拘字第一八九號卷第25-26頁、第31-34頁)、聯合網通網站資料在卷可稽(彰化北斗分局北警刑字第 09300005386卷第153頁正、反面、163正、反面)。 ㈢又超越世紀公司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上開多層次傳銷業務,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認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所經營之前揭E卡、T卡推廣、銷售業務,屬於多層次傳銷,而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並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公處字第○九一○二一號處分停止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先後於⑴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下午一時二十分許,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持搜索票前往台北市○○路○段三五號六樓、七樓、十樓、十樓之一、十樓之二、十一樓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搜索,查扣被告D○○所有供經營「戊○○○國際集團」推廣、銷售L卡、E卡、T卡所用之如附表一之一之物,及非被告D○○所有且非供經營「戊○○○國際集團」用之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物。迄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止,以前述顯不相當之優厚回饋金吸引不特定大眾闕寶鳳、周李滿、何明玉、李華琴等人購買E卡、L卡,藉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銷售金額總計約二億五千四百四十五萬二千元(販售E卡、L卡所得之金額明細如附表二);⑵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經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台北縣萬里鄉雙興村大坪五二之一號「戊○○○集團總部」等處搜索,查扣被告D○○所有供經營「戊○○○國際集團」推廣、銷售L卡、E卡、T卡所用之附表一之三所示之物(搜索時間、地點、查扣之物品詳如附表一之三所示),因而查獲「戊○○○國際集團」變質多層次傳銷猶繼續營運中。迄至九十三年一月間止,「戊○○○集團」共銷售E卡件數達四十八萬七千六百號,總計銷售金額為十九億七千四百六十萬元;⑶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及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持經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彰化縣員林鎮等處搜索,查扣被告D○○等人所有,用以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所用之附表一之四所示之物(搜索之時間、地點、查扣之物詳如附表一之四所示)各情,已據被告D○○、附表三所示參加人即證人闕寶鳳等人(參加時間、地點、購買之E卡、L卡數量及損失之金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陳述甚詳,並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搜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五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八八卷第七十五頁至九十四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四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警聲搜字第一一○號卷第二頁至第六頁、第十一頁至第二十五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十二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六㈡字第0900000000號刑事偵查卷宗第三六七頁至第三七四頁、第三八五頁至第四○一頁、第四二一頁至第四二四頁、第四二九頁至第四三二頁、第四四○頁至第四五九頁)在卷可稽,與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㈣「戊○○○國際集團」所推廣、銷售之L卡、E卡、T卡制度之營業利益分配方式為:⑴L卡制度,係指會員簽立『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申請暨契約書(L卡)』,繳交六千元(九十年七月以後改為八千元)後,可加入電子商務聯誼會,取得L卡會員資格及八千點之消費儲值卡,儲值卡點數可於戊○○○購物網(http://shopping.e-elt.com.tw)換購商品,並於取得L卡會員資格一百八十日後成為互助會員,亡故時可領得六十萬至十八萬元之喪葬補助費(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起歷次降為四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繳交之六千元、八千元會費,其中一千五百元留為各分會之業務獎金,其餘均匯回總公司。⑵E卡制度,係指會員簽立『戊○○○網站(www.e-elt. net)會員申請暨契約書』,繳交會費三千二百元(含二千元網站建置費、一千元首月月租費、二百元互助金,九十年七月以後改為會費三千七百元,含二千五百元網站建置費及一千元首月月租費、二百元互助金),並於往後連續繳交十八個月月租費一千元,可享有戊○○○國際網三十MB網頁空間為期十年網路服務、個人電子信箱帳號及網頁首頁設計,會員並可以其E卡席位序號參與全國公排,於本身序號九倍加四號之序號出現時,晉升為『一級網站』,每月領九百元(九十一年一月起改為免繳月租費);於本身序號二十七倍加十三號之序號出現時,晉升為『二級網站』,每月領二千六百元回饋金(九十一年一月起改為每月領二千元);於本身序號八十一倍加四十號之序號出現時,晉升為『三級網站』,每月領取一萬零七百元回饋金(九十一年一月起改每月領一萬八千元);於本身序號二百四十三倍加一百二十一號之序號出現時,晉升為『四級網站』,連續十二個月每月領取三萬五千元回饋金(九十一年一月起改為每月領三萬元),該等回饋金之來源則由會員每月繳交之一千元月租費中提撥百分之四十支付之;嗣再制訂業務制度,凡會員欲介紹他人加入,可向戊○○○公司登記會員編號取得業務員卡號,加入業務組織依獎金制度領取獎金。故參加人只要自購或推廣一單位E卡,除成為E卡會員外並取得業務專員之資格,其後推廣十二件E卡或L卡時晉升為主任;主任完成四十八件E卡或L卡、或旗下業務專員有四位升為主任時,晉升為副理;副理完成一百二十件E卡或L卡、或旗下主任有四位升為副理時,晉升為經理;經理旗下副理有四位升為經理時,晉升為站長;站長旗下經理有二位升為站長時,晉升為會長;會長旗下站長有二位升為會長時,晉升為區副總會長,並領取銷售獎金、級差獎金及站長、會長、副總會長收入等,又每推廣一單位E卡,除本身可領得六百元銷售獎金外、其上之主任可領得一百元級差獎金,副理、經理則各領得五十元級差獎金;再所推廣之E卡席位成為四級網站時,更可連續十二個月領取二千元獎金,該獎金來源是由新加入者於購買E卡所繳交之費用三千二百元、三千七百元中由各分會可自行獨立分配之一千四百元支付之。⑶T卡制度,即每推廣十二單位E卡或L卡時,可簽立『E、T卡申請暨契約書』,獲贈一T卡席位序號,惟需購買一單位E卡且按月繳交月租費,會員兼業務專員即得以其T卡序號參與全國公排,於其序號九倍加四之號碼出現時,可領二萬元;於其序號二十七倍加十三之號碼出現時,可領四萬元;於其序號八十一倍加四十之號碼出現時,可領六萬元各情,亦據被告D○○、未○○、E○○、亥○○、丑○○陳述甚詳,並有ELT 戊○○○國際電訊網路有限公司加入會員辦法、網站承租卡利潤分配、ELT 戊○○○國際集團事業體經濟效益獲益估算、ELT 行銷聯盟產品目錄及回利點數、戊○○○ELT 行銷聯盟國際集團公司沿革、戊○○○國際集團事業體、戊○○○國際集團核心幹部、組織經營的制度及獎金、戊○○○集團各服務站連絡電話地址、服務站成立辦法、分處成立辦法、網站架站收益說明單等在卷可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四三六號卷第362-379頁)。 ㈤按多層次傳銷,並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式,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此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理由。換言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之主要收入來源,若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而係要靠新進會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並以後加入者繳交之費用提撥支付給先加入者,致愈晚加入會員可獲取利潤之機會相對減低,終將因公司資力不足,無法正常運作獎金制度後,成為血本無歸之受害者,此種傳銷方式即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所禁止,違反者即應負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刑責,合先敘明。查本件「戊○○○國際集團」之加入者,於九十年七月之前L卡會員須繳交六千元,九十年七月之後須繳交八千元,分站代收款項後,扣除業務獎金八百元,週分紅三百二十元後,再扣八十元會務費,三百元銷費用計一千五百元後,所餘款項繳回公司處理。E卡會員於九十年七月之前須繳交三千五百元,九十年七月之後須繳交三千七百元,其中一千五百元為網站建構費、一千元為首月月租費及二百元互助金,而取得網路服務之對價及E卡席位序號;業務人員則須自購或推廣一單位E卡,始得成為業務專員。而該「戊○○○國際集團」會員依其加入之先後順序而取得E卡席位序號,參與全國公排,於本身序號九倍加四號之序號出現時,晉升為一級網站,免繳月租費;於本身序號二十七倍加十三號之序號出現時,晉升為二級網站,每月領二千元回饋金;於本身序號八十一倍加四十號序號出現時,晉升為三級網站,每月領取一萬元回饋金;於本身序號二四三倍加一二一號之序號出現時,晉升為四級網站,連續十二個月每月領取三萬元回饋金,即會員透過推廣及介紹行為,可增加其後續排序之數量,並加速獲領各級回饋。另業務人員可依其推廣之E卡及L卡數量,由業務專員晉升至主任、副理、經理、站長、會長、區副總會長等,據其職位領取銷售獎金、級差獎金及收入等,並以其推廣E卡或L卡之數量,取得T 卡席位序號,再以此序號加入全國公排,以三之倍數向下排列,待其下第三層排滿時,可領取二萬元獎金,第四層排滿時再領取四萬元獎金及第五層排滿再領取六萬元獎金等情,均詳如前述,依上開說明,「戊○○○國際集團」實施之前開制度,係由參加人給付一定款項成為會員或業務人員後,可享有推廣、銷售及介紹他人加入之權利,並據此獲得經濟利益,核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戊○○○國際集團」一單位個人網頁空間為三十MB,然會員實際建置比例甚低,提供個人需求內容委由「戊○○○集團」之網站製作刊登於網頁者,亦低於百分之一,並為被告D○○供承在卷,且附表三所示參加「戊○○○集團」之會員闕寶鳳等人加入成為會員所繳交費用,並非基於對個人網頁空間之使用需求,而係為達投資分紅、生活補助之目的等語,亦據附表三所示之證人闕寶鳳等人證述甚詳,並有其等所持有之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申請暨契約書、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憑證、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效益網站申請暨契約書、ELT 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申請暨契約書、廣建實業(香港)有限公司網站空間申請書、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互助會員申請書、ELT電子商務收據、代收憑證、富鼎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網站空間/廣告合作申請書、E卡、L卡及月租費繳交收據、匯款憑條影本附卷可稽。復依前揭「戊○○○國際集團」之作業制度所載,該「戊○○○國際集團」會員領得之分紅回饋金及獎金,係由會員每月繳納之一千元網站月租費中,提撥百分之四十支應;業務人員領取之銷售獎金、級差獎金及各項收入,亦由會員網站建構費及月租費提撥部分支應等情,足徵參加人加入「戊○○○國際集團」之目的,並非使用該「戊○○○國際集團」所提供之網站網頁服務,而係著重於加入會員後可因後續參加人之加入,以領取高額獎金及相關經濟利益,致前開勞務於傳銷活動中流於商品虛化,益證參加人之主要收入係來自於介紹他人之加入,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勞務之合理市價;且其獲領之獎金,亦非著重於自身或所屬組織商品銷售之努力,而係強調介紹他人加入以取得序號參與全國公排領取獎金,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㈥又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係以違反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雖認由於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上開規定之「行為人」,並不限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為防範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坐大,主張不法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均認與傳銷事業之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違反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但公平交易委員會恐受罰之對象波及盲從之參加人,而限縮處罰之對象為「主要參加人」,其判斷標準係以於傳銷事業中,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規定所指「行為人」之構成要件。而被告D○○係「戊○○○國際集團」之執行長,有關L卡、E卡、T卡之回饋制度,各E卡會員所購買網站號碼之決定、應發放予E卡會員之經濟回饋、T卡業務員編號之決定、應發放予T卡業務員之經利益數額、E卡、L卡之價格,戊○○○公司每販售一單位商品代收之金額、代付予會員、業務員之金額,均由被告D○○決定,業務制度係由被告D○○於八十九年六月間設計出來,業務獎金之撥發由戊○○○公司於商品賣價中先行扣除一千三百元,發放予業務人員,撥付方式被告D○○不予過問,至於業務制度實際實行,自九十年一月間起,被告D○○要求各營業處依該業務制度決定業務人員之晉升及獎勵方式,分站、分會可自行就一千三百元之分配自行調整。而早期戊○○○公司僅負責「戊○○○國際集團」網站各卡之銷售,及核發會員之回饋金與業務員之獎金後,再以現金繳還被告D○○所負責之「戊○○○國際集團」。嗣於九十年五月間,被告D○○登記為戊○○○公司之負責人後,由戊○○○公司統籌運作「戊○○○國際集團」之推廣各卡、支付會員回饋金及業務人員獎金等全部業務,迄同年八月一日,戊○○○公司再與超越世紀公司締約,由超越公司承接前開業務活動,並與會員、業務員締約,戊○○○改為網站服務之供應者,此亦據被告D○○、E○○、未○○、亥○○、丑○○、同案被告許英丹供明在卷,堪認被告D○○確為「戊○○○國際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由其規劃設計全部作業制度,並於八十九年間即已陸續推動執行。而「戊○○○國際集團」因民眾檢舉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認該集團從事戊○○○網站之多層次傳銷行為,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勞務之合理市價,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該會公處字第○九一○二一號處分書裁處該集團負責人即被告D○○,及集團所屬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計二千五百萬元罰鍰,該集團未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前揭處分意旨停止違法行為,仍繼續行銷,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第六一一次委員會議決續處D○○五千萬元之罰鍰之事實,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處字第○九一○二一號處分書(原審卷三之一第二頁至第二十三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公處字第○九二一三三號處分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七一號卷第一五二頁至第一七五頁)附卷可證。堪認被告D○○確為戊○○○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戊○○○國際集團」多層次傳銷之作業制度均由其規劃設計,並自八十九年間起即陸續推動執行。 ㈦被告未○○係於八十九年八月間起加入「戊○○○國際集團」,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登記為戊○○○公司負責人,且擔任基隆管理處處長,九十年七、八月間「戊○○○國際集團」成立台北管理處,被告未○○另亦擔任台北管理處處長,九十年底升為副總會長,九十一年中晉升為3D副總,九十二年初晉升為2D副總至九十二年十月止,負責推行L卡、E卡銷售業務,工作內容為總公司對帳,核對卡片號碼、月租費等事項;被告E○○係於八十九年八月間起加入「戊○○○國際集團」,協助被告D○○推廣、銷售L卡,嗣以被告未○○名義申請設立「戊○○○公司」後,與被告未○○共同推廣、銷售L卡、E卡,九十年八月起擔任「北區業務監督」,九十一年初晉升為「台灣區總會長」至九十二年一月份改任「北區總督導」至九十二年八月間止,至各管理處說明E卡、L卡的業務內容;被告丑○○係於九十年三月購買E卡成為「戊○○○國際集團」會員,並擔任台中管理處基層處長,依該公司內部晉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升任中區副總,九十一年四月升任業務部長,九十一年十月升任業務總督導,在台中管理處講課;被告亥○○係於九十年三月加入「戊○○○國際集團」擔任總公司協理,負責講課推廣業務,九十年十月升任總公司之「東區副總」,九十一年九月晉升為總公司「總管理部」副部長,九十二年七月擔任「東區督導」,負責推廣、銷售產品各情,此亦據被告D○○、未○○、E○○、丑○○、亥○○供承在卷甚詳,並有戊○○○國際集團組織系統表在卷可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六(二)字第0900000000號卷第五十頁)。可見被告E○○、未○○、亥○○、丑○○均為「戊○○○國際集團」營運模式核屬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參加人,且因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並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為不勞而獲逕行領得高額獎金不法利益之主要參加人,且如前所述,公平交易委員會認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所經營之前揭E卡、L卡推廣、銷售業務,屬於多層次傳銷,而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並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對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予以處分,並經調查處人員查獲等情,均為被告E○○、未○○、亥○○、丑○○所知悉,亦據被告E○○、未○○、亥○○、丑○○供承在卷。再據被告D○○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在刑事警察局偵隊製作偵訊筆時亦供稱:「…因為公平交易委員在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針對戊○○○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超越科技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所推行之E卡、L卡業務各判罰新台幣一千萬元,而我個人被判罰新台幣五百萬元,當時有召開會議,由所有會長級以上幹部列席參加,會議中由我提議為了繼續經營該項業務,願意繼續者可以轉向香港公司,不願意之會員可以全額退款…」(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六㈡字第093019547 號刑案偵查卷)等語,被告未○○、E○○、亥○○、丑○○仍留在「戊○○○國際集團」繼續推廣、銷售L卡、E卡,益見其等與被告D○○就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可以認定。被告E○○、未○○、亥○○、丑○○等人所辯其等僅係參加人,與被告D○○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非違法多層次傳銷之行為人云云,要係推諉卸責之詞,均無可採。至被告E○○另辯稱:廖麗清、廖文忠亦為被告D○○之弟妹,且任職於戊○○○公司,協助被告D○○拓展事業,竟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伊卻被認定為與被告D○○為共同正犯,認定行為人之標準不一云云。然查:共同被告廖麗清係受僱於被告D○○,負責戊○○○公司之會計、出納及稅捐等工作,廖文忠亦受僱於被告D○○,負責公司電腦設計及教學、資料整理等工作,均未從事E卡、L卡行銷業務,亦未參與公司之業務決策運作,而認與被告D○○無犯意聯絡,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353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被告E○○所參與之犯行已如上述,其援引不同行為態樣作為有利己之辯解,自不足採,附此敘明。 ㈧再「戊○○○國際集團」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即推廣、銷售之E卡,被告D○○有以自己、不知情之同案被告許英丹、奇世界科技公司、香港公司名義虛列E卡序號,至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止,「戊○○○國際集團」全國E卡席位總名次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名,E卡會員實際只有一萬餘人,持有卡數約六萬餘張,而以被告D○○、同案被告許英丹名義持有之卡號數有五、六萬個號碼,奇世界科技公司名義持有之卡號數二萬五千個號碼,香港號數有五、六萬個號碼,每月可領得之回饋金有一千五百萬元,至九十二年七月止,被告D○○、同案被告許英丹、奇世界科技公司名義持有之E卡席位號碼已累計達十九萬四千五百個,可領取回饋金之卡號數約一千餘張,且前揭回饋金均係由被告D○○領取運用等情,已據被告D○○供承在卷,並有「戊○○○公司」總表(搜索扣押物編號2- 7)可稽,雖被告D○○否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並以所虛列之E卡序號均有繳交月租費,領得之回饋金則用於繳付上開虛列卡號所須繳交之回饋金之詞置辯,然被告D○○前揭以自己、同案被告許英丹、奇世界科技公司、香港公司名義持有之十九萬多席位E卡應繳交之月租費用,係從公司之管銷費用、被告D○○分得之回饋金、獎金所支付,已據被告D○○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在內政部警署刑事警察局接受偵訊時陳述甚詳,由於「戊○○○國際集團」轄下之各分區、管理處、分會、服務站之會員所交之E卡會費、月租費,除由各分會、服務站可自行獨立分配之金額留下後,均繳交至「戊○○○國際集團」總公司,均係由被告D○○、許英丹保管運用,此已據被告D○○、未○○、亥○○、丑○○、同案被告許英丹、證人廖麗清(戊○○○集團財務處處長)陳述在卷,所得領取之獎金、回饋金又均係後加入之會員所繳交之月租費支付,已如前述,顯見被告D○○實際並未支付分文即可從上揭以自己、同案被告許英丹、奇世界科技公司、香港公司名義所持有之十九萬多席位E卡中之較前席位號碼領取回饋獎金,實難認其對該以虛列卡號所領取之回饋金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又被告D○○在「戊○○○國際集團」網站公告含有虛列E卡席位號碼之會員總數,使投資大眾以為參加人數眾多,誤信投資E卡可獲利而參加「戊○○○國際集團」購買E卡,繳交會費、月租費,因而使被告D○○從中領取回饋金,被告D○○虛列卡號公告之行為,自屬施詐術行為,使投資大眾陷於錯誤而購買E卡。查被告D○○規劃E卡、L卡、T卡制度,成立多家公司,長期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虛增大量序號,誘使投資大眾陷於錯誤而投資,被告D○○則長期坐收回饋金,顯有以施詐方法之反覆經營行為而取得非法利益,足認其係賴此營生,應論以常業犯。 ㈨又被告D○○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先後設立之「聯合網通公司」、「縱橫網通公司」,對外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由九十三年四月至九十三年六月止,計有九十八名會員加入,並繳交權利金,共收取一百多萬元,且上開收取之費用均由證人蔡經偉、林書齊取走用於「聯合網通公司」裝潢、設立費用、油錢、過路費、便當費等其他與對外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不相干之花費,而且自九十三年七月間起始開始陸續建立網站,更有甚者,直至被告D○○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因案遭警逮捕而在刑事警察局偵六隊製作調查筆錄時,「聯合網通公司」、「縱橫網通公司」建立之網站猶未運作,無實際從事產品行銷等情,亦據被告D○○供述甚詳,由上可知,被告D○○顯係以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為晃子,誘使投資人參加而交付權利金,足見被告D○○上開佯以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之行為,確屬施行詐術之行為。再據被告D○○對於上揭網路承包商繳交之權利金之花費項目,竟用於與對外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不相干之花費,足見其對參加之網路承包商繳交之權利金,亦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另被告D○○於上開期間對外以「聯合網通公司」、「縱橫網通公司」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參加之網路承包商所繳交之權利金,被告D○○亦用於個人花費支出,堪認被告D○○此部分所為亦屬恃此為生,以為常業,並與共同設立「聯合網通公司」、「縱橫網通公司」,以該兩家公司對外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及花用參加之網路承包商所繳交之權利金之證人蔡經偉、李瑞翔、吳建龍、歐陽萬鵬、張國禎、林書齊、謝添國、周俊賢、謝武霖、汪一明等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被告D○○否認以施詐為常業,自難採信,其有常業詐欺之犯行,足堪認定。 ㈩綜上所述,被告D○○、未○○、E○○、亥○○、丑○○共同違法經營多層次行銷,及被告D○○之常業詐欺等之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被告D○○係被告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其代表法人違法經營多層次行銷行為,則被告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犯行,亦可認定。 三、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修正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定,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亦經刪除。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被告D○○行為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已經刪除,而修正刪除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規定:「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因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已經刪除,應將所犯詐欺行為按行為次數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將較原常業詐欺犯之法定刑為重,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D○○。 ㈡原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關於牽連犯規定,亦於上開時間同時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新法施行後,被告D○○所為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違反同法第二十三條多層次傳銷規定犯行及常業詐欺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D○○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D○○之法律,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依牽連犯規定從較重之一罪論處。 ㈢至新刑法第二十八條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但對於本件被告D○○與被告E○○等人,及被告D○○與共犯蔡經偉等人間,分別係共同基於經營多層次傳銷,或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並有經營行為之分擔,而有分別「實行」經營多層次傳銷或常業詐欺犯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等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應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九號判決意旨)。 ㈣末查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至沒收之從刑因附屬於主刑,自應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即舊法相關規定宣告之,併此敘明。 四、核被告D○○、未○○、E○○、亥○○、丑○○所為,均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並均係是項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定論處。