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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春秋江振義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號

聲請人
中山檳榔行負責人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丙○○
2樓

上聲請人因被告丙○○殺人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二

五八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保管扣押之六六二六─GX號自小貨車壹輛應發還中山檳榔行(負責人乙○○)。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其員工即被告丙○○殺人案件,前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六六二六─GX號自小貨車乙輛,茲查被告丙○○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而該扣押物即六六二六─GX號自小貨車並未經判決諭知沒收,應即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江 振 義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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