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53號
再抗告人即
- 聲請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自訴代理人
- 謝諒獲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連名慧
- 被告
- 庚○○
- 被告
- 丑○○
- 被告
- 己○○
- 被告
- 寅○○
- 被告
- 乙○○
- 被告
- 壬○○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子○○ 年籍不詳
- 被告
- 辛○○
- 被告
- 戊○○
- 被告
- 癸○○ 年籍不詳
上列抗告人因告訴被告庚○○、丑○○、己○○、寅○○、乙○○、壬○○等違反公司法案件聲請交付審判,不服本院95年2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5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因告訴被告庚○○、丑○○、己○○、寅○○、乙○○、壬○○等違反公司法案件,不服第一審認聲請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與法定程式不符,核為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本院以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抗告人竟復提出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因本件之再抗告既非合法,應予駁回,是聲請人附隨之閱卷聲請,核無必要而不能准許,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