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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李文成周盈文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林蓓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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