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3樓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