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中山檳榔行負責人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丙○○
- 2樓
上聲請人因被告丙○○殺人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二
五八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保管扣押之六六二六─GX號自小貨車壹輛應發還中山檳榔行(負責人乙○○)。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其員工即被告丙○○殺人案件,前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六六二六─GX號自小貨車乙輛,茲查被告丙○○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而該扣押物即六六二六─GX號自小貨車並未經判決諭知沒收,應即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