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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堭儀莊謙崇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明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3201號.中華民國91年9月2日判決主文「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究指銀元或新台幣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人甲○○所犯詐欺罪,經本院以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並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壹日,核上開罪名之法定刑有關罰金刑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元」,揆之首開說明,本件有關罰金刑之執行,當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殆無疑義。是聲明人所為疑義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高柑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5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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