被告等五人間與共同被告許英丹就上開犯罪,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科以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罰金刑。被告D○○另虛列E卡序號數招攬客戶,領取回饋金,及以「聯合網通公司」、「縱橫網通公司」名義對外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詐取權利金之行為,核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檢察官認係連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D○○就上開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詐取權利金之犯行,與蔡經偉、李瑞翔、吳建龍、歐陽萬鵬、張國禎、林書齊、謝添國、周俊賢、謝武霖、汪一明等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又被告D○○所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第二項之罪、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論處。又被告D○○就上開以「聯合網通公司」、「縱橫網通公司」名義對外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詐取權利金之行為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與與起訴之部分,同屬常業詐欺犯行之部分行為,基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為審究。 五、原審對被告D○○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D○○所犯常業詐欺部分,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原審既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論處,但並未敘明變更起訴法條,已有未洽;又被告D○○就上開以「聯合網通公司」、「縱橫網通公司」名義對外招攬從事網路開店業務之網路承包商,詐取權利金之行為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原審併為審理論處之依據,未予敘明,亦有未洽。再被告D○○之違法行為,銷售金額達二十億元之多,全台受害人高達一萬餘人,且多未獲賠償,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尚屬過輕,被告D○○上訴意旨,仍否認犯行,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暨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D○○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被告D○○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D○○不思正當經營方法,以違法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謀取鉅額利益,犯行遍達全台,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助長投機風氣,被害人數眾多,所生危害甚鉅,並參酌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方法、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年。附表一之一、一之三、一之四所示之物,為供被告D○○等犯罪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D○○所有,已據被告供明在卷,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物,為案外人楊玉敏所有,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D○○陳述甚詳,爰不諭知宣告沒收。 六、至被告未○○、E○○、亥○○、丑○○、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犯之違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犯行,原審認被告等人所犯事證明確,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等規定,審酌被告未○○、E○○、亥○○、丑○○等人不思正當經營方法,以違法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謀取鉅額利益,足以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助長投機風氣,所生危害甚烈,並斟酌其等素行、參與情形、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就被告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科處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並以被告未○○、E○○、亥○○、丑○○等人均無犯罪前科,經此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均併予宣告緩刑三年。復就附表一之一、一之三、一之四所示之物,係共犯被告D○○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所處之刑亦屬適當,被告未○○、E○○、亥○○、丑○○等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行,委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對被告未○○、E○○、亥○○、丑○○等人各量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緩刑顯有不當,對被告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科處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量刑顯然過輕,未符罪刑相當原則,指摘原判決不當,惟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本件原審法院審酌犯罪之各項情狀後,依職權對被告等所量之刑,並無違誤或顯然失輕之情形,且本件被告未○○、E○○、亥○○、丑○○等人均非主犯,本身亦參與投資而受損害,原審以符合緩刑要件而均宣告緩刑三年,並無不當;而被告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因本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裁除罰鍰新台幣一千萬元在案,本院認原審對之科處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並無失之過輕之情。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本件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乙、無罪或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被告未○○、E○○、亥○○、丑○○被訴常業詐欺部分:㈠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未○○、E○○、亥○○、丑○○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加入「戊○○○國際集團」推廣、銷售E卡,與被告D○○(所涉常業詐欺罪已判決如主文所示)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虛列E卡序號數以招攬投資大眾、領取回饋金,因認被告未○○、E○○、亥○○、丑○○四人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㈢訊據被告未○○、E○○、亥○○、丑○○均堅決否認有上揭常業詐欺犯行,被告未○○辯稱:「我覺得我只是一個業務員,到最後也是業務員,我並沒有參與公司的規劃,針對會員繳給我們代收的錢,我們也有實際的繳納給公司,所以我並沒有詐騙的行為」等語;被告E○○辯稱:「我認為我只是領薪水而已,從來沒有詐欺的行為,因為早期我們都有進行訴願,公司也一直再提訴願,不曉得那時候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大部分我主要也是因為領薪水聽從公司的指示去做的,我覺得我很無辜」等語;被告丑○○辯稱:「我一開始會去參加這家公司是這家公司已經營運了九個多月,在全省包括基隆、台北、新竹、桃園都營運的非常的好,有這麼多的人參加…這樣的商業模式好像是欣欣向榮,大家都樂意參與的,我是在九十年三月十二日才在台中加入,我們陸陸續續加入網站的行銷,遵循公司的遊戲規則…我與這些原告都是一樣,只是因為業績做的比較好,人際關係比較多,相信網站的商業模式可以創造共同的商業利益」等語;被告亥○○辯稱:「我也是在公司組了九個月以後才進入公司的,我到公司以後也一直想要作業務,我自己陸陸續續買了九百多張卡,損失了一千多萬元,本來也想要把這些卡賣掉,但是都沒有賣掉…如果公司這樣結束,我也是受害人之一,因為卡中間有一個月不繳的話,就等於失格,我在台中上班,每個月都要處理七、八十萬的月租費,現在目前額外負債一千萬元左右,所以在詐欺這個部分,我也不知道怎麼講」等語。 ㈣經查: ⑴被告未○○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登記為戊○○○公司負責人,並擔任基隆管理處處長,九十年七、八月間「戊○○○集團」成立台北管理處,被告未○○另亦擔任台北管理處處長,九十年底升為副總會長,九十一年中晉升為3D副總,九十二年初晉升為2D副總至九十二年十月止,負責推行L卡、E卡銷售業務,工作內容為總公司對帳,核對卡片號碼、月租費等事項;被告E○○於八十九年七月間起協助被告D○○推廣、銷售L卡,嗣以被告未○○名義申請設立「戊○○○公司」後,與被告未○○共同推廣、銷售L卡、E卡,九十年八月起擔任「北區業務監督」,九十一年初晉升為「台灣區總會長」,至九十二年一月份改任「北區總督導」至九十二年八月間止,至各管理處說明E卡、L卡的業務內容;被告丑○○於九十年三月購買E卡成為戊○○○公司會員及台中管理處基層處長,依該公司內部晉升辦法,自台中管理處基層處長,於九十年七月升任中區副總,九十一年四月升任業務部長,九十一年十月升任業務總督導,在台中管理處講課;被告亥○○於九十年三月加入「戊○○○集團」擔任總公司協理,負責講課推廣業務,九十年十月升任總公司之「東區副總」,九十一年九月晉升為總公司「總管理部」副部長,九十二年七月擔任「東區督導」,負責推廣銷售產品各情,亦據被告D○○、未○○、E○○、丑○○、亥○○陳述甚詳,並有戊○○○國際集團組織系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六(二)字第0900000000號卷第五十頁)在卷可稽,是被告E○○、未○○、亥○○、丑○○為戊○○○集團營運模式核屬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參加人,且因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並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為不勞而獲逕行領得高額獎金不法利益之主要參加人,可以認定。⑵惟「戊○○○國際集團」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推廣、銷售之E卡,係由被告D○○以自己、不知情之同案被告許英丹、奇世界科技公司、香港公司名義虛列卡號,至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止,「戊○○○集團」全國E卡席位總名次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名,但E卡會員實際只有一萬餘人,持有卡數約六萬餘張,而以被告D○○、同案被告許英丹名義持有之卡號數有五、六萬個號碼,奇世界科技公司名義持有之卡號數二萬五千個號碼,香港號數有五、六萬個號碼,每月可領得之回饋金一千五百萬元,至九十二年七月止,被告D○○、同案被告許英丹、奇世界科技公司名義持有之E卡席位號碼累計達十九萬四千五百個,可領取回饋金之E卡號數一千餘張,前揭回饋金均係由被告D○○領取運用,且「戊○○○國際集團」轄下之各分區、管理處、分會、服務站之會員,所交之E卡會費、月租費,除由各分會、服務站可自行獨立分配之金額留下後,均繳交至「戊○○○國際集團」總公司,均係由被告D○○、同案被告許英丹保管運用各情,已如前述;另參以被告未○○亦陸續購買取得E卡達二千零二十七張,號碼由E43至E485782號間,號次十萬之內者有三百四十九張,其餘遍及十萬號至485782號;被告亥○○陸續購買取得E卡有千餘張,號碼由E3975至E447817號間,號次十萬號之內者有一百零一張,其餘遍及十萬號至447817張;被告丑○○陸續購買取得E卡有一千八百四十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一○號卷第114-145 頁),號碼由E4003至E316322,號次十萬之內者有一百八十五張,其餘遍及十萬號至316322號,此有被告未○○E卡明細表(原審卷㈣第236-285 頁)、被告亥○○之E卡張數、席位明細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一○號卷第104-105 頁)、被告丑○○之E卡明細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一○號卷第114-145 頁),衡諸常情,被告未○○、亥○○、丑○○鮮少會知悉E卡號次經被告D○○虛列號數達十九萬餘號次,猶花費大筆金錢陸續購買號次在十萬號以後之多達上千張以上之E卡,並按月繳交月租費用。此外,被告D○○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在台北市調查處供稱:「…據我所知漸次升級並獲得回饋金之公司幹部及投資會員部分知情,因為我有時候會釋出部分的卡號供後面加入的投資會員認購,惟相關我虛增的上號內情、數量及繳費方式、收取回饋金數目,他們當然不知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八八號),益徵被告未○○、E○○、亥○○、丑○○等人,對被告D○○虛列多達十九萬號次之E卡號並領取金額甚鉅之回饋金一事不知情,而與被告D○○就上開虛列E卡號並公告「戊○○○國際集團」網站,使投資大眾以為參加人數眾多,誤信投資E卡可獲利而參加「戊○○○國際集團」,購買E卡繳交會費、月租費,因而從中領取回饋金之行為,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至明。再依卷附資料尚查無被告未○○、E○○、亥○○、丑○○有虛列E卡號數,或與被告D○○共同虛列E卡號數之事證。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未○○、E○○、亥○○、丑○○有虛列E卡號數,或與被告D○○就虛列E卡號數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不能證明被告未○○、E○○、亥○○、丑○○有上開追加起訴之常業詐欺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因而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無不當,公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二、違反保險法部分: ㈠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D○○係設於臺北市○○路○段三十五號十樓之一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同案被告許英丹係戊○○○公司總管理部部長,同時係設於臺北市○○路○段三十五號十樓、十樓之一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E○○係戊○○○公司之臺灣區總會長及北區總督導(八十九年九月間與被告D○○、未○○一同成立戊○○○公司,擔任北區業務總監,九十一年初擔任臺灣區總會長及北區總督導),被告未○○係該公司臺灣區副總會長及業務組織行政管理總督導(八十九年八月間籌組基隆管理處並擔任處長,同年九月間與被告D○○、E○○一同成立戊○○○公司,九十年七月間籌組臺北管理處並擔任處長,九十一年初升任臺灣區副總會長及業務組織行政管理總督導),被告丑○○係該公司業務總督導(九十年三月間進入戊○○○公司,與被告亥○○一同籌組臺中管理處並擔任處長,同年七月間升任中區副總,九十一年四月間升任業務部部長,同年十月間擔任業務總督導,期間並兼任北區、南區總督導),被告亥○○(對外自稱陳萬良)係該公司總管理部副部長(九十年三月間進入戊○○○公司,與被告丑○○一同籌組臺中管理處並擔任總公司協理,同年七月間升任東區副總,九十一年九月間升任總管理部副部長,九十二年七月間擔任東區總督導),被告D○○、E○○、未○○、丑○○、亥○○、同案被告許英丹均係戊○○○公司之主要成員。被告D○○、E○○、未○○、丑○○、亥○○、同案被告許英丹均明知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竟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D○○、同案被告許英丹、被告E○○、未○○自八十九年六月間起,被告丑○○、亥○○則自九十年三月間起,共同以「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又稱「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ELT國際電訊」、「戊○○○國際電訊」、「ELT網站」、「戊○○○網站」等)之名義,利用戊○○○公司在全省各縣市設立營業處所,同案被告許英丹則擔任戊○○○公司總管理部部長負責看帳,向不特定人推展L卡,參加方式為參加者簽立『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申請暨契約書(L卡)』,繳交六千元(九十年七月以後改為八千元)後,可加入電子商務聯誼會,取得L卡會員資格及八千點之消費儲值卡,儲值卡點數可於戊○○○購物網(http://shopping.e-elt.com.tw)換購商品,並於取得L卡會員資格一百八十日後成為互助會員,亡故時可領得六十萬元喪葬補助費,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因認被告D○○、E○○、未○○、丑○○、亥○○均共同涉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罪嫌。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D○○、E○○、未○○、丑○○、亥○○涉犯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嫌,係以⑴關於起訴部分:被告D○○、同案被告許英丹之供述、證人歐陽萬鵬、范峻華、陳維民、邵子雲、葉月欽、闕寶鳳、周李滿、何明玉、李華琴之證詞,及戊○○○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股東名冊、超越世紀公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股東名冊、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協約、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申請暨契約書(L卡)、戊○○○公司與超越世紀公司簽訂之總經銷代理合約書,協議書、戊○○○之內部通告文、超越世紀公司之戊○○○網站會員申請書暨契約書(E卡)、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申請暨契約書(L卡)、ET卡申請暨契約書、E卡會員收費清單、戊○○○公司內部通告文件、戊○○○公司日記帳、公告、特惠公告及業績表、佣金表、職員名冊、佣金明細、教育訓練資料、戊○○○會員名冊、戊○○○統一發票、戊○○○會員收據憑證、利潤分配圖、王秀珠經銷證書、戊○○○組織運作手冊、戊○○○宣傳品、戊○○○組織圖、聘書、總表、圖饋席次總表、存摺影本、存摺、薪資單、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處字第○九一○二一號處分書;⑵關於追加起訴部分:被告D○○、E○○、未○○、丑○○、亥○○、同案被告許英丹之供述、告訴人丙○○、辰○○、壬○○○、寅○○○之指述及證人蘇賽花、李陳秋金、褚麗清、林勤英、賴信宏、賴劉麗珍、黃招治、張秀慈、賴懷德、張天成、黃金工、許金銀、鍾日鴻、陳泗足、謝竹雄、徐玉帶、劉統一、邱秀霖、王賜仁、楊吳金昭、許金葉、李賢隆、袁奕萬、戴全明、黃麗珠、曾宥驊、王麗卿、羅月圓(胡義雄)、張秀卿、陳清輝、陸淑清、賴玉梅、游麗卿、邱捷琳、張東安、王淑容、李河海、李寶蓮、黃鋒瀧、高淑芬、施文賢、張甄宴、周佳修、張建民、胡毓歡、劉美宏、陳麒安、陳惠芬、陳慧慈、楊銘恭、陳榮富、高建祥、黃俊豪、鄭榮村、劉慶聰、李碧蓮、江全順、曹秀鶴、黃賴麗鄉、邱于玲、胡昌錦、陳玫瑜、施伯龍、黃桂美、黃棟樑、許玉蕙、張榮德、羅秀菊、羅陳燕霞、沈來國、沈琨智、高稱、湯顏素絹、王子雲、蘇秀梅、高淑女、陳俊宇、洪美滿、蔡靜、張江龍、吳連比、張立憲、陳義步、黃進福、林雲飛、廖晁正、俞秉豐、麥康哲、李雙福、歐陽萬鵬、劉得恆、廖志憲、陳迪遠、余光、廖麗清、廖文忠、王德權、陳佳君、林壽珠、汪復綠等人之證述,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九十三年一月四日執行搜索扣案之組織明細表、網路商城加盟廣告、網站空間申請書、會員名冊、網路空間廣告申請書、代收憑證、經濟效益網站申請書、通訊錄、證書、戊○○○集團宣傳光碟、匯款資料、回利卡序號名冊、業務員作業制度辦法、網路架站收益說明書、E卡席位分紅明細表、E卡簽收單、流程說明書、公司業務及行政操作手冊、服務站設立申請、成立辦法、ELT行銷聯盟代銷處編號表、各式會員卡、各月份相關費用一覽表、互助金收費清單、收憑證暨網站申請書、月租費日報表、客戶資料表、收費明細表、網站現金收入憑證、會員登錄申請書、廣建公司廣告網路空間租用及網路廣告合作約定條款、網路營業/廣告專案合作條款、網站空間申請書、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助會員申請書、業務制度、業務推廣獎金、福利卡(T卡)、ELT卡業務制度,人際網路通路效應等行銷資料各一份,俞天德、奇世界公司分別設於中國信託銀行重陽分行第000000 000000號、第000000 0000000 號,奇世界公司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000000000 號、許英丹設於第一銀行建成分行第00000000000 號、許英丹設於日盛銀行第00000000號等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戊○○○公司加入會員推廣E卡、L卡辦法、組織經營制度、獎金暨公司92年4 月修訂之吸金總額計算法、組織系統表等各一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8 月17日執行搜索扣案之ELTmall全球電子商務十四張、二十一世紀營銷培訓事業三本、ELT培訓計劃書一份、ELT行銷聯盟結業證書、萬里仙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執照各一張、E卡三十三張等資料、告訴人辰○○、壬○○○、寅○○○提出之支票十五紙、存款憑條二紙、收據一紙,證人徐玉帶、劉統一、沈來國、沈琨智、高孟秋、湯顏素絹、王子雲、蘇秀梅、高淑女、陳俊宇、洪美滿、蔡靜、張江龍、吳連比、張立憲、陳義步等提出之代收憑證、收款憑證、E卡影本、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申請暨契約書(EL卡)、存款存根聯、廣建公司廣告網路空間申請書、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互助會員申請書、會員憑證、收據等資料,證人陳清輝、陸淑清、賴玉梅、邱捷琳、張東安、王淑容、胡毓花、陳惠芬、陳慧慈、陳榮富、鄭榮村、江全順、曹秀鶴、黃賴麗鄉、胡昌錦、陳玟瑜、施伯龍、黃棟樑、許玉蕙等提出之代收憑證、收款憑證、E卡影本、E席位總表、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申請暨契約書(EL卡)、存款存根聯、廣建公司廣告網路空間申請書、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協約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㈢訊據被告D○○、E○○、未○○、丑○○、亥○○均否認有何違反保險法之犯行,被告D○○辯稱:「這是互助的行為,今天想要作這個喪葬津貼,我們只是想要為這些人作互相合作而且我想從我們所有參與的人沒有經過醫療的診斷,沒有限制他的年齡,甚至於沒有任何的限制,只要有人願意去幫他的朋友辦,我就願意接受,我們只希望做成公益共襄盛舉的行為」等語,被告E○○辯稱:「我只是受僱的而已,在公司這段時間,都是執行長D○○下達命令,我就依照命令去做,我最初擔任臺灣區總會長,內容是去全國各地於巡迴演講,演講內容是講公司的產品的內容給客戶聽。我當北區業務總督,業務內容一樣,只是範圍縮小,只限於北區。很多會員都認同,我不知道這樣的行為是犯罪行為」等語,被告未○○辯稱:「初是D○○設計的制度與辦法,因為還沒有戊○○○之前,就已經用領航家的名義從事戊○○○聯誼會的卡,我最初擔任推廣業務的業務員,我家住基隆,為了推廣業務方便,D○○在基隆成立一個服務處,由我擔任處長,處長的工作內容就是推廣業務」等語,被告丑○○辯稱:「我在公司成立九個月以後才經由另一個被告亥○○的介紹,我是因為購買公司的產品成為公司的經銷商,在前後兩年的時間,我與我太太的家族總共八個人向公司買了一千八百多張,金額超過三千萬元,公司因為我與我家族的投入,把我從基層升為督導,我的工作是宣導公司產品的特色,公司的獎金與產品的來源,我都沒有參與,我也沒經手任何公司的錢,我也不是公司的股東…」等語,被告亥○○辯稱:「我也是在公司組了九個月以後才進入公司的,我到公司以後也一直想要作業務,我自己陸陸續續買了九百多張卡,損失了一千多萬元,本來也想要把這些卡賣掉,但是都沒有賣掉,在公司很多資料裡面都沒有說是我招攬,我個人也沒有買L卡,如果公司這樣結束,我也是受害人之一,因為卡中間有一個月不繳的話,就等於失格,我在台中上班,每個月都要處理七、八十萬的月租費,現在目前額外負債一千萬元左右…我沒有在總管理處上班,都是在台中處理事情」等語。 ㈣經查: ⑴被告D○○於八十九年六月間起開始籌組「戊○○○國際集團」,規劃E卡、L卡之制度,初於八十九年七月間起以「領航家」公司名義販售L卡,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則借用被告未○○之名義登記設立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戊○○○公司」,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將上開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D○○)後,以「戊○○○公司」之名義在基隆、台北、板橋、桃園、新竹、頭份、台中、豐原、員林、彰化、北斗、高雄、台東、花蓮、蘭陽、斗六、台南、台南及屏東等處設置管理處,管理處下另設蘆洲、竹東、東勢、鹿港、新營、朴子、新埤東港、潮州、鹽埔等處服務站,以「戊○○○公司」名義從事E、L卡之推廣、銷售,於九十年七月間,被告D○○又借用同案被告許英丹(通緝中)名義申請登記為超越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再由「戊○○○公司」與「超越世紀公司」於九十年八月一日簽訂總代理經銷合約書,由「超越世紀公司」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獨家總代理銷售L卡、E卡,嗣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被告D○○所規劃之E卡制度屬多層次傳銷行為,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又參加人與「戊○○○公司」、「超越世紀公司」簽訂之「戊○○○網站(www.e-lt.net)會員申請暨契約書(E卡)」、「ELT電子商務國務聯誼會員申請暨契約書(L卡)」及「E、T卡申請暨契約書」等,前開各契約書之內容並未合致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而分別處被告D○○新台幣五百萬元罰鍰,處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處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並命其等自該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停止推廣、銷售L卡、E卡及T卡,但被告D○○仍繼續推廣、銷售L卡、E卡及T卡,在香港先後成立廣建實業有限公司、富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廣建公司、富鼎公司名義推廣、銷售L卡、E卡及T卡各情,已據被告D○○供述在卷,並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法字第0910001046號函送之戊○○○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股東名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影本各一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八五九號卷第14-16 頁)、2.超越世紀公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股東名冊影本各一份(同前偵查卷第17-20 頁),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空白契約書、活動內容及會員回饋、業務員獎勵簡介(同前偵查卷第25-33頁、第34-39頁),戊○○○公司及超越世紀公司合約書及協議書影本各一份(同前偵查卷第40-44 頁),戊○○○個人網頁內容範本(同前偵查卷第71-73頁),戊○○○及超越世紀公司業務發展情形(同前偵查卷第74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處字第○九一○二一號處分書(同前偵查卷第 127-168頁)在卷可稽。 ⑵「戊○○○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登記設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未○○,復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變更登記為被告D○○,超越世紀公司則於九十年八月八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同案被告許英丹,廣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鄭港生,富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李虹,上開公司均係由被告D○○負責操控之情,亦據被告D○○、未○○、E○○陳稱在卷,並有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協約、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商務聯誼會會員申請書暨契書(L卡)、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戊○○○網站會員申請暨契約書(E卡)、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申請暨契約書(L卡)、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T卡申請暨契約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八五九號卷第29- 33頁)、公司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董事監察人名單、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證、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董事監察人名單、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八八號卷第63-70 頁)、戊○○○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董事、監察人資料、奇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董事、監察人資料(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三六號第83-89 頁)、香港富鼎台灣會員共同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會議、會員通訊錄、E席位明細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六九六號卷第79-107頁)、廣建實業(香港)有限公司廣告站空間租用及網路廣告合作約定條款、網路營業/廣告專案合作條款、網路空間申請書(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四三六號卷第463-470 頁)、聯合網通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縱橫網通有限公司其本資料查詢、聯合網通網站資料、縱橫網通有限公司於104 人力銀行登錄資料(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聲拘字第一八九號卷第25-26頁、第31-34頁)在卷可稽。而被告D○○係「戊○○○集團」之執行長,有關L卡、E卡制度均係由被告D○○規劃設計,被告未○○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登記為戊○○○公司負責人,並擔任基隆管理處處長,九十年七、八月間「戊○○○集團」成立台北管理處,被告未○○另亦擔任台北管理處處長,九十年底升為副總會長,九十一年中晉升為3D副總,九十二年初晉升為2D副總至九十二年十月止,負責推行L卡、E卡銷售業務,工作內容為總公司對帳,核對卡片號碼、月租費等事項,被告E○○於八十九年七月間起協助被告D○○推廣、銷售L卡,嗣以被告未○○名義申請設立「戊○○○公司」後,與被告未○○共同推廣、銷售L卡、E卡,九十年八月起擔任「北區業務監督」,九十一年初晉升為「台灣區總會長」至九十二年一月份改任「北區總督導」至九十二年八月間止,至各管理處說明E卡、L的業務內容,被告丑○○於九十年三月購買E卡成為戊○○○公司會員及台中管理處基層處長,依該公司內部晉升辦法,自台中管理處基層處長,於九十年七月升任中區副總,九十一年四月升任業務部長,九十一年十月升任業務總督導,在台中管理處講課,被告亥○○於九十年三月加入「戊○○○集團」擔任總公司協理,負責講課推廣業務,九十年十月升任總公司之「東區副總」,九十一年九月晉升為總公司「總管理部」副部長,九十二年七月擔任「東區督導」,負責推廣、銷售產品各情,亦據被告D○○、未○○、E○○、丑○○、亥○○陳述甚詳,並有戊○○○國際集團組織系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六(二)字第0900000000號卷第五十頁)在卷可稽。 ⑶按保險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人,他人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故保險之本質即具有「風險」分散之性質,保險事故在性質上並具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特性。復按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另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前段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故保險費為保險人承保風險所不可或缺之對價。本件L卡制度,依據卷附之①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協約、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商務聯誼會會員申請書暨契約書(L卡)約定,新加入會員繳交新台幣六千元後,戊○○○國際電訊網路有限公司發給一張六千點的消費儲值卡和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發給的L會員證一張。申請人自願繳登錄後絕不退費。會員應盡義務為:1.會員需繳交L卡行政管理費二百元。2.全體會員均可參加戊○○○聯誼會之互助會,參加互助會員必須按照規定納互助金,若有一聯誼會互助會員不幸亡故時,每位會員需先繳交二百元含以下之喪葬互助金(滿一八○天之聯誼會員始可參加互助會),否則除去該會互助會員資格。會員享有福利:1.會員憑儲值卡或現金優待價格,可向本聯誼會購買ELT衛星電腦網路行銷目錄中標示有點數之所有產品。2.可至本會連鎖事業及所有特約店憑證卡消費。3.聯誼會互助會員入會滿一八○天後,若不幸亡故本聯誼會將向全體互助會員收繳互助金(最少預收一次一人二百元),並以六十萬元作為該亡故會員之喪葬補助費,並協助該亡故會員家屬辦理一切喪葬事宜。②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LT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會員申請暨契約書(L卡)約定,新加入會員在本公司(超越世紀公司)預購八千元之消費儲值卡後,本公司發予L卡會員證及八千點之消費儲值卡。申請人繳款登錄後,恕不退費,因本公司已投入人力、物力成本,若有不便處,尚請見諒。(註:如果有特殊狀況發生時,可於申請日起十五日內按本公司退件辦法辦理退件)。會員應盡義務:1.入會會員須購滿本公司八千點之儲值卡後,才能申請成為L卡會員。2.會員本身參與滿一八○天後,方可取得『戊○○○聯誼會』之互助會員資格。會員享有福利:1.會員憑儲值卡或憑證以現金優待價格,可向本聯誼會購買ELT電腦網路行銷目錄中標示有點數之所有產品。2.可至本會連鎖事業及所有特約店憑證卡消費。3.聯誼會互助會員入會滿一八○天後,即可參加『戊○○○』喪葬互助會,並無須再繳交任何官理費,若不幸亡故,本聯誼會將以六十萬元作為該亡故會員之喪葬補助費,並協助該亡故家屬辦理一切喪葬事宜。」,足見申請加入商務聯誼會者繳交六千元及八千元,戊○○○公司、超越世紀公司發給六千點、八千點之消費儲值卡及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之L會員證,並於入會滿一八○日後亡故,由聯誼會向全體未亡故之聯誼會會員每人收二百元互助金,以六十萬元作為該亡故會員之喪葬補助金,由此可知加入會員於入會時所繳交之六千元、八千元均非屬保險費之性質,且與「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運作之喪葬補助費亦無對價關係,嗣所繳交之二百元,均係於有會員死亡時,始向其他會員收取互助金,且每一個會員所繳交之互助金金額一律相同,此與保險費需事先由要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尤需於契約生效前交付,然本件互助金並非事先收取)及保險費均經過精密計算(故繳交之費用應有所不同)之情有異。又會員未繳互助金二百元時,自動除去該會員互助會員資格,「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並無請求繳付之權利,此與保險人擁有保險費之請求權亦有不同。從而本件「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向其會員收取之互助金應不具有保險費之性質,則該互助金之繳付,應係屬於會員間之互助性質,與保險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保險」之意義,尚有不同;亦非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類似保險」。又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範之目的,在於防止未經許可之保險業者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契約,以避免該經營者未經政府監督,大量吸金而無力履行契約,或未能提存責任準備金而無法賠付,進而造成金融市場秩序紊亂,故於所謂類似保險契約之解釋上,自應以刑法之謙抑思想出發而為嚴格之目的解釋,此即罪刑法定主義之基本原則。 ⑷綜上所述,本件L卡制度-「戊○○○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所運作之喪葬補助慰問金,乃屬會員間之互助行為,並不符合成立保險所具備之特性與要件,自非保險法所規範之對象,雖外觀上乍似保險,但實質上並非保險,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比附論以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D○○等人有公訴人所指之違反保險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犯行,是被告D○○、E○○、未○○、丑○○、亥○○等人此部分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 三、原審亦以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E○○、未○○、丑○○、亥○○涉犯常業詐欺罪犯行,因檢察官認與上開論罪部分有修正前刑法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D○○、E○○、未○○、丑○○、亥○○涉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罪嫌,而對被告D○○、E○○、未○○、丑○○、亥○○五人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經核其認事用法,證據之取捨,均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㈠被告D○○已於調查處時供稱:伊有時會釋出部分卡號供後面加入之會原員認購,被告E○○、未○○、丑○○、亥○○等人均知情云云,而仍認被告E○○、未○○、丑○○、亥○○等人與被告D○○共犯常業詐欺罪嫌;㈡被告等人招收會員,全體會員須先繳互助金二百元,加入滿180 日後會員有亡故者,可獲六十萬元之喪葬補助費之行為,即已經營「類似保險」之行為,又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保險,解釋上不能「保險契約」為要件,始足構成該罪,否則「類似保險業務」永無構成之可能等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㈠被告D○○虛增卡號之情,業經被告E○○、未○○、丑○○、亥○○等均否認知情在卷,且被告D○○於調查處尚供稱:伊有時候會釋出部分的卡號供後面加入的投資會員認購,惟相關我虛增的上號內情、數量及繳費方式、收取回饋金數目,他們當然不知情,已如上述,檢察官執被告D○○片段陳述,即遽認被告E○○等人確與被告D○○共犯常業詐欺犯行,尚有率斷之嫌。㈡系爭L卡制度關於會員間喪葬補助慰問金方式,係屬會員間之互助行為,並不符合成立保險所具備之特性與要件,自非保險法所規範之對象,雖外觀上乍似保險,但實質上並非保險,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原判決已詳為敘明。再禁止類推解釋之原則,亦屬罪刑法定主義之基本原則,是解釋刑罰法規範自應以嚴謹之態度,不得以類推解釋而為處罰之依據。本件喪葬補助慰問金方式,既屬會員間之互助行為,自不得擴張解釋為保險行為,而論以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罪責。據上,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D○○、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E○○、未○○、丑○○、亥○○、戊○○○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38條: 法人犯前3條之罪者,除依前3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之一: ┌─────┬────────────────────┬────────┐ │編   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數     量 │ ├─────┼────────────────────┼────────┤ │1-1    │E卡席位會員收費清單          │乙冊      │ ├─────┼────────────────────┼────────┤ │1-2    │日記帳及每月月租            │乙冊      │ ├─────┼────────────────────┼────────┤ │1-3    │公告                  │乙份      │ ├─────┼────────────────────┼────────┤ │1-4    │松江分會企劃書             │乙份      │ ├─────┼────────────────────┼────────┤ │1-5    │組織圖                 │乙份      │ ├─────┼────────────────────┼────────┤ │2-1    │組織幹部表               │乙份      │ ├─────┼────────────────────┼────────┤ │2-2    │契約書                 │乙份      │ ├─────┼────────────────────┼────────┤ │2-3    │訂購單                 │乙份      │ ├─────┼────────────────────┼────────┤ │2-4    │利潤分配圖               │乙份      │ ├─────┼────────────────────┼────────┤ │2-5    │教育訓練資料              │乙份      │ ├─────┼────────────────────┼────────┤ │2-6    │聘書、證書               │乙份      │ ├─────┼────────────────────┼────────┤ │2-7    │總表                  │乙份      │ ├─────┼────────────────────┼────────┤ │2-8    │回饋席位表               │乙份      │ ├─────┼────────────────────┼────────┤ │2-9    │存摺影本                │乙份      │ ├─────┼────────────────────┼────────┤ │2-10   │存摺                  │六份      │ ├─────┼────────────────────┼────────┤ │2-11   │薪資單                 │乙份      │ ├─────┼────────────────────┼────────┤ │2-12   │媒體薪資轉帳明細表           │乙份      │ ├─────┼────────────────────┼────────┤ │2-13   │佣金說明                │乙份      │ ├─────┼────────────────────┼────────┤ │2-14   │薪資證明                │乙份      │ ├─────┼────────────────────┼────────┤ │2-15   │公司執照                │乙份      │ ├─────┼────────────────────┼────────┤ │2-16   │特惠公告及業績表            │乙份      │ ├─────┼────────────────────┼────────┤ │2-17   │會員名冊檔案              │乙份      │ ├─────┼────────────────────┼────────┤ │2-18   │電腦主機乙套(含液晶螢幕、無線滑鼠、鍵盤│乙份      │ │     │、抽取式硬碟)             │        │ ├─────┼────────────────────┼────────┤ │2-19   │聘書                  │乙份      │ ├─────┼────────────────────┼────────┤ │3-1    │戊○○○公司事業登記證         │乙份      │ ├─────┼────────────────────┼────────┤ │3-2    │戊○○○公司組織運作手冊        │乙份      │ ├─────┼────────────────────┼────────┤ │3-3    │公平交易委員會因應對策及措施      │乙份      │ ├─────┼────────────────────┼────────┤ │3-4-1至2 │戊○○○公司宣傳品           │乙份      │ ├─────┼────────────────────┼────────┤ │3-5    │戊○○○公司之內部通告文件       │乙份      │ ├─────┼────────────────────┼────────┤ │3-6    │戊○○○公司日記帳           │乙份      │ ├─────┼────────────────────┼────────┤ │3-7    │戊○○○公司員工名冊          │乙份      │ ├─────┼────────────────────┼────────┤ │3-8    │戊○○○公司光碟片           │二片      │ ├─────┼────────────────────┼────────┤ │3-9    │戊○○○公司磁片            │四份      │ ├─────┼────────────────────┼────────┤ │3-10   │戊○○○公司統一編號          │乙份      │ ├─────┼────────────────────┼────────┤ │3-11-1至13│戊○○○公司會員收據憑證        │十三份     │ ├─────┼────────────────────┼────────┤ │3-12   │戊○○○公司會員收費單         │乙份      │ ├─────┼────────────────────┼────────┤ │3-13-1至5 │戊○○○公司會員名冊          │五冊      │ ├─────┼────────────────────┼────────┤ │3-14   │戊○○○公司級差獎金簽收單       │乙份      │ ├─────┼────────────────────┼────────┤ │3-15   │戊○○○公司會員T卡          │八張      │ ├─────┼────────────────────┼────────┤ │3-16   │戊○○○公司會員E卡          │十八張     │ ├─────┼────────────────────┼────────┤ │3-17   │戊○○○公司會員E卡副卡        │二十一張    │ ├─────┼────────────────────┼────────┤ │3-18   │戊○○○公司會員憑證          │乙份      │ ├─────┼────────────────────┼────────┤ │3-19   │戊○○○公司之授權書          │乙份      │ ├─────┼────────────────────┼────────┤ │4-1    │佣金表                 │乙份      │ ├─────┼────────────────────┼────────┤ │4-2    │職員名冊                │乙份      │ ├─────┼────────────────────┼────────┤ │4-3    │行政公告                │乙份      │ ├─────┼────────────────────┼────────┤ │4-4    │戊○○○公司薪資表           │乙份      │ ├─────┼────────────────────┼────────┤ │4-5    │戊○○○公司板橋十二月份佣金明細表   │乙份      │ ├─────┼────────────────────┼────────┤ │4-6    │訂購花籃請款單             │乙份      │ └─────┴────────────────────┴────────┘ 附表一之二: ┌─────┬────────────────────┬────────┐ │A1    │發票相關資料              │乙份      │ ├─────┼────────────────────┼────────┤ │A2    │ELT相關資料             │乙份      │ ├─────┼────────────────────┼────────┤ │A3    │顧問是銷售密笈             │乙份      │ ├─────┼────────────────────┼────────┤ │A4    │客戶解說問答資料            │乙份      │ ├─────┼────────────────────┼────────┤ │A5    │人事資料                │乙份      │ ├─────┼────────────────────┼────────┤ │A6    │員工晉升管理辦法            │乙份      │ ├─────┼────────────────────┼────────┤ │A7    │桂花田相關網站銷售資料         │乙份      │ ├─────┼────────────────────┼────────┤ │A8    │桂花田、巔峰太極、戊○○○等公司執業執照│乙份      │ └─────┴────────────────────┴────────┘ 附表一之三: ┌───┬───────┬─────────┬───────────┐ │編號 │搜索時間 │搜索地點 │ 查扣之物品 │ ├───┼───────┼─────────┼───────────┤ │㈠ │93.1.14 │台北縣萬里鄉雙興村│ 戊○○○集團介紹文宣 │ │A-01 │11:00-14:20 │大坪52之1號「共享 │ 一冊 │ │ │ │人生集團總部」 │ │ ├───┼───────┼─────────┼───────────┤ │A-02 │ │ │ ELT行銷聯盟廣告訓 │ │ │ │ │ 練課程表 一冊 │ ├───┼───────┼─────────┼───────────┤ │A-03 │ │ │ ELT行銷聯盟代銷處 │ │ │ │ │ 編號 一冊 │ ├───┼───────┼─────────┼───────────┤ │A-04 │ │ │ ELT行銷回利點券 │ │ │ │ │ 一冊 │ ├───┼───────┼─────────┼───────────┤ │A-05 │ │ │ 服務站設立申請成立辦 │ │ │ │ │ 法 一冊 │ ├───┼───────┼─────────┼───────────┤ │A-06 │ │ │ 購物車(網路)軟體售 │ │ │ │ │ 價表、制度表 一冊 │ ├───┼───────┼─────────┼───────────┤ │A-07 │ │ │ 特約商店加盟申請書、 │ │ │ │ │ 申請辦法 一冊 │ ├───┼───────┼─────────┼───────────┤ │A-08 │ │ │ 公告暨受訓名單 一冊 │ ├───┼───────┼─────────┼───────────┤ │A-09 │ │ │ 公司業務及行政操作手 │ │ │ │ │ 冊 一冊 │ ├───┼───────┼─────────┼───────────┤ │A-10 │ │ │ 戊○○○衛星國際聯誼 │ │ │ │ │ 會網路圖、會員需知 │ │ │ │ │ 一冊 │ ├───┼───────┼─────────┼───────────┤ │A-11 │ │ │ 互助金收費清單 一冊 │ ├───┼───────┼─────────┼───────────┤ │㈡ │93.1.14 │台北市○○區○○路│ 證書 十二頁 │ │B-1-1 │9:30-13:10 │一段三五號六樓之一│ │ │ │ │十樓之一 │ │ ├───┼───────┼─────────┼───────────┤ │B-1-2 │ │ │ 互助會員申請書 一冊 │ ├───┼───────┼─────────┼───────────┤ │B-1-3 │ │ │ 流程說明書 一冊 │ ├───┼───────┼─────────┼───────────┤ │B-1-4 │ │ │ 通訊錄 五頁 │ ├───┼───────┼─────────┼───────────┤ │B-1-5 │ │ │ 會員登錄申請書 一冊 │ ├───┼───────┼─────────┼───────────┤ │B-1-6 │ │ │ 喪葬互助金變更慰問金 │ │ │ │ │ 同意書 一冊 │ ├───┼───────┼─────────┼───────────┤ │B-1-7 │ │ │ 經濟效益網站申請暨契 │ │ │ │ │ 約書 一冊 │ ├───┼───────┼─────────┼───────────┤ │㈢ │93.1.14 │台北市○○區○○路│ 代收憑證暨網站申請書 │ │B-2-1 │9:30-13:10 │一段三五號八樓 │ 一冊 │ ├───┼───────┼─────────┼───────────┤ │B-2-2 │ │ │ 慰問金同意書 四頁 │ ├───┼───────┼─────────┼───────────┤ │B-2-3 │ │ │ 組織明細表 一冊 │ ├───┼───────┼─────────┼───────────┤ │B-2-4 │ │ │ 網路商城加盟廣告 │ │ │ │ │ 一冊 │ ├───┼───────┼─────────┼───────────┤ │B-2-5 │ │ │ 網站空間申請書 一冊 │ ├───┼───────┼─────────┼───────────┤ │B-2-6 │ │ │ 月租費日報表(一) │ │ │ │ │ 三頁 │ ├───┼───────┼─────────┼───────────┤ │B-2-7 │ │ │ 收計受款憑單 一冊 │ ├───┼───────┼─────────┼───────────┤ │B-2-8 │ │ │ 回利卡序號名冊(一) │ │ │ │ │ 五頁 │ ├───┼───────┼─────────┼───────────┤ │B-2-9 │ │ │ 回利卡序號名冊(二) │ │ │ │ │ 九頁 │ ├───┼───────┼─────────┼───────────┤ │B-2-10│ │ │ 業務員作業制度辦法 │ │ │ │ │ 一頁 │ ├───┼───────┼─────────┼───────────┤ │B-2-11│ │ │ 網路架站收益說明單 │ │ │ │ │ 一頁 │ ├───┼───────┼─────────┼───────────┤ │B-2-12│ │ │ 月租費日報表(二) │ │ │ │ │ 六頁 │ ├───┼───────┼─────────┼───────────┤ │B-2-13│ │ │ 客戶資料報表 八頁 │ ├───┼───────┼─────────┼───────────┤ │B-2-14│ │ │ 廣告網站轉讓切結書 │ │ │ │ │ 十頁 │ ├───┼───────┼─────────┼───────────┤ │B-2-15│ │ │ 收費明細表 一冊 │ ├───┼───────┼─────────┼───────────┤ │㈣ │93.1.14 │台中市○○路○段一│ ELT行銷聯盟營運計 │ │D-1 │10:30-12:35 │三○號九樓 │ 劃 一冊 │ ├───┼───────┼─────────┼───────────┤ │D-2 │ │ │ 會員名冊㈠~㈨ 九冊 │ │ │ │ │ │ ├───┼───────┼─────────┼───────────┤ │D-3 │ │ │ E席位分紅明細表 │ │ │ │ │ 一頁 │ ├───┼───────┼─────────┼───────────┤ │D-4 │ │ │ 廣告網站轉讓切結書 │ │ │ │ │ 一冊 │ ├───┼───────┼─────────┼───────────┤ │D-5 │ │ │ 會員申請書 一冊 │ ├───┼───────┼─────────┼───────────┤ │D-6 │ │ │ 崇德營業處內部文件 │ │ │ │ │ 一冊 │ ├───┼───────┼─────────┼───────────┤ │D-7 │ │ │ 匯款單 一頁 │ ├───┼───────┼─────────┼───────────┤ │D-8 │ │ │ 網站現金收入憑證 │ │ │ │ │ 一本 │ ├───┼───────┼─────────┼───────────┤ │D-9 │ │ │ 喪葬補助金文件 一冊 │ ├───┼───────┼─────────┼───────────┤ │D-10 │ │ │ 富民黨大會手冊 一冊 │ ├───┼───────┼─────────┼───────────┤ │D-11 │ │ │ 各式會員卡㈠~㈡ 二冊 │ └───┴───────┴─────────┴───────────┘ 附表一之四: ┌───┬───────┬─────────┬───────────┐ │編號 │搜索時間 │搜索地點 │ 查扣之物品 │ ├───┼───────┼─────────┼───────────┤ │㈠ │93.8.12 │台北縣萬里鄉大坪五│ 戊○○○國際集團章誌 │ │1-1 │16:20-18:30 │二之二號(D○○)│ 二塊 │ ├───┼───────┼─────────┼───────────┤ │1-2 │ │ │ CORPORATE SEAL 鋼印 │ │ │ │ │ 一枚 │ ├───┼───────┼─────────┼───────────┤ │1-3 │ │ │ APEX LOMMERCIAL HOLD-│ │ │ │ │ INGS 橡皮章 二枚 │ ├───┼───────┼─────────┼───────────┤ │1-4 │ │ │ PRACTRCE 胸章 一個 │ ├───┼───────┼─────────┼───────────┤ │1-5 │ │ │ 廖建安戊○○○名片 │ │ │ │ │ 二盒 │ ├───┼───────┼─────────┼───────────┤ │1-6 │ │ │ 富民論 一本 │ ├───┼───────┼─────────┼───────────┤ │1-7 │ │ │ ELTMALL全球電子商 │ │ │ │ │ 務六十四張 │ ├───┼───────┼─────────┼───────────┤ │1-8 │ │ │ 21世紀營銷培訓事業 │ │ │ │ │ 三本 │ ├───┼───────┼─────────┼───────────┤ │1-9 │ │ │ ELT 培訓計劃書 │ │ │ │ │ 一份 │ ├───┼───────┼─────────┼───────────┤ │1-10 │ │ │ 富民當委任書 │ │ │ │ │ 七張 │ ├───┼───────┼─────────┼───────────┤ │㈡ │ 93.8.12 │其隆市○○路四九巷│ 手抄筆記 四份 │ │2-1 │ │一六號之一(蔡經緯│ │ │ │ │) │ │ ├───┼───────┼─────────┼───────────┤ │2-2 │ │ │ 聯合網通及縱橫網通請 │ │ │ │ │ 款單 二份 │ ├───┼───────┼─────────┼───────────┤ │2-3 │ │ │ 聯合網通合書 一份 │ ├───┼───────┼─────────┼───────────┤ │2-4 │ │ │ D○○委任契約書 │ │ │ │ │ 一份 │ ├───┼───────┼─────────┼───────────┤ │2-5 │ │ │ 蔡經瑋彰化銀行存摺 │ │ │ │ │ 一本 │ ├───┼───────┼─────────┼───────────┤ │2-6 │ │ │ 蔡經瑋華南銀行存摺 │ │ │ │ │ 一本 │ ├───┼───────┼─────────┼───────────┤ │2-7 │ │ │ 周俊賢基隆二信存摺 │ │ │ │ │ 一本 │ ├───┼───────┼─────────┼───────────┤ │2-8 │ │ │ 基隆二信金融卡 一張 │ ├───┼───────┼─────────┼───────────┤ │2-9 │ │ │ 電腦 二台 │ ├───┼───────┼─────────┼───────────┤ │㈢ │93.8.12 │台北市○○區○○街│ 戊○○○(ELT)會 │ │3-1 │15:30-16:30 │二九號二樓(大澤顧│ 員結訓證書 十二張 │ │ │ │問有限公司)(謝武│ │ │ │ │霖) │ │ ├───┼───────┼─────────┼───────────┤ │3-2 │ │ │ 戊○○○(ELT)電 │ │ │ │ │ 子商務會員卡 十八張 │ ├───┼───────┼─────────┼───────────┤ │3-3 │ │ │ 戊○○○服務站管理處 │ │ │ │ │ (通訊地點表) │ ├───┼───────┼─────────┼───────────┤ │㈣ │93.8.12 │台北市○○街一○號│ 聯合網通公司統一發票 │ │4-1 │16:25-16:55 │B1之二(林書齊)│ 章 一枚 │ ├───┼───────┼─────────┼───────────┤ │4-2 │ │ │ 聯合網通公司章 一枚 │ ├───┼───────┼─────────┼───────────┤ │4-3 │ │ │ 聯合網通合約書 一本 │ ├───┼───────┼─────────┼───────────┤ │4-4 │ │ │ 聯合網通網路開店契約 │ │ │ │ │ 書 一本 │ ├───┼───────┼─────────┼───────────┤ │㈤ │93.8.12 │台北市○○○路○段│ 聯合網通公司簡介 一本│ │5-1 │10:50-11:30 │一三七巷五四號一樓│ │ │ │ │(微碩科技有限公司│ │ │ │ │)(張國禎) │ │ ├───┼───────┼─────────┼───────────┤ │5-2 │ │ │ 聯合網通公司網路開店 │ │ │ │ │ 契約書 一本 │ ├───┼───────┼─────────┼───────────┤ │5-3 │ │ │ 聯合網路服務合約書 │ │ │ │ │ 一本 │ ├───┼───────┼─────────┼───────────┤ │5-4 │ │ │ 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 │ │ │ │ │ 記證(微碩科技有限公 │ │ │ │ │ 司) 影本一張 │ ├───┼───────┼─────────┼───────────┤ │5-5 │ │ │ 數位電視 一台 │ ├───┼───────┼─────────┼───────────┤ │5-6 │ │ │ 聯合網通公司網站內容 │ │ │ │ │ 一本 │ ├───┼───────┼─────────┼───────────┤ │㈥ │93.8.12 │台北市○○街二八四│ 名片 三盒 │ │6-1 │14:30-14:50 │巷二二弄六三號二樓│ │ │ │ │(歐陽萬鵬) │ │ ├───┼───────┼─────────┼───────────┤ │6-2 │ │ │ 戊○○○網站憑證 │ │ │ │ │ 三十二張 │ ├───┼───────┼─────────┼───────────┤ │㈦ │93.8.12 │台中市○○路四七巷│ 名片 三十三張 │ │7-1 │11:00-11:30 │一一樓之一五(周俊│ │ │ │ │賢) │ │ ├───┼───────┼─────────┼───────────┤ │7-2 │ │ │ 會員卡 十二張 │ ├───┼───────┼─────────┼───────────┤ │7-3 │ │ │ 繳費收據 七張 │ ├───┼───────┼─────────┼───────────┤ │7-4 │ │ │ 申請暨契書 三張 │ ├───┼───────┼─────────┼───────────┤ │7-5 │ │ │ 通訊錄 二張 │ ├───┼───────┼─────────┼───────────┤ │㈧ │93.8.12 │ 台中縣梧鎮四維 │ 聯合網通合作行銷站( │ │8-1 │16:00-16:40 │ 東路一五七號七 │ 股)公司企劃書 │ │ │ │ 樓 (吳建龍) │ 二本 │ ├───┼───────┼─────────┼───────────┤ │㈨ │93.8.12 │台中市○○區○○路│ 網站客戶編號圖表 │ │9-1 │09:30-09:45 │一八巷一七弄二號(│ 十九張 │ │ │ │D○○) │ │ ├───┼───────┼─────────┼───────────┤ │9-2 │ │ │ 獎勵辦法 二張 │ ├───┼───────┼─────────┼───────────┤ │9-3 │ │ │ 聯合網知店業主編號表 │ │ │ │ │ 九張 │ ├───┼───────┼─────────┼───────────┤ │9-4 │ │ │ 中信銀行帳戶明細影本 │ │ │ │ │ (戶名:謝添國) │ │ │ │ │一張 │ ├───┼───────┼─────────┼───────────┤ │9-5 │ │ │ 手抄計劃書(應聘人員 │ │ │ │ │ ) 一張 │ ├───┼───────┼─────────┼───────────┤ │9-6 │ │ │ 手抄帳本 一張 │ ├───┼───────┼─────────┼───────────┤ │9-7 │ │ │ 手抄分紅試算表 二張 │ ├───┼───────┼─────────┼───────────┤ │㈩ │93.8.12 │台北市○○區○○路│ CISCO PIX515E │ │10-1 │19:25-19:55 │一五○號三樓(張秀│ 一部 │ │ │ │霞) │ │ ├───┼───────┼─────────┼───────────┤ │10-2 │ │ │ MAXTOR NAS-4100 │ │ │ │ │ 一部 │ ├───┼───────┼─────────┼───────────┤ │10-3 │ │ │ COMPAQ ML370G2 │ │ │ │ │ 一部 │ ├───┼───────┼─────────┼───────────┤ │10-4 │ │ │ 一般 IPC 一部 │ ├───┼───────┼─────────┼───────────┤ │10-5 │ │ │ 一般 IPC 一部 │ ├───┼───────┼─────────┼───────────┤ │10-6 │ │ │ STORAGE 一部 │ ├───┼───────┼─────────┼───────────┤ │10-7 │ │ │ IPC CASE 一部 │ ├───┼───────┼─────────┼───────────┤ │ │93.9.9 │台中市○○路九八號│ 世華銀行存摺(D○○ │ │11-1 │11:00-14:30 │(蔡經緯) │ 000-00-000000-0)一本│ ├───┼───────┼─────────┼───────────┤ │11-2 │ │ │ 世華銀行存摺(D○○ │ │ │ │ │ 000-00 000000 0)一本│ ├───┼───────┼─────────┼───────────┤ │11-3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廖 │ │ │ │ │ 文志) 一本 │ ├───┼───────┼─────────┼───────────┤ │11-4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世 │ │ │ │ │ 界共享報) 一本 │ ├───┼───────┼─────────┼───────────┤ │11-5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萬 │ │ │ │ │ 里仙境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000000000)一本 │ ├───┼───────┼─────────┼───────────┤ │11-6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萬 │ │ │ │ │ 里仙境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000000000)一本 │ ├───┼───────┼─────────┼───────────┤ │11-7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共 │ │ │ │ │ 享電訊網路購物公司) │ │ │ │ │ 一本 │ ├───┼───────┼─────────┼───────────┤ │11-8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奇 │ │ │ │ │ 世界科技公司,0000000│ │ │ │ │ 34132)一本 │ ├───┼───────┼─────────┼───────────┤ │11-9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奇 │ │ │ │ │ 世界科技公司) 一本 │ ├───┼───────┼─────────┼───────────┤ │11-10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奇 │ │ │ │ │ 世界科技公司,0000000│ │ │ │ │ 58251) 一本 │ ├───┼───────┼─────────┼───────────┤ │11-11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奇 │ │ │ │ │ 世界科技公司) 一本 │ ├───┼───────┼─────────┼───────────┤ │11-12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奇 │ │ │ │ │ 世界科技公司) 一本 │ ├───┼───────┼─────────┼───────────┤ │11-13 │ │ │ 第一銀行存摺(奇世界 │ │ │ │ │ 科技公司) 一本 │ ├───┼───────┼─────────┼───────────┤ │11-14 │ │ │ 安泰商業銀行存摺(許 │ │ │ │ │ 英丹) 一本 │ ├───┼───────┼─────────┼───────────┤ │11-15 │ │ │ 日盛銀行存摺(許英丹 │ │ │ │ │ ) 一本 │ ├───┼───────┼─────────┼───────────┤ │11-16 │ │ │ 日盛銀行存摺(許英丹 │ │ │ │ │ ) 一本 │ ├───┼───────┼─────────┼───────────┤ │11-17 │ │ │ 第一銀行存摺(許英丹 │ │ │ │ │ ) 一本 │ ├───┼───────┼─────────┼───────────┤ │11-18 │ │ │ 第一銀行存摺(法律人 │ │ │ │ │ 生網路公司.D○○) │ │ │ │ │ 一本 │ ├───┼───────┼─────────┼───────────┤ │11-19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超 │ │ │ │ │ 越世紀科技公司)一本 │ ├───┼───────┼─────────┼───────────┤ │11-20 │ │ │ 世華銀行存摺(超越世 │ │ │ │ │ 紀科技公司) 一本 │ ├───┼───────┼─────────┼───────────┤ │11-21 │ │ │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超 │ │ │ │ │ 越世紀科技公司)一本 │ ├───┼───────┼─────────┼───────────┤ │11-22 │ │ │中國信託存摺(俞天德)│ │ │ │ │ 一本 │ ├───┼───────┼─────────┼───────────┤ │11-23 │ │ │中國信託存摺(俞天德)│ │ │ │ │ 一本 │ ├───┼───────┼─────────┼───────────┤ │11-24 │ │ │中國信託存摺(俞天德)│ │ │ │ │ 一本 │ ├───┼───────┼─────────┼───────────┤ │11-25 │ │ │中國信託存摺(俞天德)│ │ │ │ │ 一本 │ ├───┼───────┼─────────┼───────────┤ │11-26 │ │ │中國信託存摺(俞天德)│ │ │ │ │ 一本 │ ├───┼───────┼─────────┼───────────┤ │11-27 │ │ │中國信託存摺(俞天德)│ │ │ │ │ 一本 │ ├───┼───────┼─────────┼───────────┤ │11-28 │ │ │中國信託存摺(俞天德)│ │ │ │ │ 一本 │ ├───┼───────┼─────────┼───────────┤ │11-29 │ │ │中國信託存摺(俞天德)│ │ │ │ │ 一本 │ ├───┼───────┼─────────┼───────────┤ │11-30 │ │ │ 台北銀行存摺(共享人 │ │ │ │ │ 生電訊公司) 一本 │ ├───┼───────┼─────────┼───────────┤ │11-31 │ │ │ 華僑銀行存摺(共享人 │ │ │ │ │ 生電訊公司)一本 │ ├───┼───────┼─────────┼───────────┤ │11-32 │ │ │ 第一商業銀存摺(共享 │ │ │ │ │ 人生電訊公司)一本 │ ├───┼───────┼─────────┼───────────┤ │11-33 │ │ │ 世華銀行存摺(共享人 │ │ │ │ │ 生電訊公司)一本 │ ├───┼───────┼─────────┼───────────┤ │11-34 │ │ │ 第一銀行存摺(D○○ │ │ │ │ │ ) 一本 │ ├───┼───────┼─────────┼───────────┤ │11-35 │ │ │ 第一銀行存摺(共享人 │ │ │ │ │ 生電訊購物公司) 一本│ ├───┼───────┼─────────┼───────────┤ │11-36 │ │ │ 第一銀行存摺(共享人 │ │ │ │ │ 生電訊網路公司)一本 │ │ │ │ │ │ ├───┼───────┼─────────┼───────────┤ │11-37 │ │ │ 第一銀行存摺(共享人 │ │ │ │ │ 生電訊網路公司)一本 │ ├───┼───────┼─────────┼───────────┤ │11-38 │ │ │ 第一銀行代收款項紀錄 │ │ │ │ │ 簿(戊○○○電訊網路 │ │ │ │ │ 公司) 一本 │ ├───┼───────┼─────────┼───────────┤ │11-39 │ │ │ 世華銀行代收款項紀錄 │ │ │ │ │ 簿(戊○○○電訊網路 │ │ │ │ │ 公司) 一本 │ ├───┼───────┼─────────┼───────────┤ │11-40 │ │ │ 中國商銀金融卡 一張 │ ├───┼───────┼─────────┼───────────┤ │11-41 │ │ │ 彰化銀行金融卡 一張 │ ├───┼───────┼─────────┼───────────┤ │11-42 │ │ │ 世華銀行金融卡 一張 │ ├───┼───────┼─────────┼───────────┤ │11-43 │ │ │ 世華銀行存摺(陳世明 │ │ │ │ │ ) 一本 │ ├───┼───────┼─────────┼───────────┤ │11-44 │ │ │ 萬通銀行存摺(廖美珠 │ │ │ │ │ ) 一本 │ ├───┼───────┼─────────┼───────────┤ │11-45 │ │ │ 日盛銀行存摺(張秀卿 │ │ │ │ │ ) 一本 │ ├───┼───────┼─────────┼───────────┤ │11-46 │ │ │ 萬通銀行存摺(廖美珠 │ │ │ │ │ ) 一本 │ ├───┼───────┼─────────┼───────────┤ │11-47 │ │ │ 萬通銀行存摺(謝來發 │ │ │ │ │ ) 一本 │ ├───┼───────┼─────────┼───────────┤ │11-48 │ │ │ 新竹管理處名下名單位 │ │ │ │ │ 明細磁片 一片 │ ├───┼───────┼─────────┼───────────┤ │11-50 │ │ │ 磁片 一片 │ ├───┼───────┼─────────┼───────────┤ │11-51 │ │ │ 磁片 一片 │ ├───┼───────┼─────────┼───────────┤ │11-52 │ │ │ 磁片 一片 │ ├───┼───────┼─────────┼───────────┤ │11-53 │ │ │ 磁片 一片 │ ├───┼───────┼─────────┼───────────┤ │11-54 │ │ │ 磁片 一片 │ ├───┼───────┼─────────┼───────────┤ │11-55 │ │ │ 磁片 一片 │ ├───┼───────┼─────────┼───────────┤ │11-56 │ │ │ 磁片 一片 │ ├───┼───────┼─────────┼───────────┤ │11-57 │ │ │ 磁片 一片 │ ├───┼───────┼─────────┼───────────┤ │11-58 │ │ │ 磁片 一片 │ ├───┼───────┼─────────┼───────────┤ │11-59 │ │ │ 印章 十六枚 │ ├───┼───────┼─────────┼───────────┤ │11-60 │ │ │ 九十二年六月進展表 │ │ │ │ │ 四張 │ ├───┼───────┼─────────┼───────────┤ │11-61 │ │ │ 公司執照 六張 │ ├───┼───────┼─────────┼───────────┤ │11-62 │ │ │ 中國信託存摺(傅潤孫 │ │ │ │ │ ) 一本 │ ├───┼───────┼─────────┼───────────┤ │11-63 │ │ │ 世華銀行存摺(萬里仙 │ │ │ │ │ 境) 一本 │ ├───┼───────┼─────────┼───────────┤ │11-64 │ │ │ 第一銀行支票簿(許英 │ │ │ │ │ 丹) 一本,二十七張 │ ├───┼───────┼─────────┼───────────┤ │11-65 │ │ │ 第一銀行支票簿(超越 │ │ │ │ │ 世紀公司) 二本 │ ├───┼───────┼─────────┼───────────┤ │11-66 │ │ │ 第一銀行支票簿(共享 │ │ │ │ │ 人生公司) 一本 │ ├───┼───────┼─────────┼───────────┤ │11-67 │ │ │ 華僑銀行支票簿(許英 │ │ │ │ │ 丹) 二本 │ ├───┼───────┼─────────┼───────────┤ │11-68 │ │ │ 世華銀行支票簿(共享 │ │ │ │ │ 人生公司) 三本 │ ├───┼───────┼─────────┼───────────┤ │11-69 │ │ │ 世華銀行支票簿(光原 │ │ │ │ │ 數位系統整合公司) │ │ │ │ │ 一本 │ ├───┼───────┼─────────┼───────────┤ │11-70 │ │ │ 世華銀行支票簿(奇世 │ │ │ │ │ 界科技公司) 三本 │ ├───┼───────┼─────────┼───────────┤ │11-71 │ │ │ 世華聯合銀行支票簿( │ │ │ │ │ 超越世紀公司) 一本 │ ├───┼───────┼─────────┼───────────┤ │11-72 │ │ │ 共僑銀行支票簿(共享 │ │ │ │ │ 人生) 一本 │ ├───┼───────┼─────────┼───────────┤ │11-73 │ │ │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簿( │ │ │ │ │ 奇世界科技公司)六本 │ ├───┼───────┼─────────┼───────────┤ │11-74 │ │ │ 中國信託銀行公司支票 │ │ │ │ │ 簿(共享電訊網路購物 │ │ │ │ │ 公司) 四本 │ ├───┼───────┼─────────┼───────────┤ │11-75 │ │ │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簿( │ │ │ │ │ 萬里仙境開發公司) │ │ │ │ │ 一本 │ ├───┼───────┼─────────┼───────────┤ │11-76 │ │ │ 全省站表號 十六張 │ ├───┼───────┼─────────┼───────────┤ │11-77 │ │ │ 第一銀行網路銀行交易 │ │ │ │ │ 明細 二張 │ ├───┼───────┼─────────┼───────────┤ │11-78 │ │ │ 月租費收支明細表 │ │ │ │ │ 三十一張 │ ├───┼───────┼─────────┼───────────┤ │11-79 │ │ │ 財產總檔 一本 │ ├───┼───────┼─────────┼───────────┤ │11-80 │ │ │ 第一銀行支票簿(許英 │ │ │ │ │ 丹) 七本 │ ├───┼───────┼─────────┼───────────┤ │11-81 │ │ │ 世華銀行支票簿(共享 │ │ │ │ │ 人生國際公司) 一本 │ ├───┼───────┼─────────┼───────────┤ │11-82 │ │ │ 世華銀行支票簿(奇世 │ │ │ │ │ 界科技公司) 一本 │ ├───┼───────┼─────────┼───────────┤ │11-83 │ │ │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簿( │ │ │ │ │ 共享電訊網路購物公司 │ │ │ │ │ ) 二本 │ ├───┼───────┼─────────┼───────────┤ │11-84 │ │ │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簿( │ │ │ │ │ 奇世界科技公司)二本 │ ├───┼───────┼─────────┼───────────┤ │11-85 │ │ │ 磁片 一片 │ ├───┼───────┼─────────┼───────────┤ │11-86 │ │ │ 磁片 一片 │ ├───┼───────┼─────────┼───────────┤ │11-87 │ │ │ 磁片 一片 │ ├───┼───────┼─────────┼───────────┤ │11-88 │ │ │ 磁片 一片 │ ├───┼───────┼─────────┼───────────┤ │11-89 │ │ │ 磁片 一片 │ ├───┼───────┼─────────┼───────────┤ │11-90 │ │ │ 磁片 一片 │ ├───┼───────┼─────────┼───────────┤ │ │ 93.9.20 │台中市○○區○○路│ LEMEL 電腦主機 │ │12-1 │17:20-17:30 │九八號(張國禎) │ 一台(所有人D○○)│ └───┴───────┴─────────┴───────────┘ 附表二: ┌───┬────────┬──────┬─────┬─────────┐ │卡 別│時      間│數    量│單   價│金       額│ ├───┼────────┼──────┼─────┼─────────┤ │E 卡│九十年七月以前 │一萬五千號 │三千二百元│四千八百萬    │ │   │        │      │     │         │ ├───┼────────┼──────┼─────┼─────────┤ │E 卡│九十年七月以後 │四萬五千號 │三千七百元│一億六千六千六百五│ │   │        │      │     │十萬       │ ├───┼────────┼──────┼─────┼─────────┤ │L 卡│九十年七月以前 │一千四百九十│六千元  │八百九十七萬六千元│ │   │        │六張    │     │         │ ├───┼────────┼──────┼─────┼─────────┤ │L 卡│九十年七月以後 │三千八百九十│八千元  │三千零九十七萬六千│ │   │        │二張    │     │元        │ ├───┴────────┴──────┴─────┴─────────┤ │合計金額:二億五千四百四十五萬二千元                 │ └───────────────────────────────────┘ 附表三、 ┌───┬─────┬───────────┬───────────┐ │編號 │姓名 │購買之L卡、E卡數量 │ 備 註 │ ├───┼─────┼───────────┼───────────┤ │1. │闕寶鳳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年七月六日加入。│ │ │ │ │ 與戊○○○公司簽約。│ │ │ │ │⑵費用繳付一萬零七千元│ │ │ │ │ 。 │ ├───┼─────┼───────────┼───────────┤ │2. │周李滿 │購買E卡十三張、L卡一│⑴九十年七月十日加入。│ │ │ │張。 │ 與戊○○○公司簽約。│ │ │ │ │⑵尚未領取回饋金。 │ ├───┼─────┼───────────┼───────────┤ │3. │何明玉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年十月加入。與超│ │ │ │ │ 越公司簽約。 │ │ │ │ │⑵尚未領取回饋金。 │ ├───┼─────┼───────────┼───────────┤ │4. │李華琴 │購買E卡二十六張。 │⑴九十年九月加入。與超│ │ │ │ │ 越公司簽約。 │ │ │ │ │⑵繳付八萬八千八百元購│ │ │ │ │ 買E卡二十六張,及月│ │ │ │ │ 租費每張每月一千元。│ ├───┼─────┼───────────┼───────────┤ │5. │胡義雄 │購買E卡二十張,L卡二│⑴九十年六月間加入。與│ │ │ │張。 │ 超越公司簽約。 │ │ │ │ │⑵繳付五萬元購買二十張│ │ │ │ │ E卡,及月租費每月一│ │ │ │ │ 千元。 │ ├───┼─────┼───────────┼───────────┤ │6. │陳文誠 │購買E卡五張。 │⑴九十年七月間加入。 │ │ │ │ │⑵領取第一張E卡之回饋│ │ │ │ │ 金三萬五千元。 │ │ │ │ │(以上被害人相關筆錄附│ │ │ │ │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 │ │ │ │一八八號卷) │ ├───┼─────┼───────────┼───────────┤ │7. │陳秀春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⑴九十年六月在戊○○○│ │ │ │卡二百五十張。 │ 公司總公司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六百多萬元。│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 │ │(本院卷㈡) │ ├───┼─────┼───────────┼───────────┤ │8. │江月純 │購買七個網站。 │⑴九十三年六月初加入。│ │ │ │ │ 與聯合網通公司簽約。│ │ │ │ │⑵費用繳付十五萬元。未│ │ │ │ │ 領取回饋金。 │ ├───┼─────┼───────────┼───────────┤ │9. │鄭自強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 │⑴九十三年四月間加入。│ │ │ │ │ 與聯合網通公司簽約。│ │ │ │ │⑵費用繳付十一萬三千六│ │ │ │ │ 百元。 │ ├───┼─────┼───────────┼───────────┤ │10 │曾溪源 │ │⑴九十三年四月間加入。│ │ │ │ │ 與聯合網通簽約。 │ │ │ │ │⑵費用繳付六萬元。 │ │ │ │ │(本院卷㈣) │ ├───┼─────┼───────────┼───────────┤ │11. │辰○○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 │ │卡。 │ 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三百零九萬八│ │ │ │ │ 百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 │ │ 。 │ ├───┼─────┼───────────┼───────────┤ │12. │壬○○○ │向鄭秀合購買E卡二張,│⑴ │ │ │ │向汪復綠購買E卡三十六│⑵費用繳付七十七萬七千│ │ │ │張。 │ 六百元。 │ ├───┼─────┼───────────┼───────────┤ │13. │林壽珠 │購買E卡。 │⑴ │ │ │ │ │⑵費用繳付一千多萬元。│ ├───┼─────┼───────────┼───────────┤ │14. │許金銀 │計投資四百餘萬元 │ ⑴九十一年五月份在桃 │ │ │ │ │ 園管理處加入,嗣升 │ │ │ │ │ 為會長。 │ ├───┼─────┼───────────┼───────────┤ │15. │鍾日鴻 │以自己名義購買E卡一百│ ⑴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在 │ │ │ │二十張。 │ 桃園管理處加入。 │ │ │ │ │ ⑵前後曾領取四萬元獎 │ │ │ │ │ 金。 │ ├───┼─────┼───────────┼───────────┤ │16. │陳泗足 │購買E卡十張、L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 │ │ │ │ 在桃園管理處加入。 │ │ │ │ │ ⑵僅領取介紹費計五、 │ │ │ │ │ 六萬元,未曾領取回 │ │ │ │ │ 饋金。 │ ├───┼─────┼───────────┼───────────┤ │17. │謝竹雄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 ⑴九十年六月在桃園管 │ │ │ │卡二百五十張。L卡一張│ 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計繳三百餘萬元 │ │ │ │ │ ,僅領回一期二千五 │ │ │ │ │ 百元之回饋金。 │ ├───┼─────┼───────────┼───────────┤ │18. │李雙福 │ │ ⑴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在 │ │ │ │ │ 新竹服務處加入。九 │ │ │ │ │ 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 │ │ │ │ 新竹服務處停止營業 │ │ │ │ │ 。 │ │ │ │ │ ⑵計投資一千萬元。未 │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19. │徐玉帶 │購買L卡、E卡各一張 │ ⑴九十一年八月加入。 │ │ │ │ │ ⑵計繳付一萬四千七百 │ │ │ │ │ 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 │ │ │ 。 │ ├───┼─────┼───────────┼───────────┤ │20. │劉一統 │購買E卡二張、L卡四張│ ⑴九十年九月間加入。 │ │ │ │。 │ ⑵嗣E卡二張轉讓與上 │ │ │ │ │ 線葛富國。 │ ├───┼─────┼───────────┼───────────┤ │21. │施慎 │購買E卡、L卡各一張。│ ⑴九十年九月間加入。 │ │ │ │ │ ⑵未領取回饋金。 │ ├───┼─────┼───────────┼───────────┤ │22. │邱秀霖 │購買E卡六張 │ ⑴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 │ │ │ │ │ 一日加入。 │ │ │ │ │ ⑵未曾領取回饋金。 │ ├───┼─────┼───────────┼───────────┤ │23. │王賜仁 │購買E卡五張 │ ⑴九十一年八月間加入 │ │ │ │ │ 。 │ │ │ │ │ ⑵未曾領取回饋金。 │ ├───┼─────┼───────────┼───────────┤ │24. │楊吳金昭 │購買E卡一張。 │ ⑴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 │ │ │ │ 在屏東服務處加入。 │ │ │ │ │ ⑵未曾領取回饋金。 │ ├───┼─────┼───────────┼───────────┤ │25. │許金葉 │購買E卡二張。 │ ⑴九十年十一月間在台 │ │ │ │ │ 東加入。至九十一年 │ │ │ │ │ 三月間離開。 │ │ │ │ │ ⑵未曾領取回饋金。 │ ├───┼─────┼───────────┼───────────┤ │26. │李賢隆 │購買L卡三張、E卡二十│ ⑴九十年七月間在桃園 │ │ │ │張。 │ 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計五十餘萬 │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27. │袁奕萬 │購買E卡五十張 │ ⑴九十一年九月在桃園 │ │ │ │ │ 管理處加入。 │ │ │ │ │ ⑵未曾領取回饋金。 │ ├───┼─────┼───────────┼───────────┤ │28. │戴全明 │以自己及名義購買E卡一│ ⑴在台中市崇德管理處 │ │ │ │百二十四張。 │ 加入。 │ │ │ │ │ ⑵繳交費用計二百多萬 │ │ │ │ │ 元。未曾領取回金。 │ ├───┼─────┼───────────┼───────────┤ │29. │黃麗珠 │購買E卡三百八十一張、│ ⑴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 │ │ │L卡二十張。 │ 在桃園管理處加入。 │ │ │ │ │ ⑵繳交費用計四百多萬 │ │ │ │ │ 元。領取業務獎金計 │ │ │ │ │ 三萬元。 │ ├───┼─────┼───────────┼───────────┤ │30. │曾宥驊 │購買E卡一百零四張。 │ ⑴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 │ │ │ │ │ 五日在管理處加入。 │ │ │ │ │ ⑵僅領取業務金。 │ ├───┼─────┼───────────┼───────────┤ │31. │王麗卿 │購買E卡四十六張、L卡│ ⑴九十一年七月初在桃 │ │ │ │六張。 │ 園箜理處加入。 │ │ │ │ │ ⑵繳交費用計四百多萬 │ │ │ │ │ 元。領取業務獎金計 │ │ │ │ │ 三萬元,未曾領取回 │ │ │ │ │ 饋金。 │ ├───┼─────┼───────────┼───────────┤ │32. │羅月圓 │購買E卡。 │ ⑴九十一年十一月加入 │ │ │ │ │ 。 │ │ │ │ │ ⑵計投資一千萬元。 │ ├───┼─────┼───────────┼───────────┤ │33. │張秀卿 │購買E卡四十多張。 │ ⑴八十九年間加入。 │ │ │ │ │ ⑵計投資一百萬元。支 │ │ │ │ │ 領取到回饋金。 │ ├───┼─────┼───────────┼───────────┤ │34. │麥康哲 │購買E卡 │ ⑴九十年五、六月間在 │ │ │ │ │ 台北市○○路總部加 │ │ │ │ │ 入。 │ │ │ │ │ ⑵有領取到回饋金、獎 │ │ │ │ │ 金及有使用公司提供 │ │ │ │ │ 之網站從事商品銷售 │ │ │ │ │ 。 │ │ │ │ │(以上被害人之相關筆錄│ │ │ │ │附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 │ │ │ │四三六號卷宗) │ ├───┼─────┼───────────┼───────────┤ │35. │沈國來 │購買E卡三十六張,L卡│ ⑴九十二年五月份在北 │ │ │ │三張。 │ 斗管理處252站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十月。沒有領到回饋 │ │ │ │ │ 金。 │ ├───┼─────┼───────────┼───────────┤ │36. │沈琨智 │購買E卡三十六張、L卡│ ⑴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 │ │ │二張。 │ 在北斗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至九十二年十 │ │ │ │ │ 月份。未曾領到回饋 │ │ │ │ │ 金。 │ ├───┼─────┼───────────┼───────────┤ │37. │高孟秋 │以自己及母親高劉美名義│ ⑴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 │ │ │ │購買E卡二張 │ 在彰化167分會加入。│ │ │ │ │ 未領過回饋金。 │ ├───┼─────┼───────────┼───────────┤ │38. │湯顏素絹 │以自己及夫湯永裕購買E│ ⑴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在 │ │ │ │卡五張、L卡二張。 │ 彰化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二萬元。未 │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39. │王子雲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 ⑴九十一年三月二日在 │ │ │ │卡二十四張、L卡一張。│ 彰化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計繳付十萬八千 │ │ │ │ │ 八百元。未曾領取回 │ │ │ │ │ 饋金。 │ ├───┼─────┼───────────┼───────────┤ │40. │蘇秀梅 │以母親蘇蔡秋玉名義購買│ ⑴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 │ │ │ │E卡、L卡各一張。 │ 日在彰化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四月。未曾領取回饋 │ │ │ │ │ 金。 │ ├───┼─────┼───────────┼───────────┤ │41. │高淑女 │以自己及婆婆林丁稼名義│ ⑴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 │ │ │購買卡四張、L卡二張。│ 在彰化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五月。未曾領取回饋 │ │ │ │ │ 金。 │ ├───┼─────┼───────────┼───────────┤ │42. │陳俊宇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 ⑴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 │ │ │ │卡二十七張、L卡七張。│ 日在員林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四月份,計二十七萬 │ │ │ │ │ 六千九百元。未曾領 │ │ │ │ │ 取回饋金。 │ ├───┼─────┼───────────┼───────────┤ │43. │洪美滿 │ 購買E卡、L卡各一張 │ ⑴九十一年三月間在彰 │ │ │ │ 。 │ 化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計九千元。 │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44. │郭新川 │ 以自己及父母、岳父名 │ ⑴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在 │ │ │ │ 義購買E卡二張、L卡 │ 彰化分會加入。 │ │ │ │ 三張。 │ ⑵用計繳付十萬元。未 │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45. │張江龍 │ 以自己及妻名義購買E │ ⑴執十一年三月四日在 │ │ │ │ 卡、L卡各一張 │ 彰化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九月,計三萬六千元 │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46. │吳連比 │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 │ ⑴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 │ │ │ │ E卡三十六張、L卡八 │ 日在彰化管理處加入 │ │ │ │ 張。 │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一月,計十八萬元。 │ │ │ │ │ 未曾領回饋金。 │ ├───┼─────┼───────────┼───────────┤ │47. │張立憲 │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 │ ⑴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 │ │ │ │ E卡三十九張、L卡四 │ 日在彰化管理處加入 │ │ │ │ 張。 │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四月,計繳付五十萬 │ │ │ │ │ 七千元,其中三十四 │ │ │ │ │ 張E下於九十二年一 │ │ │ │ │ 月賣回公司收回三十 │ │ │ │ │ 八萬五千元。未領過 │ │ │ │ │ 回饋金。 │ ├───┼─────┼───────────┼───────────┤ │48. │陳義步 │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在彰│ │ │ │ │ 化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六│ │ │ │ │ 月,共計一萬八千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 │ │ │ ├───┼─────┼───────────┼───────────┤ │49. │黃進福 │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加入│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六│ │ │ │ │ 月,計一萬八千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 │ │(以上被害人之相關筆錄│ │ │ │ │附於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 │ │ │ │局刑案偵查卷宗,追加起│ │ │ │ │訴部分) │ ├───┼─────┼───────────┼───────────┤ │50. │蘇賽花 │購買E卡四張 │⑴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在│ │ │ │ │ 彰化分會加入。與廣建│ │ │ │ │ 公司簽約。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二月,計七、八萬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51. │李陳秋金 │購買E卡、L卡各三張。│⑴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 │ │ │ 在彰化分處加入。與廣│ │ │ │ │ 建公司簽約。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二月,計四萬元。未曾│ │ │ │ │ 領取回饋金。 │ ├───┼─────┼───────────┼───────────┤ │52. │褚麗卿 │購買E卡、L卡各二張。│⑴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在彰│ │ │ │ │ 化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二月,計四萬元,未曾│ │ │ │ │ 領取回饋金。 │ ├───┼─────┼───────────┼───────────┤ │53. │林勤英 │購買E卡、L卡。 │ ⑴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 │ │ │ │ │ 日在彰化分處加入。 │ │ │ │ │ 與廣建公司簽約。 │ │ │ │ │ ⑵費用計繳交三十萬元 │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54. │賴信宏 │購買E卡、L卡各一張。│ ⑴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 │ │ │ │ 在彰化分處加入。與 │ │ │ │ │ 廣建公司簽約。 │ │ │ │ │ ⑵費用繳交二萬元。未 │ │ │ │ │ 領取回饋金。 │ ├───┼─────┼───────────┼───────────┤ │55. │賴劉麗珍 │購買E卡、L卡。 │ ⑴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 │ │ │ │ │ 日在彰化分處加入。 │ │ │ │ │ 與廣建公司簽約。 │ │ │ │ │ ⑵費用繳付十萬元。未 │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56. │黃招治 │購買E卡、L卡各一張。│ ⑴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在 │ │ │ │ │ 彰化分處加入。與廣 │ │ │ │ │ 建公司簽約。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值 │ │ │ │ │ 十二月,計二萬元。 │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57. │張秀慈 │購買E卡、L卡各一張。│ ⑴九十一年十月間在化 │ │ │ │ │ 分會加入。與廣建公 │ │ │ │ │ 司簽約。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九月,計二萬元。未 │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58. │賴懷德 │購買E卡、L卡二張。 │ ⑴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 │ │ │ │ │ 日在彰化分會加入。 │ │ │ │ │ 與廣建公司簽約。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七月,計四萬元。未 │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59. │張天成 │購買E卡、L卡二張。 │ ⑴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 │ │ │ │ 在彰化分處加入。與 │ │ │ │ │ 廣建公司簽約。 │ │ │ │ │ ⑵費用計繳交三萬元。 │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60. │黃金華 │購買E卡、L卡四張。 │ ⑴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 │ │ │ │ 在彰化分處加入。與 │ │ │ │ │ 廣建公司簽約。 │ │ │ │ │ ⑵費用繳交四萬元,未 │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 │ │(以上各被害人之相關筆│ │ │ │ │錄附於彰化縣警察局二林│ │ │ │ │分局林警刑字第09300138│ │ │ │ │68號刑案偵查卷宗) │ ├───┼─────┼───────────┼───────────┤ │61. │C○○ │購買E卡一百二十個單位│⑴九十年十一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三百萬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62. │蔡林宏築 │購買E卡、L卡二十張。│⑴九十年六、七月間在新│ │ │ │ │ 竹辦事處加入。 │ │ │ │ │⑵費用均已繳付完畢,領│ │ │ │ │ 取六萬三千元回饋金。│ ├───┼─────┼───────────┼───────────┤ │63. │蘇偉元 │購買E卡十二張、L卡一│⑴九十年十月間加入。 │ │ │ │張。 │ │ ├───┼─────┼───────────┼───────────┤ │64. │羅淑美 │購買E卡十二張。 │⑴在新竹辦事處加入。 │ │ │ │ │⑵費用均已繳付完畢,已│ │ │ │ │ 領取一千五百元回饋金│ │ │ │ │ 四次。 │ ├───┼─────┼───────────┼───────────┤ │65. │張國基 │購買E卡十三張。 │⑴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 │ │ 加入。與廣建公司簽約│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計九萬一千元。 │ ├───┼─────┼───────────┼───────────┤ │66. │劉錦福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 │ │ │ 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一萬八千元。│ ├───┼─────┼───────────┼───────────┤ │67. │陳細美 │購買E卡五十五單位、L│⑴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在│ │ │ │卡四個單位。 │ 新竹辦事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二百萬元,領│ │ │ │ │ 取三期共六千之回饋金│ │ │ │ │ 。 │ ├───┼─────┼───────────┼───────────┤ │68. │甘明暄 │購買E卡七張。 │⑴九十一年三月底加入。│ │ │ │ │⑵費用繳付十萬元。領取│ │ │ │ │ 一萬六千元之回饋金。│ ├───┼─────┼───────────┼───────────┤ │69. │曾月娥 │購買L卡一張,E卡十九│⑴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 │張。 │ 在新竹辦事處加入。與│ │ │ │ │ ELT全球電子商務中│ │ │ │ │ 心簽約。 │ │ │ │ │⑵費用繳付三十三萬六千│ │ │ │ │ 三百元。未曾領取回饋│ │ │ │ │ 金。 │ ├───┼─────┼───────────┼───────────┤ │70. │廖慶全 │購買L卡一張、E卡六十│⑴九十一年四月間在新竹│ │ │ │張。 │ 辦事處加入。與ELT│ │ │ │ │ 全球電子商務中心簽約│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零八萬元│ │ │ │ │ 。領取回饋金六千元二│ │ │ │ │ 期。 │ │ │ │ │(以上被害人相關筆錄附│ │ │ │ │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三│ │ │ │ │六號卷) │ ├───┼─────┼───────────┼───────────┤ │71. │劉得垣 │自己及母親劉彭玉英、姊│⑴九十年四、五月加入。│ │ │ │姊劉燕霏、劉燕欣共購買│ 九十一年三月至總部上│ │ │ │E卡二、三百張。 │ 班。 │ │ │ │ │⑵費用計二百萬元。有領│ │ │ │ │ 取幾次回饋金。 │ ├───┼─────┼───────────┼───────────┤ │72. │吳欣潞 │購買E卡四、五百張 │ ⑴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加 │ │ │ │ │ 入。九十二年五月任 │ │ │ │ │ 台北管理處處長至九 │ │ │ │ │ 十二年十二月。 │ │ │ │ │ ⑵費用繳交一千萬元。 │ ├───┼─────┼───────────┼───────────┤ │73. │官有康 │購買E卡一千六百至一千│⑴九十年七月加入。九十│ │ │ │八百張。 │ 一年五月任桃園管理處│ │ │ │ │ 處長至九十二年八月辭│ │ │ │ │ 職。 │ │ │ │ │⑵費用繳交一千四百萬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74. │林雲飛 │購買E卡、L卡十七、十│⑴九十年十月加入。 │ │ │ │八張。 │⑵費用繳交三、四十萬元│ │ │ │ │ 。回饋金領取五千二百│ │ │ │ │ 元。 │ ├───┼─────┼───────────┼───────────┤ │75. │路振福 │購買E卡、L卡共一千二│⑴九十一年初起任「共享│ │ │ │百張。 │ 人生國際集團」業務部│ │ │ │ │ 中區副總,至九十二年│ │ │ │ │ 七月一日止。 │ │ │ │ │⑵用繳付三百萬元。 │ ├───┼─────┼───────────┼───────────┤ │76. │姬惟銘 │購買E卡、L卡一百多張│⑴執十年底在台中管理處│ │ │ │。 │ 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三百多萬元。│ │ │ │ │ 領取回饋金四千元。 │ ├───┼─────┼───────────┼───────────┤ │77. │馮洞國 │購買E卡。 │⑴九十一年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八│ │ │ │ │ 月完畢,計四百多萬元│ │ │ │ │ ,領取回饋金二、三月│ │ │ │ │ 。 │ ├───┼─────┼───────────┼───────────┤ │78. │傅寵恩 │購買E卡一千多張。 │⑴九十年三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千多萬元。│ ├───┼─────┼───────────┼───────────┤ │79. │楊彩粉 │購買E卡一千多張、L卡│⑴九十年一月任職「共享│ │ │ │一張。 │ 人生國際集團」。 │ │ │ │ │⑵費用繳交一千多萬元。│ ├───┼─────┼───────────┼───────────┤ │80. │黃○○ │購買E卡二千二百多張。│⑴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 │ │ │ 加入。 │ ├───┼─────┼───────────┼───────────┤ │81. │楊芍 │購買E卡。 │⑴九十年二、三月加入。│ │ │ │ │ │ ├───┼─────┼───────────┼───────────┤ │82. │葉日欽 │購買E卡一千多張。 │⑴九十年二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千三、四百│ │ │ │ │ 萬元。 │ ├───┼─────┼───────────┼───────────┤ │83. │林黛玲 │購買E卡五百多張。 │⑴九十年三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一千多萬元,│ │ │ │ │ 有領取回饋金,尚損失│ │ │ │ │ 二、三百萬元。 │ ├───┼─────┼───────────┼───────────┤ │84. │廖夙川 │購買E卡一千多張。 │⑴九十年五、六月加入。│ │ │ │ │⑵費用繳付二千多萬元。│ ├───┼─────┼───────────┼───────────┤ │85. │陳來富 │購買E卡、L卡四、五百│⑴八十九年十二月底加入│ │ │ │張。 │ 。 │ │ │ │ │⑵損失五、六百萬元。 │ ├───┼─────┼───────────┼───────────┤ │86. │黃湘鈞 │購買E卡、L卡 │⑴九十一年三月加入。 │ ├───┼─────┼───────────┼───────────┤ │87. │李紅杏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年間加入。 │ │ │ │卡二千餘張。 │⑵費用繳付一千多萬元。│ ├───┼─────┼───────────┼───────────┤ │88. │陳貞嬡 │購買E卡一百多張。 │⑴九十一年一月加入。 │ │ │ │ │⑵損失二百多萬元。 │ ├───┼─────┼───────────┼───────────┤ │89. │黃子沄 │購買E卡一百張、L卡十│⑴九十年十、十一月加入│ │ │ │張。 │ 。 │ │ │ │ │⑵損失一百五十多萬元。│ ├───┼─────┼───────────┼───────────┤ │90. │黃聰妹 │購買E卡十六張。 │⑴九十一年十一月購買。│ │ │ │ │⑵損失三十幾萬元。 │ ├───┼─────┼───────────┼───────────┤ │91. │蔡智惠 │購買E卡街三張。 │⑴損失二十五萬左右。 │ ├───┼─────┼───────────┼───────────┤ │92. │林志龍 │購買E卡、L卡各一張。│⑴九十一年左新竹務處加│ │ │ │ │ 入。 │ │ │ │ │⑵費用繳交二萬餘元。 │ ├───┼─────┼───────────┼───────────┤ │93. │許碧女 │夫妻購買E卡各一。 │⑴九十一年五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二萬、四萬元│ │ │ │ │ 。 │ ├───┼─────┼───────────┼───────────┤ │94. │呂小玉 │購買E卡、L卡各一張。│⑴九十年間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十八期滿,損│ │ │ │ │ 失三萬多元。未領取回│ │ │ │ │ 饋金。 │ ├───┼─────┼───────────┼───────────┤ │95. │曾春月 │購買E卡十二張。 │⑴九十一年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十萬餘元,未│ │ │ │ │ 領取回饋金。 │ ├───┼─────┼───────────┼───────────┤ │96. │詹明郎 │購買E卡一百十單位。 │⑴九十年七月在新竹服務│ │ │ │ │ 處加入。 │ │ │ │ │⑵損失二百五十萬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97. │劉玉停 │購買E卡一個單位。 │⑴九十年七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十八期滿,計│ │ │ │ │ 二萬一千元,未曾領取│ │ │ │ │ 回饋金。 │ ├───┼─────┼───────────┼───────────┤ │98. │翁愛蘭 │購買E卡一單位。 │⑴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加入│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六千二百元。│ ├───┼─────┼───────────┼───────────┤ │99. │葉梁招妹 │購買E卡、L卡十二個單│⑴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加│ │ │ │位。 │ 入。 │ │ │ │ │⑵繳付十八期費用,計二│ │ │ │ │ 十五萬二千元。未曾領│ │ │ │ │ 取回饋金。 │ ├───┼─────┼───────────┼───────────┤ │100. │葉金陣 │購買E卡、L卡三個單位│⑴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加│ │ │ │。 │ 入。 │ │ │ │ │⑵繳付十期期費用,計六│ │ │ │ │ 萬三千元。未領取回饋│ │ │ │ │ 金。 │ ├───┼─────┼───────────┼───────────┤ │101. │古春蓮 │購買E卡九十張、L卡八│⑴九十年七月在新竹服務│ │ │ │張。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一百九十五萬│ │ │ │ │ 六千餘元。未曾領取回│ │ │ │ │ 饋金。 │ ├───┼─────┼───────────┼───────────┤ │102. │曾秀珍 │購買E卡三十五個單位、│⑴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砷新│ │ │ │L卡四張。 │ 竹服務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七十四萬八千│ │ │ │ │ 六百元。有領回一點回│ │ │ │ │ 饋金。 │ ├───┼─────┼───────────┼───────────┤ │103. │彭月英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四│⑴九十一年十一月在新竹│ │ │ │百零七個單位E卡。 │ 務處加入。 │ │ │ │ │⑵用繳交六百五十萬元。│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104. │邱玉嬌 │購買E卡十二個單位。 │⑴九十年十一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二十七萬元。│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105. │黃耀光 │購買E卡二個單位。 │⑴九十二年五月在新竹服│ │ │ │ │ 務處加入。 │ │ │ │ │⑵用繳付三萬元。未領取│ │ │ │ │ 回饋金。 │ ├───┼─────┼───────────┼───────────┤ │106. │余添郎 │以身己及妻名義購買E卡│⑴八十九年間在新竹服務│ │ │ │七十張、L卡三張。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七十餘萬│ │ │ │ │ 元。僅回一小部分回饋│ │ │ │ │ 金。 │ ├───┼─────┼───────────┼───────────┤ │107. │呂玉璿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⑴九十一年一月底在新竹│ │ │ │卡一百張。 │ 服務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二百多萬元。│ │ │ │ │ 有領取饋金七萬元左右│ │ │ │ │ 。 │ ├───┼─────┼───────────┼───────────┤ │108. │彭廖月瑛 │以自己名義購買E卡五十│⑴九十年間在新竹服務處│ │ │ │二張、夫彭正憲名義購買│ 加入。 │ │ │ │E卡四十五張、以女兒彭│⑵費用繳付二百五十多萬│ │ │ │詩育名義購買E卡二十九│ 元。領取四、五萬元回│ │ │ │張。 │ 饋金。 │ ├───┼─────┼───────────┼───────────┤ │109. │黃米英 │購買E卡二十七張、L卡│⑴九十一年三月在新竹服│ │ │ │一張。 │ 務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五十多萬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110. │蘇春發 │以自己及妻名義購買E卡│⑴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在新│ │ │ │十六張、L卡二張。 │ 竹服務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三十餘萬元。│ │ │ │ │ 未領取任何回饋金。 │ ├───┼─────┼───────────┼───────────┤ │111. │鍾沐清 │購買E卡五十一張、L卡│⑴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在新│ │ │ │一張。 │ 竹服務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三十多萬│ │ │ │ │ ,領取回饋金一千五百│ │ │ │ │ 元二次。 │ ├───┼─────┼───────────┼───────────┤ │112. │周吳沂庭 │以自己名義購買E卡一百│⑴九十年底在新竹服務處│ │ │ │五十張、L卡一張,女兒│ 加入。 │ │ │ │周昱君購買E卡十五張、│⑵費用繳付二百萬元,未│ │ │ │L卡一張,兒子周峻毅購│ 領取回饋金。 │ │ │ │買E卡十張、L卡一張。│ │ ├───┼─────┼───────────┼───────────┤ │113. │曾秋菊 │購買E卡十幾張。 │⑴九十年十二月間在新竹│ │ │ │ │ 服務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二十餘萬元。│ ├───┼─────┼───────────┼───────────┤ │114. │李香蘭 │購買E卡十幾張。 │⑴九十間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二十餘萬,九│ │ │ │ │ 十三年五月賣給林黛玲│ │ │ │ │ 七張取回十三萬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115. │黃正雄 │購買E卡三張。 │⑴九十一年間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三萬元。未曾│ │ │ │ │ 領取回饋金。 │ ├───┼─────┼───────────┼───────────┤ │116. │林曾秀華 │購買E卡十二張、L卡二│⑴九十一年間在新竹服務│ │ │ │張。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二十餘萬元。│ │ │ │ │ 領取回饋金三次,計三│ │ │ │ │ 萬多元。 │ ├───┼─────┼───────────┼───────────┤ │117. │林家佑 │購買E卡十二張。 │⑴九十一年間在新竹服務│ │ │ │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二十七萬六千│ │ │ │ │ 元。領取回饋金二千六│ │ │ │ │ 百元三期,計七千八百│ │ │ │ │ 元。 │ ├───┼─────┼───────────┼───────────┤ │118. │林武坤 │購買E卡十二張、L卡一│⑴九十一年五月在新竹服│ │ │ │張。 │ 務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三十餘萬元。│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119. │朱俊傑 │購買E卡八張。 │⑴九十一年四月在新竹服│ │ │ │ │ 務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十四萬五千六│ │ │ │ │ 百元。未領取回饋金。│ ├───┼─────┼───────────┼───────────┤ │120. │羅淑美 │購買E卡七十張、卡二張│⑴九十年九月間在新竹服│ │ │ │。 │ 務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十萬元。│ │ │ │ │ 領取回饋金約二十萬元│ │ │ │ │ 。 │ ├───┼─────┼───────────┼───────────┤ │121. │余添鵬 │購買E卡十二張、L卡二│⑴九十年七月在新服務處│ │ │ │張。 │ 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六十萬元。領│ │ │ │ │ 取回饋金一、二次。 │ ├───┼─────┼───────────┼───────────┤ │122. │黃秋霞 │購買E卡、L卡各一張。│⑴九十年一月在新竹服務│ │ │ │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十八期滿,領│ │ │ │ │ 取回饋金一萬多元。 │ ├───┼─────┼───────────┼───────────┤ │123. │謝佳苓 │以自及父母名義購買E卡│⑴九十年三月在新竹服務│ │ │ │三十一張、L卡四張。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十八期滿,領│ │ │ │ │ 取回饋金四萬元,損失│ │ │ │ │ 六十多萬元。 │ │ │ │ │(以上被害人相關筆錄附│ │ │ │ │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六│ │ │ │ │九六號卷㈡) │ ├───┼─────┼───────────┼───────────┤ │124. │楊明性 │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五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二萬多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125. │洪紫彤 │購買E卡七十張。 │⑴九十一年五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期滿,一百二│ │ │ │ │ 十多萬元,未領取回饋│ │ │ │ │ 金。 │ ├───┼─────┼───────────┼───────────┤ │126. │李稗 │購買E卡十八張及L卡四│⑴九十一年九月加入。 │ │ │ │張。 │⑵費用繳付期滿,計八十│ │ │ │ │ 萬元。未領取回饋金。│ ├───┼─────┼───────────┼───────────┤ │127. │李方桃 │購買E卡三張。 │⑴九十二年三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十五期,計四│ │ │ │ │ 萬五千元,未領取回饋│ │ │ │ │ 金。 │ ├───┼─────┼───────────┼───────────┤ │128. │李壬水 │購買E卡十四張、L卡一│⑴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加│ │ │ │張。 │ 入。 │ │ │ │ │⑵費用繳付期滿,計二十│ │ │ │ │ 四萬元。未領取回饋金│ │ │ │ │ 。 │ ├───┼─────┼───────────┼───────────┤ │129. │潘俋諠 │購卡三十張。 │⑴八十九年八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萬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130. │方桂英 │購買E卡七十多張。 │⑴九十一年五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四十月萬│ │ │ │ │ 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131. │謝爝煜 │以自己及人名義購買E卡│⑴九十二年二月加入。 │ │ │ │五十五張。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二月,計四百二十七萬│ │ │ │ │ 八千元,未曾領取回饋│ │ │ │ │ 金。 │ ├───┼─────┼───────────┼───────────┤ │132. │王松頭 │購買E卡二十六張。 │⑴九十一年六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六十萬元,未│ │ │ │ │ 領取回饋金。 │ ├───┼─────┼───────────┼───────────┤ │133. │王麗娟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二年五月在新竹服│ │ │ │ │ 務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二年,計五萬│ │ │ │ │ 五千元,未領取回饋金│ │ │ │ │ 。 │ ├───┼─────┼───────────┼───────────┤ │134. │李美玉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年三月加入。 │ │ │ │卡七十張、L卡二張。 │⑵費用繳付一百三十萬元│ │ │ │ │ ,領取回饋金三十萬左│ │ │ │ │ 右。 │ ├───┼─────┼───────────┼───────────┤ │135. │朱黃彩雲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年十月在新竹服務│ │ │ │卡二百六十張、L卡七張│ 處加入。 │ │ │ │。 │⑵損失一百五十萬元,領│ │ │ │ │ 取回饋金十餘萬元。 │ ├───┼─────┼───────────┼───────────┤ │136. │朱怡美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⑴九十年十月在新竹服務│ │ │ │卡一百多張。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近二百萬元,│ │ │ │ │ 領取四十幾萬元之回饋│ │ │ │ │ 金。 │ ├───┼─────┼───────────┼───────────┤ │137. │呂許玉蘭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年十一月在新竹服│ │ │ │卡三百張。 │ 務處加入。 │ │ │ │ │⑵損失一百五十萬元,領│ │ │ │ │ 取回饋金十餘萬元。 │ ├───┼─────┼───────────┼───────────┤ │138. │曾蘇妁 │購買E卡二張、L卡一張│⑴九十一年六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期滿,計五萬│ │ │ │ │ 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139. │曾榮輝 │購買E卡、L卡各一張。│⑴九十一年六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期滿,計二萬│ │ │ │ │ 多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 │ │ 。 │ ├───┼─────┼───────────┼───────────┤ │140. │許美素 │購買E卡、L卡各二張。│⑴九十年七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期滿,計四萬│ │ │ │ │ 多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 │ │ 。 │ ├───┼─────┼───────────┼───────────┤ │141. │劉秀銀 │購買E卡十四張、L卡一│⑴九十一年五月加入。 │ │ │ │張。 │⑵費用繳付完畢,計二十│ │ │ │ │ 六萬多元,未曾領取回│ │ │ │ │ 饋金。 │ ├───┼─────┼───────────┼───────────┤ │142. │陳惠 │購買E卡二十張、L卡一│⑴九十一年十一月加入。│ │ │ │張。 │⑵費用繳付期滿,計三十│ │ │ │ │ 七萬多左右,未曾領取│ │ │ │ │ 回饋金。 │ ├───┼─────┼───────────┼───────────┤ │143. │張天送 │購買E卡五張、L卡二張│⑴九十年十一月加入。 │ │ │ │。 │⑵用繳付期滿,計九萬多│ │ │ │ │ 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144. │方月裡 │購買E卡二十六張、L卡│⑴九十年十一月加入。 │ │ │ │三張。 │⑵費用繳付期滿,計四十│ │ │ │ │ 一萬元,未曾領取回饋│ │ │ │ │ 金。 │ ├───┼─────┼───────────┼───────────┤ │145. │邱雲樓 │購買E卡十三張、L卡一│⑴九十年十一月加入。 │ │ │ │張。 │⑵費用繳付期滿,計三十│ │ │ │ │ 三萬多左右,未曾領取│ │ │ │ │ 回饋金。 │ ├───┼─────┼───────────┼───────────┤ │146. │楊李美燕 │購買E卡二十張、L卡一│⑴九十一年八月加入。 │ │ │ │張。 │⑵費用繳付期滿,計三十│ │ │ │ │ 六萬元,未曾領取回饋│ │ │ │ │ 金。 │ ├───┼─────┼───────────┼───────────┤ │147. │陳莊照雲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⑴九十年七、八月加入。│ │ │ │卡十一張。 │⑵費用繳付十八期滿,領│ │ │ │ │ 取回饋金三萬五千元,│ │ │ │ │ 損失約二十五萬元。 │ ├───┼─────┼───────────┼───────────┤ │148. │陳祉綾 │購買E卡十六張、L卡一│⑴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加入│ │ │ │張。 │ 。 │ │ │ │ │⑵費用繳付三十多萬,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149. │傅淑蘭 │購買E卡四張、L卡一。│⑴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加入│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期滿,計十萬│ │ │ │ │ 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150. │陳樟 │購買E卡四十五張、L卡│⑴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在新│ │ │ │二張。 │ 竹服務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期滿,領取七│ │ │ │ │ 、八次回饋金,損失一│ │ │ │ │ 百四十萬元。 │ ├───┼─────┼───────────┼───────────┤ │151. │謝鄭英妹 │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 │⑴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在新│ │ │ │ E卡二百七十二張、L │ 竹服務處加入。 │ │ │ │ 卡九張。 │⑵費用繳付二百五十多萬│ │ │ │ │ 元,領取六十幾萬元回│ │ │ │ │ 饋金。 │ ├───┼─────┼───────────┼───────────┤ │152. │ 黃德輝 │購買E卡三十七張、L卡│⑴九十年十一月加入。 │ │ │ │一張。 │⑵費用繳付期滿,領取幾│ │ │ │ │ 次回饋金,損失八十多│ │ │ │ │ 元。 │ ├───┼─────┼───────────┼───────────┤ │153. │黃鍾玉蘭 │購買E卡十四張、L卡一│⑴九十年十一月加入。 │ │ │ │張。 │⑵費用繳付期滿,未領取│ │ │ │ │ 回饋金,損失三十多萬│ │ │ │ │ 元。 │ ├───┼─────┼───────────┼───────────┤ │154. │黃俊祥 │購買E卡十三張、L卡一│⑴九十年十一月加入。 │ │ │ │張。 │⑵費用繳付期滿,未領取│ │ │ │ │ 回饋金,損失二十八萬│ │ │ │ │ 多元。 │ ├───┼─────┼───────────┼───────────┤ │155. │黃哲雄 │購買E卡二張、L卡一張│⑴九十年十一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期滿,領取回│ │ │ │ │ 饋金三次,計損失五萬│ │ │ │ │ 多元。 │ ├───┼─────┼───────────┼───────────┤ │156. │黃俊傑 │購買E卡十四張、L卡一│⑴九十年十一月加入。 │ │ │ │張。 │⑵費用繳付期滿,計二十│ │ │ │ │ 八萬多元,未曾領取回│ │ │ │ │ 饋金。 │ ├───┼─────┼───────────┼───────────┤ │157. │黃涂美貞 │購買E卡七張、L卡一張│⑴九十年十一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期滿,領取二│ │ │ │ │ 次回饋金,損失十五萬│ │ │ │ │ 多元。 │ ├───┼─────┼───────────┼───────────┤ │158. │黃章龍 │購買E卡三張、L卡一張│⑴九十年十一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期滿,領取回│ │ │ │ │ 饋金二次,損失七萬多│ │ │ │ │ 元。 │ ├───┼─────┼───────────┼───────────┤ │159. │黃水昌 │購買E卡二十六張,L卡│⑴九十年十二月加入。 │ │ │ │三張。 │⑵費用繳期付期滿,未曾│ │ │ │ │ 領取回饋金,損失五十│ │ │ │ │ 五萬元。 │ │ │ │ │(以上各被害人相關筆錄│ │ │ │ │附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 │ │ │ │六九六號卷㈨) │ ├───┼─────┼───────────┼───────────┤ │160. │戌○○ │購買E卡一百五十二張。│⑴九十一年八月間在台南│ │ │ │E卡四、五十張。 │ 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三百八十萬元│ │ │ │ │ 。 │ ├───┼─────┼───────────┼───────────┤ │161. │李家芸(原│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⑴ │ │ │名I○○○│卡、L卡。 │⑵費用繳付四、五十萬元│ │ │) │ │ 。 │ ├───┼─────┼───────────┼───────────┤ │162. │李麗員 │購買E卡、L卡。 │⑴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五十萬元│ │ │ │ │ 。 │ ├───┼─────┼───────────┼───────────┤ │163. │卯○○ │購買E卡、L卡。 │⑴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五十九萬│ │ │ │ │ 三千元。 │ ├───┼─────┼───────────┼───────────┤ │164. │黃古來有 │ 購買E卡三張。 │⑴ │ │ │ │ │⑵費用繳付六萬元。 │ │ │ │ │(以上被害人筆錄附於台│ │ │ │ │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 │ │ │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三三○│ │ │ │ │八號卷) │ ├───┼─────┼───────────┼───────────┤ │165. │地○○ │購買E卡一百零一張。 │⑴九十年九月在花蓮辦事│ │ │ │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三百萬元。 │ ├───┼─────┼───────────┼───────────┤ │166. │宙○○ │購買E卡十三張。 │⑴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在花│ │ │ │ │ 蓮辦事處加入。 │ │ │ │ │⑵回收一萬六千八百元,│ │ │ │ │ 損失三十萬三千二百元│ │ │ │ │ 。 │ ├───┼─────┼───────────┼───────────┤ │167. │宋淑妹 │ 購買E卡六張。 │⑴九十一年四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八十萬元│ │ │ │ │ ,未曾收取回饋金。 │ ├───┼─────┼───────────┼───────────┤ │168. │ 甲○○ │ 以自己及夫李義成名義 │⑴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加│ │ │ │ 購買E卡二十一張。 │ 入。 │ │ │ │ │⑵費用繳付四十九萬六千│ │ │ │ │ 四百元,未曾領取回饋│ │ │ │ │ 金。 │ ├───┼─────┼───────────┼───────────┤ │169. │ 巳○○ │ 購買E卡五十五張。 │⑴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加│ │ │ │ │ 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二百七十萬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170. │玄○○ │ 購買E卡六十六張。 │⑴九十一年二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六十餘萬│ │ │ │ │ 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171. │天○○ │ 購買E卡。 │⑴ │ │ │ │ │⑵費用繳付二百三十萬元│ │ │ │ │ ,領取回饋金二萬餘元│ │ │ │ │ 。 │ ├───┼─────┼───────────┼───────────┤ │172. │A○○ │購買E卡十三張。 │⑴九十年七月在花蓮辦事│ │ │ │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付五十餘萬元,領│ │ │ │ │ 取回饋金三千元。 │ ├───┼─────┼───────────┼───────────┤ │173. │楊世德 │購買E卡二十張。 │⑴九十年七月二日加入。│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二十萬餘│ │ │ │ │ 元。領取回饋金八萬元│ │ │ │ │ 。 │ │ │ │ │(以上被害人筆錄附於花│ │ │ │ │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 │ │ │ │警刑字第093300004640號│ │ │ │ │刑事卷) │ ├───┼─────┼───────────┼───────────┤ │174. │吳碧梅 │購買E卡。 │⑴九十一年七月間在花蓮│ │ │ │ │ 辦事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三、四十萬元│ │ │ │ │ 。 │ ├───┼─────┼───────────┼───────────┤ │175. │陶麗禎 │買E卡、L卡。 │⑴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 │ │ 加入。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計一百十二萬四│ │ │ │ │ 千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 │ │ 。 │ ├───┼─────┼───────────┼───────────┤ │176. │陳添財 │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 │ │ 加入。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六日,計三萬二千│ │ │ │ │ 元。未曾收取回饋金。│ ├───┼─────┼───────────┼───────────┤ │177. │鄧新丁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 │ │ 在花蓮辦事處加入。與│ │ │ │ │ 富鼎公司簽約。 │ │ │ │ │⑵費用繳付二萬元。 │ ├───┼─────┼───────────┼───────────┤ │178. │賴文珠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 │ │ 加入。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九│ │ │ │ │ 月,計四萬元,未曾領│ │ │ │ │ 取回饋金。 │ ├───┼─────┼───────────┼───────────┤ │179. │吳李麗英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二年六月六九日加│ │ │ │ │ 入。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⑵費用繳付三萬元。 │ ├───┼─────┼───────────┼───────────┤ │180. │林茂雄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一年十月間加入。│ │ │ │ │ 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五│ │ │ │ │ 月,計四萬元,未曾領│ │ │ │ │ 取回饋金。 │ ├───┼─────┼───────────┼───────────┤ │181. │陳瑞蘭 │購買E卡十三張。 │⑴九十一年十月在花蓮辦│ │ │ │ │ 事處加入。與富鼎公司│ │ │ │ │ 簽約。 │ │ │ │ │⑵費用繳付四十一萬元。│ ├───┼─────┼───────────┼───────────┤ │182. │邱徐秀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加│ │ │ │ │ 入。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九│ │ │ │ │ 月,計二萬八千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183. │陳美菁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 │ │ 加入。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間│ │ │ │ │ ,計五萬元。未曾領取│ │ │ │ │ 回饋金。 │ ├───┼─────┼───────────┼───────────┤ │184. │戴潘淑美 │購買E卡。 │⑴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 │ │ 加入。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間│ │ │ │ │ ,計二萬五千元。未曾│ │ │ │ │ 領取回饋金。 │ ├───┼─────┼───────────┼───────────┤ │185. │吳家潘 │購買E卡五張。 │⑴九十一年四月在花蓮服│ │ │ │ │ 務處加入。與富鼎公司│ │ │ │ │ 簽約。 │ ├───┼─────┼───────────┼───────────┤ │186. │連雅惠 │購買E卡十八張。 │ ⑴九十一年十月間,在 │ │ │ │ │ 花蓮服務處加入。與 │ │ │ │ │ 富鼎公司簽約。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七日,計七十 │ │ │ │ │ 二萬元。未曾領取回 │ │ │ │ │ 饋金。 │ ├───┼─────┼───────────┼───────────┤ │187. │劉銀勝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十一月間加入│ │ │ │ │ 。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⑵費用繳付九十二年十月│ │ │ │ │ ,二萬二千元,未領取│ │ │ │ │ 回饋金。 │ ├───┼─────┼───────────┼───────────┤ │188. │徐春榮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 │ │ │ 加入。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計三萬四千元。 │ ├───┼─────┼───────────┼───────────┤ │189. │劉玉嬌 │以婆婆石張阿素名義購買│⑴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購買│ │ │ │E卡一張。 │ ,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二萬五千元,未領│ │ │ │ │ 取回饋金。 │ ├───┼─────┼───────────┼───────────┤ │190. │蕭淵水 │購買E卡四張。 │⑴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加入│ │ │ │ │ 。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計十萬四千元。未│ │ │ │ │ 領取回饋金。 │ ├───┼─────┼───────────┼───────────┤ │191. │陳灶榮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一年十一月加入。│ │ │ │ │ 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計四萬四千元。未│ │ │ │ │ 領取回饋金。 │ ├───┼─────┼───────────┼───────────┤ │192. │葉佳錦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十一月加入。│ │ │ │ │ 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計二萬二千元。未│ │ │ │ │ 領取回饋金。 │ ├───┼─────┼───────────┼───────────┤ │193. │陳志賢 │購買E卡十六張、L卡一│⑴九十一年十月加入。與│ │ │ │張。 │ 富鼎公司簽約。 │ ├───┼─────┼───────────┼───────────┤ │194. │潘慶治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加│ │ │ │ │ 入。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計二萬八千元。未│ │ │ │ │ 領取回饋金。 │ ├───┼─────┼───────────┼───────────┤ │195. │林弘田 │購買E卡一百二十張。 │⑴九十一年十一月加入。│ │ │ │ │ 與富鼎公司簽約。 │ ├───┼─────┼───────────┼───────────┤ │196. │潘春長 │購買E卡八張。 │⑴九十一年十一月加入。│ │ │ │ │ 與富鼎公司簽約。 │ ├───┼─────┼───────────┼───────────┤ │197. │劉雙生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年十二月加入。與│ │ │ │ │ 富鼎公司簽約。 │ ├───┼─────┼───────────┼───────────┤ │198. │康枝全 │購買E卡五張。 │⑴九十年十二月十九加入│ │ │ │ │ 。與富鼎公司簽約。 │ ├───┼─────┼───────────┼───────────┤ │199. │蕭碧燕 │購買E卡四張、L卡一張│⑴九十一年十月加入。與│ │ │ │。 │ 富鼎公司簽約。 │ ├───┼─────┼───────────┼───────────┤ │200. │葉芳維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加│ │ │ │ │ 入。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五│ │ │ │ │ 月二十四日,計二萬一│ │ │ │ │ 千元。未領取回饋金。│ ├───┼─────┼───────────┼───────────┤ │201. │徐碧霞 │購買E卡、L卡各一張。│⑴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 │ │ │ │ 日加入。與富鼎公司簽│ │ │ │ │ 約。 │ │ │ │ │⑵費用繳付二萬一千元。│ ├───┼─────┼───────────┼───────────┤ │202. │葉春蘭 │購買E卡、L卡各一張。│⑴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 │ │ │ │ 日加入。與富鼎公司簽│ │ │ │ │ 約。 │ │ │ │ │⑵費用繳付二萬一千元。│ ├───┼─────┼───────────┼───────────┤ │203. │余鼎龍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 │ │ │ 加入。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四萬元。 │ │ │ │ │ (以上被害人筆錄附於 │ │ │ │ │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經 │ │ │ │ │ 字第09300453530號刑案│ │ │ │ │ 偵查卷宗) │ ├───┼─────┼───────────┼───────────┤ │204. │邱寶玉 │購買E卡。 │⑴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加入│ │ │ │ │ ,與富鼎公司簽約。 │ │ │ │ │⑵投資八千萬元。 │ ├───┼─────┼───────────┼───────────┤ │205. │邱玉屏 │購買E卡。 │⑴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加入│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五│ │ │ │ │ 月,計二百多萬元。 │ ├───┼─────┼───────────┼───────────┤ │206. │許劉美珠 │購買E卡。 │⑴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在高│ │ │ │ │ 雄管理處加入。 │ │ │ │ │⑵自己及下泉共計繳付費│ │ │ │ │ 用二百八十六萬元。 │ ├───┼─────┼───────────┼───────────┤ │207. │尤嬌英 │ 購買E卡。自己及下線 │⑴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在台│ │ │ │ E卡計三千五百張。 │ 東管理處加入。與富鼎│ │ │ │ │ 公司簽約。 │ │ │ │ │⑵投資款項七千七百萬餘│ │ │ │ │ 元。 │ ├───┼─────┼───────────┼───────────┤ │208. │許瑞芳 │購買E卡二百十張。 │⑴九十二年三月905台東 │ │ │ │ │ 站加入。 │ │ │ │ │⑵損失二百五十萬元左右│ │ │ │ │ 。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 │ │ │ 五日領取回饋金四千五│ │ │ │ │ 百元。 │ ├───┼─────┼───────────┼───────────┤ │209. │胡佳伶 │購買E卡四十三張、L卡│⑴九十二年三月間在共享│ │ │ │二張。 │ 人生集團萬里總部加入│ │ │ │ │ 。 │ │ │ │ │⑵損失一百十五萬元。 │ ├───┼─────┼───────────┼───────────┤ │210. │潘拓蓮花 │購買E卡五十張、L卡三│⑴九十年十一月在台東站│ │ │ │張。 │ 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二十萬元。 │ ├───┼─────┼───────────┼───────────┤ │211. │潘忠雄 │購買E卡十六張。 │⑴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加入│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二十六萬元。│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212. │宋麗 │購買E卡。 │⑴九十二年一月在台東90│ │ │ │ │ 5支系站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多萬元。│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213. │林明隆 │購買E卡十五張、L卡四│⑴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在│ │ │ │張。 │ 台東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十六萬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214. │林吉義 │購買E卡二十多張、L卡│⑴九十一年十月間在台東│ │ │ │八張。 │ 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四十多萬元,│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215. │潘寶玉 │購買E卡十三張。 │⑴九十一年九月間加入。│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計十八萬二千元。│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216. │陳世隆 │購買E卡十三張、L卡四│⑴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 │張。 │ 在高雄縣鳳山站加入。│ │ │ │ │⑵費用繳付九十二年七月│ │ │ │ │ ,計十四萬五千九百元│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217. │楊朱森 │購買E卡三十九張。 │⑴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加│ │ │ │ │ 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八│ │ │ │ │ 月,九十八萬三千元,│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 │ │(以上被害人相關筆錄附│ │ │ │ │於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 │ │ │ │八九號卷) │ ├───┼─────┼───────────┼───────────┤ │218. │H○○ │購買E卡三百八十三張,│⑴九十年七月間加入。 │ │ │ │L卡一張。 │ │ ├───┼─────┼───────────┼───────────┤ │219. │陳迪遠 │買E卡。 │⑴九十年四月加入,九十│ │ │ │ │ 一年六、七月任台中代│ │ │ │ │ 理處長,一個月月升任│ │ │ │ │ 台東代理處長,後升台│ │ │ │ │ 東副總。 │ ├───┼─────┼───────────┼───────────┤ │220. │郭璧煌 │購買E卡、L卡各六張。│⑴九十一年一月間在台東│ │ │ │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十三萬二千元│ │ │ │ │ 。 │ ├───┼─────┼───────────┼───────────┤ │221. │徐哲章 │購買E卡四十餘張、L卡│⑴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加│ │ │ │六張。 │ 入。 │ │ │ │ │⑵費用繳付九十三萬元。│ ├───┼─────┼───────────┼───────────┤ │222. │吳修蘭 │購買E卡、L卡各一張。│⑴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加入│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六月,計一萬│ │ │ │ │ 二千元。 │ ├───┼─────┼───────────┼───────────┤ │223. │鍾孟樺 │購買E卡二百三十四張。│⑴九十一年八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二月,計五百四十萬元│ │ │ │ │ 。 │ ├───┼─────┼───────────┼───────────┤ │224. │魏陳桂英 │購買E卡一張。 │費用繳付一萬八千元。 │ ├───┼─────┼───────────┼───────────┤ │225. │張順寶 │購買E卡十七張。 │⑴九十一年四月在台東加│ │ │ │ │ 入。 │ │ │ │ │⑵費用繳付四十萬八千元│ │ │ │ │ 。 │ ├───┼─────┼───────────┼───────────┤ │226. │簡月雲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⑴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加│ │ │ │卡七十二張。 │ 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五十一萬│ │ │ │ │ 二千元。 │ ├───┼─────┼───────────┼───────────┤ │227. │張梅英 │購買E卡二十四張。 │⑴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加入│ │ │ │ │ 。 │ │ │ │ │⑵費用繳付四十二萬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228. │孫沙秀英 │以自己及父親、姊姊名義│⑴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 │ │購買E卡五十二張、L卡│ 加入。 │ │ │ │一張。 │⑵費用繳付七十五萬二千│ │ │ │ │ 元。未領取回饋金。 │ ├───┼─────┼───────────┼───────────┤ │229. │許劉美珠 │購買E卡一百張。 │⑴九十年十月在高雄市區│ │ │ │ │ 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二百二十萬元│ │ │ │ │ 。 │ │ │ │ │(以上被害人筆錄附於東│ │ │ │ │警刑三字第○九四○○六│ │ │ │ │六三一三號刑案偵查卷宗│ │ │ │ │) │ ├───┼─────┼───────────┼───────────┤ │230. │申○○ │購買E卡三十一張,優惠│⑴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 │ │卡二張。 │ 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二十萬元│ │ │ │ │ 。 │ ├───┼─────┼───────────┼───────────┤ │231. │F○○ │購買E卡二十九張,優惠│⑴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 │ │卡二張。 │ 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一百十幾萬元│ │ │ │ │ 。 │ ├───┼─────┼───────────┼───────────┤ │232. │乙○○ │購買E卡及特惠卡。 │⑴九十二年五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八十幾萬。 │ ├───┼─────┼───────────┼───────────┤ │233. │吳莉蓁 │購買E卡七張、特惠卡二│⑴九十年十一月門加入。│ │ │ │張。 │⑵費用繳付二十幾萬元。│ ├───┼─────┼───────────┼───────────┤ │234. │酉○○ │購買E卡三張、特惠卡一│⑴九十二年初加入。 │ │ │ │張。 │⑵費用繳付五、六萬元。│ ├───┼─────┼───────────┼───────────┤ │235. │B○○ │購買E卡六張、特惠卡二│⑴九十一年五月加入。 │ │ │ │張。 │ │ ├───┼─────┼───────────┼───────────┤ │236. │王G○○ │購買E卡一百二十張,L│⑴九十一年三月加入。 │ │ │ │卡九張。 │⑵費用繳付三百萬元。 │ │ │ │ │(以上被害人筆錄附於台│ │ │ │ │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 │ │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九│ │ │ │ │號卷) │ ├───┼─────┼───────────┼───────────┤ │237. │子○○ │購買E卡 │費用繳付一百四十萬元。│ │ │ │ │(附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 │ │ │ │一五八九號卷) │ ├───┼─────┼───────────┼───────────┤ │238. │陳迪遠 │以自己及妻傅桂春名義購│ ⑴九十二年三月份升任 │ │ │ │買E卡八百多張、L卡一│ 中區督導及講師至九 │ │ │ │張,共花費二百五十萬元│ 十二年八月間止。 │ │ │ │。 │ │ ├───┼─────┼───────────┼───────────┤ │239. │余光凰 │購買E卡四十多張。 │ ⑴九十年十月任高雄管 │ │ │ │ │ 理處協理,九十一年 │ │ │ │ │ 二月任業務副理,九 │ │ │ │ │ 十二年一、二月任南 │ │ │ │ │ 區總督導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二月底止。 │ ├───┼─────┼───────────┼───────────┤ │240. │王德權 │購買E卡約花費九萬元。│ ⑴九十二年六月初任共 │ │ │ │ │ 享人生集團講師至九 │ │ │ │ │ 十二年九月間止。 │ ├───┼─────┼───────────┼───────────┤ │241. │陳清輝 │以自己及家屬名義共購買│ ⑴與超越世紀公司、廣 │ │ │ │L卡二十一張、E卡五十│ 建公司、富鼎公司簽 │ │ │ │幾張。 │ 約。 │ ├───┼─────┼───────────┼───────────┤ │242. │陸淑清 │以家屬、親友名購買E卡│ ⑴與廣建公司簽約 │ │ │ │三十二張,計花費五十多│ │ │ │ │萬元。 │ │ ├───┼─────┼───────────┼───────────┤ │243. │賴淑梅 │以父母親名義購買L卡二│ ⑴九十一年十月在員林 │ │ │ │張,以家屬親友名義購買│ 管理處加入。 │ │ │ │E卡五十幾張。 │ ⑵與廣建公司簽約 │ ├───┼─────┼───────────┼───────────┤ │244. │游麗卿 │以祖母名義購買L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間在員林管 │ │ │ │、E卡二張。 │ 理處加入。 │ ├───┼─────┼───────────┼───────────┤ │245. │邱捷琳 │以詹葉絨、益堯、詹勝桔│ ⑴九十一年在員林管理 │ │ │ │、邱怡鳴名義購買E卡八│ 處加入。 │ │ │ │張。 │ │ ├───┼─────┼───────────┼───────────┤ │246. │張東安 │購買L卡三張、E卡六張│ ⑴九十年六月在員林管 │ │ │ │,共計繳交十二萬元。 │ 理處加入。後轉發北 │ │ │ │ │ 斗分處。 │ ├───┼─────┼───────────┼───────────┤ │247. │王淑容 │以父母親、大哥名義購買│ ⑴九十一年十二月在員 │ │ │ │E卡十二月張 │ 彰管理處加入。費用 │ │ │ │ │ 支付至九十二年七月 │ │ │ │ │ 。 │ ├───┼─────┼───────────┼───────────┤ │248. │李河海 │購買E卡一張 │ ⑴九十一年十二月份在 │ │ │ │ │ 員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一萬三千元 │ │ │ │ │ ,九十二年七月賣回 │ │ │ │ │ 公司,退回一萬一千 │ │ │ │ │ 多元。 │ ├───┼─────┼───────────┼───────────┤ │249. │李寶蓮 │以自己及欺林尚志名義購│ ⑴九十一年十二月份在 │ │ │ │買十三張。 │ 員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計十八萬二 │ │ │ │ │ 千元,九十二年七月 │ │ │ │ │ 全部賣回公司,退回 │ │ │ │ │ 十七萬多元。 │ ├───┼─────┼───────────┼───────────┤ │250. │黃鋒瀧 │購買五十三張E卡。 │ ⑴九十一年十二月份在 │ │ │ │ │ 北斗251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七月,計八十三萬元 │ │ │ │ │ 。未曾領取過回饋金 │ │ │ │ │ 。 │ ├───┼─────┼───────────┼───────────┤ │251. │高淑芬 │購買E卡五張。 │ ⑴九十一年十二月份在 │ │ │ │ │ 北斗251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七月,計十五萬元, │ │ │ │ │ 未曾領取過回饋金。 │ ├───┼─────┼───────────┼───────────┤ │252. │施文賢 │購買一張一卡。 │ ⑴九十一年十月份在員 │ │ │ │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四月,計七千元。未 │ │ │ │ │ 曾領到回饋金。 │ ├───┼─────┼───────────┼───────────┤ │253. │張甄宴 │購買L卡四張、E卡二十│ ⑴九十一年七月間在顎 │ │ │ │八張。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計五十萬元 │ │ │ │ │ 。未曾領到回饋金。 │ ├───┼─────┼───────────┼───────────┤ │254. │周佳修 │購買E卡九張。 │ ⑴九十一年七月份在員 │ │ │ │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計七萬多元 │ │ │ │ │ 。未曾領到回饋金。 │ ├───┼─────┼───────────┼───────────┤ │255. │張建民 │以自己及家屬、親友名義│ ⑴九十二年六月份在員 │ │ │ │購買E卡三十六張、L卡│ 林管理處加入。 │ │ │ │十張。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份,計一百四 │ │ │ │ │ 十四萬二千元。未曾 │ │ │ │ │ 領到回饋金。 │ ├───┼─────┼───────────┼───────────┤ │256. │胡毓花 │購買E卡一張。 │ ⑴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 │ │ │ │ │ 日在員林管理處口入 │ │ │ │ │ 。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二月,計一萬三千元 │ │ │ │ │ 。未曾領到回饋金。 │ ├───┼─────┼───────────┼───────────┤ │257. │劉美宏 │以自己及家屬名義購買E│ ⑴九十一年九月間在彰 │ │ │ │卡二十四張。 │ 化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月份,未曾領到回 │ │ │ │ │ 饋金。 │ ├───┼─────┼───────────┼───────────┤ │258. │陳麒安 │購買十二張E卡、L卡一│ ⑴九十一年六月間在員 │ │ │ │張。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計二十萬元 │ │ │ │ │ 。 │ ├───┼─────┼───────────┼───────────┤ │259. │陳惠芬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 ⑴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 │ │ │上十四張、L卡十四張。│ 在員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計四十四萬 │ │ │ │ │ 八千元。 │ ├───┼─────┼───────────┼───────────┤ │260. │陳慧慧 │以陳慧慈名義購買E卡十│ ⑴九十年五月一日在員 │ │ │ │五張。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月,計四十三萬二 │ │ │ │ │ 千五百元。 │ ├───┼─────┼───────────┼───────────┤ │261. │楊忠鑫 │購買E卡一張共有十四人│ ⑴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在 │ │ │ │為一個單位。 │ 員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十八次,計 │ │ │ │ │ 二十八萬六千六百元 │ │ │ │ │ 。 │ ├───┼─────┼───────────┼───────────┤ │262. │陳營富 │購買E下十四張。 │ ⑴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 │ │ │ │ 在員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七月,計十五萬五千 │ │ │ │ │ 六百元。 │ ├───┼─────┼───────────┼───────────┤ │263. │高建祥 │購買E卡十二張。 │ ⑴九十一年六月份在員 │ │ │ │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份,計二十五 │ │ │ │ │ 萬二千元。 │ ├───┼─────┼───────────┼───────────┤ │264. │黃俊豪 │購買一張E卡 │ ⑴九十年六、七月份在 │ │ │ │ │ 員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交一期三千六百 │ │ │ │ │ 元。 │ ├───┼─────┼───────────┼───────────┤ │265. │鄭榮村 │以妻子、子女名義購買E│ ⑴九十一年六月份在員 │ │ │ │卡五十張、L卡一張 │ 林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計一百萬元 │ │ │ │ │ 。領過二萬元回饋金 │ │ │ │ │ 。 │ ├───┼─────┼───────────┼───────────┤ │266. │劉慶聰 │購買E卡二張。 │ ⑴九十一年九月在員林 │ │ │ │ │ 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計四萬五千 │ │ │ │ │ 元。未曾領過回饋金 │ │ │ │ │ 。 │ ├───┼─────┼───────────┼───────────┤ │267. │李碧蓮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 ⑴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 │ │ │卡、L卡計一百多張。 │ 在員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計五百萬元 │ │ │ │ │ 。未曾領過回饋金。 │ ├───┼─────┼───────────┼───────────┤ │268. │江全順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 ⑴九十一年五月份在員 │ │ │ │卡二十六張、L卡十二張│ 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七月,計六十萬元。 │ ├───┼─────┼───────────┼───────────┤ │269. │曹秀鶴 │以自己及家屬名義購買E│ ⑴九十一年四月份在員 │ │ │ │卡二十九張、L卡十一張│ 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月,計五十三萬元 │ │ │ │ │ 。未曾領過回饋金。 │ ├───┼─────┼───────────┼───────────┤ │270. │黃賴麗卿 │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 │ ⑴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在 │ │ │ │ E卡七十多張。 │ 員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月份,計一百五十 │ │ │ │ │ 多萬元。未曾領過回 │ │ │ │ │ 饋金。 │ ├───┼─────┼───────────┼───────────┤ │271. │邱于玲 │ 以自己及字屬名義購買 │ ⑴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 │ │ │ E卡五百多張。 │ 在員林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月份,計六百萬元 │ │ │ │ │ 。未曾領過回饋金。 │ ├───┼─────┼───────────┼───────────┤ │272. │胡昌錦 │ 購買E卡三張。 │ ⑴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 │ │ │ │ 在員林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十八次,計 │ │ │ │ │ 六萬五千一百元。未 │ │ │ │ │ 曾領過回饋金。 │ ├───┼─────┼───────────┼───────────┤ │273. │陳玫諭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 ⑴九十年十二月在員林 │ │ │ │卡九張、L卡五張。 │ 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六月,計九萬元。未 │ │ │ │ │ 曾領過回饋金。 │ ├───┼─────┼───────────┼───────────┤ │274. │施伯能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 ⑴九十一年三月二日加 │ │ │ │卡四張、L卡四張。 │ 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八月,計九萬二千八 │ │ │ │ │ 百元。未曾領過回饋 │ │ │ │ │ 金。 │ ├───┼─────┼───────────┼───────────┤ │275. │黃桂美 │購買E卡十二張。 │ ⑴九十一年間251站加入│ │ │ │ │ 。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五月份,計二十八萬 │ │ │ │ │ 元。未曾領過回饋金 │ │ │ │ │ 。 │ ├───┼─────┼───────────┼───────────┤ │276. │黃棟樑 │以父親黃義名義購買E卡│ ⑴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在 │ │ │ │一張。 │ 彰化167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七月,計一萬六千元 │ │ │ │ │ 。未曾領過回饋金。 │ ├───┼─────┼───────────┼───────────┤ │277. │許玉蕙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 ⑴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 │ │ │ │卡七十張左右。 │ 在員林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計一百五十 │ │ │ │ │ 萬元。前後領取約一 │ │ │ │ │ 萬元之回饋金。 │ ├───┼─────┼───────────┼───────────┤ │278. │張榮德 │以自己及羅秀菊、張詹栗│ ⑴九十年三月四日在彰 │ │ │ │及羅陳燕霞名義購買E下│ 化管理處加入。 │ │ │ │二十張。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計三十五萬 │ │ │ │ │ 元。未曾領過回饋金 │ │ │ │ │ 。 │ │ │ │ │(以上被害人之相關筆錄│ │ │ │ │附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刑偵六(二)字第09│ │ │ │ │00000000號刑事偵查卷宗│ │ │ │ │) │ ├───┼─────┼───────────┼───────────┤ │279. │李如玲 │以祖母陳金區名義購買E│ ⑴九十一年三月二日加 │ │ │ │卡、L卡各一張。 │ 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六月,計一萬八千元 │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280. │陳重成 │購買E卡、L卡各一張。│ ⑴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在 │ │ │ │ │ 彰化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七千元。未 │ │ │ │ │ 領取回饋金。 │ ├───┼─────┼───────────┼───────────┤ │281. │張茂鐘 │購買E卡、L卡各一張。│ ⑴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 │ │ │ │ │ 日在彰化管理處加入 │ │ │ │ │ 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二月,計一萬八千元 │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282. │張曾金卿 │購買E卡、L卡各一張。│ ⑴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在 │ │ │ │ │ 彰化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二月,計一萬四千元 │ │ │ │ │ 。 │ ├───┼─────┼───────────┼───────────┤ │283. │劉瑛專 │購買E卡三張。 │ ⑴九十年六月在北斗分 │ │ │ │ │ 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十萬元。未 │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284. │盧慈音 │以父母盧鐵印、盧鐘金枝│ ⑴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在 │ │ │ │名義購買E卡、L卡各二│ 員林分會加入。 │ │ │ │張。 │ ⑵費用繳付十三個月份 │ │ │ │ │ ,計六萬元,未曾領 │ │ │ │ │ 取回饋金及喪葬補助 │ │ │ │ │ 費。 │ ├───┼─────┼───────────┼───────────┤ │285. │王春珍 │購買E卡三張。 │ ⑴九十一年間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間,計四、五萬元。 │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286. │呂瑞菊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 ⑴九十二年四月加入。 │ │ │ │卡六張。 │ ⑵費用繳至九十二年八 │ │ │ │ │ 月,計四萬多元,未 │ │ │ │ │ 領取回饋金及喪葬補 │ │ │ │ │ 助費。 │ ├───┼─────┼───────────┼───────────┤ │287. │吳黃麗玉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 ⑴九十一年七月間在北 │ │ │ │卡七張。 │ 斗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間,計十二萬元,未 │ │ │ │ │ 領取回饋金。 │ ├───┼─────┼───────────┼───────────┤ │288. │張彩玫 │以家人劉山川名義購買E│ ⑴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 │ │ │卡一張。 │ 入。 │ │ │ │ │ ⑵費用繳交二萬二千元 │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及 │ │ │ │ │ 喪葬補助費。 │ ├───┼─────┼───────────┼───────────┤ │289. │蕭光期 │購買E卡三張。 │ ⑴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 │ │ │ │ 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六萬六千元 │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290. │陳芷嫻 │以陳麗玉、黃政雄及廖芒│ ⑴九十年四月四日在北 │ │ │ │花名義購買E卡十五張。│ 斗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至十八個期滿 │ │ │ │ │ ,領過回饋金約三萬 │ │ │ │ │ 元。 │ ├───┼─────┼───────────┼───────────┤ │291. │鄭秀敏 │購買E卡二張。 │ ⑴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 │ │ │ │ │ 日在員林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三萬二千元 │ │ │ │ │ 。未領過喪葬補助費 │ │ │ │ │ 。 │ ├───┼─────┼───────────┼───────────┤ │292. │黃張玉蕊 │購買卡一張。 │ ⑴九十二年十月五日在 │ │ │ │ │ 社頭分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交二萬元。未 │ │ │ │ │ 領過回饋金。 │ │ │ │ │(以上被害人相關筆錄附│ │ │ │ │於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 │ │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 │ │ │ │宗) │ ├───┼─────┼───────────┼───────────┤ │293. │吳文銀 │購買E卡三張。 │ ⑴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 │ │ │ 在社頭分會加入。 │ │ │ │ │ ⑵用繳付十個月期歎,│ │ │ │ │ 計六萬元。未曾領取│ │ │ │ │ 回饋金。 │ ├───┼─────┼───────────┼───────────┤ │294. │曹雪玉 │以母親曹作名義購買E卡│ ⑴九十一年十月份在彰│ │ │ │一張。 │ 化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十月,計二萬一千元│ │ │ │ │ ,未曾領過回饋金。│ ├───┼─────┼───────────┼───────────┤ │295. │黃桂美 │購買E卡十三張。 │ ⑴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 │ │ │ 在員林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七月四日,計二十七│ │ │ │ │ 萬三千元。未曾領過│ │ │ │ │ 回饋金。 │ ├───┼─────┼───────────┼───────────┤ │296. │廖美玲 │購買E卡一張。 │ ⑴九十一年四月間在員│ │ │ │ │ 彰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六月,計一萬八千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297. │邱黃彩逑 │購買E卡二張。 │ ⑴九十二年三月份在彰│ │ │ │ │ 化管理處加入。與富│ │ │ │ │ 鼎公司簽約。 │ │ │ │ │ ⑵費用繳付九十二年七│ │ │ │ │ 月,計四萬三千元。│ │ │ │ │ 未領過回饋金。 │ ├───┼─────┼───────────┼───────────┤ │298. │邱煥火 │購買E卡二張。 │ ⑴九十二年三月份在彰│ │ │ │ │ 化管理處加入。與富│ │ │ │ │ 鼎公司簽約。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七月,計四萬三千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299. │張玉秀 │以公公陳塗城名義購買E│ ⑴九十一年六月加入。│ │ │ │卡、L卡各一張。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三年│ │ │ │ │ 二月,計三萬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300. │王巫美珠 │以母親垓林蚊名義購買E│ ⑴九十二年一月份在彰 │ │ │ │卡、L卡各一張。 │ 化管理處加入。與廣 │ │ │ │ │ 建公司簽約。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十一月,計六萬二千 │ │ │ │ │ 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 │ │ │ 。 │ ├───┼─────┼───────────┼───────────┤ │301. │鄭茂盛 │購買E卡、L卡各一張。│⑴九十一年八月份在彰化│ │ │ │ │ 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計三萬六千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02. │陳秀珍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一年六月在彰化管│ │ │ │ │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七│ │ │ │ │ 月,計六萬元,未曾領│ │ │ │ │ 取回饋金。 │ ├───┼─────┼───────────┼───────────┤ │303. │吳桂金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一年六月加入。與│ │ │ │ │ 廣建公司簽約 │ │ │ │ │⑵費用繳交三萬五千元,│ │ │ │ │ 未領過回饋金。 │ ├───┼─────┼───────────┼───────────┤ │304. │王錞祺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加入│ │ │ │ │ 。與廣建公司簽約。 │ │ │ │ │⑵費用繳交一萬五千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05. │陳漢璋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加入│ │ │ │ │ 。 │ │ │ │ │⑵費用繳交一萬五千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06. │蔡宜家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在員│ │ │ │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五│ │ │ │ │ 月三十一日,計二萬一│ │ │ │ │ 千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 │ │ 。 │ ├───┼─────┼───────────┼───────────┤ │307. │施有朋 │購買E卡十三張。 │⑴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在員│ │ │ │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五│ │ │ │ │ 月三十一日,計十二萬│ │ │ │ │ 九千元。未曾領取回饋│ │ │ │ │ 金。 │ │ │ │ │(以上被害人相關筆錄附│ │ │ │ │於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 │ │ │北警刑字第0940000489號│ │ │ │ │刑案偵查卷宗) │ ├───┼─────┼───────────┼───────────┤ │308. │林呈青 │以婆婆蕭張緞名義購買E│⑴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加入│ │ │ │卡一張。 │ 。與廣建公司簽約。 │ │ │ │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計一萬八千四百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09. │陳吳雪玉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十一月在彰化│ │ │ │ │ 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計一萬六千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10. │陳登科 │購買E卡三張。九十年六│⑴九十年六月在彰化管理│ │ │ │月購買二張,九十一年五│ 處加入。 │ │ │ │月購買一張。 │⑵費用繳交至九十一年五│ │ │ │ │ 月,計十二萬五千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11. │劉素貞 │購買E卡八張。 │⑴九十年十月在彰化管理│ │ │ │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三年三│ │ │ │ │ 月,計十七萬六千元,│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312. │陳燕玉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在彰│ │ │ │卡十二張、L卡一張。 │ 化管理處加入。 │ │ │ │ │⑵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一│ │ │ │ │ 月,計三十五萬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313. │黃政焙 │購買E卡二百多張,L卡│⑴九十年六月在員林管理│ │ │ │六張。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計三百萬元,領取│ │ │ │ │ 回饋金約一萬多元。 │ ├───┼─────┼───────────┼───────────┤ │314. │廖哲蔚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一年十一月在員林│ │ │ │卡六十六張,L卡五張。│ 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二月,計八十餘萬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15. │呂怡諄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在花│ │ │ │ │ 蓮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十四日,計三萬四千│ │ │ │ │ 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316. │陶麗禎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 │ │卡五十五張。 │ 在花蓮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六日,計一百零九│ │ │ │ │ 萬元。未領取回饋金。│ ├───┼─────┼───────────┼───────────┤ │317. │魏月英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在│ │ │ │卡十五張。 │ 北斗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計十五萬元,未領│ │ │ │ │ 取回饋金。 │ ├───┼─────┼───────────┼───────────┤ │318. │謝佳吟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一年八月在北斗管│ │ │ │卡十二張。 │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計二十四萬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19. │張銀村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年六月一日在北斗│ │ │ │卡四十一張。 │ 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計三十萬元,未曾│ │ │ │ │ 領取回饋金。 │ ├───┼─────┼───────────┼───────────┤ │320. │吳上光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年十一月在員林管│ │ │ │卡三十七張。 │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計七十五萬六千│ │ │ │ │ 元,領取五萬元回饋金│ │ │ │ │ 。 │ ├───┼─────┼───────────┼───────────┤ │321. │賴朝宗 │以父母賴淵水、賴邱素蘭│⑴九十一年一月在員林管│ │ │ │名義購買E卡二張。 │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三年一│ │ │ │ │ 月,計二萬八千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322. │黃鈺淑 │以自己及弟媳黃賴燕珍名│⑴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加入│ │ │ │義購買E卡二張。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八│ │ │ │ │ 月,計五萬元,未曾領│ │ │ │ │ 取回饋金。 │ │ │ │ │(以上被害人相關筆錄附│ │ │ │ │於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 │ │ │北警刑字第0940000490號│ │ │ │ │刑案偵查卷宗) │ ├───┼─────┼───────────┼───────────┤ │323. │張政雄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⑴九十年十二月在彰化管│ │ │ │卡三百四十五張,L卡八│ 理處加入。 │ │ │ │十六張。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六│ │ │ │ │ 月,計七百二十五萬一│ │ │ │ │ 千四百元。未曾領取回│ │ │ │ │ 饋金。 │ ├───┼─────┼───────────┼───────────┤ │324. │盧春固 │購買E卡五張、L卡一張│⑴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在員│ │ │ │。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四│ │ │ │ │ 月,計二百二千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325. │羅昭惠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⑴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在員│ │ │ │卡十八張、L卡五張。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四│ │ │ │ │ 月,計五萬八千八百元│ │ │ │ │ 。領取回饋金每次四、│ │ │ │ │ 五千,四個月。 │ ├───┼─────┼───────────┼───────────┤ │326. │孫林薔薇 │購買E卡一張。 │ ⑴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在 │ │ │ │ │ 彰化管理處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一年 │ │ │ │ │ 十二月,未曾領取回 │ │ │ │ │ 饋金。 │ ├───┼─────┼───────────┼───────────┤ │327. │王麗雲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在員│ │ │ │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十八期,計七│ │ │ │ │ 千四百元。未曾領取回│ │ │ │ │ 饋金。 │ ├───┼─────┼───────────┼───────────┤ │328. │賴銚 │以父母、小叔名義購買E│⑴九十一年底在員林管理│ │ │ │卡三張。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計六萬六千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29. │卓建宗 │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E│⑴九十一年十月在員林管│ │ │ │卡三張。 │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計九萬元,未曾│ │ │ │ │ 領取回饋金。 │ ├───┼─────┼───────────┼───────────┤ │330. │劉何金花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在員林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七│ │ │ │ │ 月三十一日,計二萬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31. │陳敏鑾 │以公婆名義購買E卡二張│⑴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 │ │ │。 │ 日在員林管理處加入。│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計三萬二千元,│ │ │ │ │ 未領取回饋金。 │ ├───┼─────┼───────────┼───────────┤ │332. │陳朱秀音 │購買L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間在北斗管理│ │ │ │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二十四個月,│ │ │ │ │ 計三萬六千元。未曾領│ │ │ │ │ 取回饋金。 │ ├───┼─────┼───────────┼───────────┤ │333. │涂淑鳳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二年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二萬一千元。│ ├───┼─────┼───────────┼───────────┤ │334. │邱文宗 │以母親邱詹素敏購買E卡│⑴九十一年間在北斗管理│ │ │ │一張。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一萬餘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335. │邱嘉慶 │以父母親名義購買E卡五│⑴九十年五月在員林管理│ │ │ │張。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九│ │ │ │ │ 月,計三萬多元。未曾│ │ │ │ │ 領取回饋金。 │ ├───┼─────┼───────────┼───────────┤ │336. │李裕隆 │以祖母及姊妹名義購買E│⑴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在│ │ │ │卡十八張。 │ 彰化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計十八萬一千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37. │盧可仁 │以自己名義購買E卡十七│⑴九十二年五月在員林管│ │ │ │張,以父母親名義購買L│ 理處加入。 │ │ │ │卡各一張。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三年五│ │ │ │ │ 月,計五十萬元。曾領│ │ │ │ │ 回饋金二次各三千元。│ │ │ │ │(以上被害人相關筆錄附│ │ │ │ │於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 │ │ │北警刑字第0940000491號│ │ │ │ │刑案偵查卷宗) │ ├───┼─────┼───────────┼───────────┤ │338. │鄭登欽 │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二年一月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一萬二千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39. │林塗城 │以自己、母親及媳婦名義│⑴九十一年六月一日加入│ │ │ │購買E卡三張。 │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二月,計六萬元。未曾│ │ │ │ │ 領取回饋金。 │ ├───┼─────┼───────────┼───────────┤ │340. │朱劉卻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二年七月在員林分│ │ │ │ │ 會加入。 │ │ │ │ │⑵僅繳交一期月租費二千│ │ │ │ │ 元。未領取回饋金。 │ ├───┼─────┼───────────┼───────────┤ │341. │鮑淑貞 │購買E卡、L卡各三張。│⑴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在北│ │ │ │ │ 斗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月,計二十六萬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342. │邱平桂 │以母親邱詹甚名義購買E│⑴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 │ │卡一張。 │ 在彰化222分會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計一萬五千元。│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43. │吳哲賢 │以父親吳旻宗名義購買E│⑴九十一年一月在北斗管│ │ │ │卡一張。 │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二月,計三萬二千八百│ │ │ │ │ 元。未領取回饋金。 │ ├───┼─────┼───────────┼───────────┤ │344. │王美足 │購買E卡及L卡各一張。│⑴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 │ │ 在員林分會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九│ │ │ │ │ 月止,計二萬元。未曾│ │ │ │ │ 領取回饋金。 │ ├───┼─────┼───────────┼───────────┤ │345. │吳采憓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一月在員林管│ │ │ │ │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一萬六千五百│ │ │ │ │ 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346. │賀永紅 │以夫鄭豐洲名義購買E卡│⑴九十一年六月在彰化分│ │ │ │二張。 │ 會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十│ │ │ │ │ 一月,計四萬一千五百│ │ │ │ │ 元。未曾領取回饋金。│ ├───┼─────┼───────────┼───────────┤ │347. │劉素琴 │以家人名義購買E卡二張│⑴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 │。 │ 在員林分會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間│ │ │ │ │ ,計四、五萬元。未曾│ │ │ │ │ 領取回饋金。 │ ├───┼─────┼───────────┼───────────┤ │348. │杻林素英 │以母親杻曾月名義購買E│⑴九十一年間北斗分處加│ │ │ │卡一張。 │ 入。 │ │ │ │ │⑵費用繳交一萬餘元。未│ │ │ │ │ 曾領取回饋金。 │ ├───┼─────┼───────────┼───────────┤ │349. │林素珠 │林寶順購買E卡一張。 │月租費用繳交二、三月,│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50. │柯順堅 │購買素卡一張。 │⑴九十二年間在北斗管理│ │ │ │ │ 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二十個月,計│ │ │ │ │ 二萬餘元。未曾領取回│ │ │ │ │ 饋金。 │ ├───┼─────┼───────────┼───────────┤ │351. │賴芳玲 │購買E卡二張。 │⑴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在員│ │ │ │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三年一│ │ │ │ │ 月五日,計六萬元。 │ ├───┼─────┼───────────┼───────────┤ │352. │梁麗娟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間在員林分會│ │ │ │ │ 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間│ │ │ │ │ ,計二萬五千元。未領│ │ │ │ │ 取回饋金。 │ ├───┼─────┼───────────┼───────────┤ │353. │李世宗 │購買E卡一張。 │ ⑴九十一年間在員林分 │ │ │ │ │ 會加入。 │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二年 │ │ │ │ │ 間,計二萬五千元。 │ │ │ │ │ 未曾領取回饋金。 │ │ │ │ │(以上被害人相關筆錄附│ │ │ │ │於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 │ │ │北警刑字第0940000492號│ │ │ │ │刑案偵查卷宗) │ ├───┼─────┼───────────┼───────────┤ │354. │郭德政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十月在員林管│ │ │ │ │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三年九│ │ │ │ │ 月,計三萬元。未曾領│ │ │ │ │ 取回饋金。 │ ├───┼─────┼───────────┼───────────┤ │355. │周秋香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十月在員林管│ │ │ │ │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三年九│ │ │ │ │ 月,計三萬元。未曾領│ │ │ │ │ 取回饋金。 │ ├───┼─────┼───────────┼───────────┤ │356. │周鄭芙蓉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十月在員林管│ │ │ │ │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三年九│ │ │ │ │ 月,計三萬元。未曾領│ │ │ │ │ 取回饋金。 │ ├───┼─────┼───────────┼───────────┤ │357. │鄧振文 │以自己名義購E卡十張、│⑴九十一年十月在員林管│ │ │ │以親友名義購買E卡四張│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三年九│ │ │ │ │ 月,計四十二萬元。未│ │ │ │ │ 曾領回饋金。 │ ├───┼─────┼───────────┼───────────┤ │358. │郭霽瑩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十月在員林管│ │ │ │ │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付至九十三年九│ │ │ │ │ 月,計三萬元。未曾領│ │ │ │ │ 取回饋金。 │ ├───┼─────┼───────────┼───────────┤ │359. │張水勝 │以自己及親友名義購買E│⑴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在員│ │ │ │卡五張。 │ 林管理處加入。 │ │ │ │ │⑵未曾領取回饋金。 │ ├───┼─────┼───────────┼───────────┤ │360. │詹蕙禎 │購買E卡一張。 │⑴九十一年三月在北斗管│ │ │ │ │ 理處加入。 │ │ │ │ │⑵費用繳交六千元。未曾│ │ │ │ │ 領取回饋金。 │ │ │ │ │(以上被害人筆錄附於彰│ │ │ │ │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警│ │ │ │ │刑字第0940000493號刑案│ │ │ │ │偵查卷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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